在家加班、拒絕加班,長時間加班,這些該正確對待並解決?

最近在網絡上熱議的新聞裡有這樣一則和職場有關的事情,事情是由一位領導因為在群裡批評程序員零點睡覺養生而引起網上熱烈討論。

當時該公司的網站平臺在晚上出現了部分用戶無法登陸的情況,所以一位領導發話督促技術團隊。“好好學習一下頻道類目,昨天凌晨,監控發現了官網的問題。” 隨後,該領導對具體的程序員提出了批評,“有的技術線負責人,我零點打電話,都睡覺了,很會養生。這裡不點名,像這種喜歡養生的人,就不要做技術負責人,到能養生的地方去。”

那麼問題來了!員工什麼時候睡覺,企業也能管嗎? 這種在家的工作能算加班嗎?

眾所周知,加班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履行工作職責的情形。如今,很多公司都實行加班審批制度。如果員工未經審批,自己下班後留在公司工作,公司一般不認可其屬於加班。如果員工下班後,自行在家完成工作,則更不屬於加班。

但是,有一種情況員工在家工作,可以認定為加班:公司有緊急工作需要完成,員工的上級明確要求員工在家立即處理。這種情形下,我們認為公司的要求,侵佔了員工的休息時間。而且該要求是非常明確、具體的,即要求員工立即在家處理。這時,員工可以主張屬於加班。但員工需要保留相關證據,例如短信通知、郵件通知、微信聊天記錄等。

在家加班、拒絕加班,長時間加班,這些該正確對待並解決?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同時在一個加班強大特別大的企業,我們要知道,不管工作多忙崗位多重要,公司不能要求員工24小時待命。這種要求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有損員工的身心健康。

根據法律規定,我國實行的是每天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的工作制。法律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作出上述規定,也是考慮到員工身體的承受能力。勞動力是儲存在勞動者體內的,勞動者需要通過足夠的休息時間來恢復勞動力。如果公司要求員工24小時待命,會使得員工始終處在一種高度緊張的狀態。長此以往,會對員工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影響。 如今,我們經常在媒體上看到諸如“過勞死”、“工作過程中猝死”等新聞報道,就是因為員工的工作壓力太大,工作節奏太快造成身體的超負荷。當員工的身體無法負荷,就會造成悲劇的發生。

不可否認,有些特殊工作崗位的確需要24小時待命,但這並不意味著需要某一個員工24小時待命。公司完全可以設置更為合理的排班制度或值班制度,將某一需要24小時待命的崗位分解至多名員工。既不影響工作開展,也不影響員工的身心健康。

問題繼續深入,如果公司需要員工臨時加班卻聯繫不到員工,員工算違紀嗎?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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