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公司再被曝25萬支疫苗不合規,除了344萬罰款有人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嗎?

纖指十三玄_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人有良知、有理智, 但是長春長生公司這家企業的股東、負責人,一次又一次地挑戰人類道德的底線,為了利益為了賺錢,不僅狂犬疫苗造假,連給小孩接種的百白破疫苗也被查出質量不合格,要知道狂犬病的死亡率是百分之一百,百日破是可以幫助兒童預防百日咳、白喉、破傷風這三種疾病的,這兩種關乎人的生命,關乎兒童身體健康成長的疫苗都有問題,那你讓接種了疫苗的人該怎麼辦?

嚴懲!追責!反思!刻不容緩

目前,吉林省藥監局對長春長生給予行政處罰:沒收庫存的剩餘“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186支、沒收違法所得85.88萬元。同時,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罰款258.4萬元,罰沒款總計344.29萬元。

但是這個懲罰,對於一個年收入上十億上百億的上市公司來說,可謂是微不足道,不痛不癢,這樣的懲罰實在是太輕了,相關部門應當從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方面追究長春長生企業以及相關負責人的的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對於生產假藥的企業,除了應當處以罰款,還應當責令企業停產停業整頓,撤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而對於生產劣藥的企業,除了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撤銷藥品生產許可證。這次的疫苗事件關乎人之性命,兒童之健康,涉及範圍之大,影響之廣泛,已經屬於情節十分嚴重,因此對於長春長生公司生產假藥、劣藥的行為,不應當僅僅處以罰款,應當責令其停產停業,撤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

刑事責任

雖然目前還沒有人因注射長春長生公司的疫苗導致身體健康受損,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3條規定,如果長春長生公司的疫苗被認定為假藥,則只要有足以嚴重威脅他人健康的危險,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即使認定為不構成假藥,只是屬於劣藥,那根據刑法149條的規定,如果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未銷售但是庫存藥品的價值在15萬以上,也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只不過不能追究他們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只能追究他們未遂的刑事責任。

反思、追問

1.為什麼事情過去了那麼久,才曝光這個醜聞?為什麼現在才查出疫苗造假?

2.為什麼處罰那麼輕?為什麼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問題疫苗還有多少在市面上流通?該如何處理這批問題疫苗?

4.已經注射了疫苗的人們該如何處理?如何救濟?


李欽宇


這種事情,可恥,可恨,但根據吉林食藥監局的處罰結果目前還難以構成犯罪。

但是如果這些疫苗造成了嚴重的人體健康危害,就會構成犯罪,有人要坐牢。

因為25萬支不合格的疫苗,被食藥監局的定性是“劣藥”,而非“假藥”。

何謂劣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而根據《刑法》第142條,生產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規定,不是隻要生產了劣藥,就構成犯罪,而是要求必須吃出問題、用出問題才能構成犯罪,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能達到刑事犯罪立案的標準,如果沒有達到此結果,就只能行政處罰。

因此,本案目前就是行政處罰,依據吉林省藥監局的處罰就是根據《藥品管理法》,生產、銷售劣藥,最高處以三倍以下的罰款;劣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在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長生生物的該批25萬支劣藥的違法所得共86萬元,除了沒收違法所得之外,長春長生還被處以3倍的罰款,也就是258萬元。

什麼是生產劣藥罪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根據《最高院、最檢察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如果造成死亡,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本罪最低刑期是3年,最高是無期。

也就是說,如果未來發現這25萬支疫苗造成了對兒童的嚴重危害,就會構成刑事犯罪。


有個相類似的罪名:生產、銷售假藥罪,最高刑為死刑

如果是生產假藥罪,就不需要這麼複雜的條件,國家對於假藥的打擊,要遠遠嚴於對劣藥的打擊,只要故意生產、銷售假藥,就構成犯罪,該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比如電影《我不是藥神》中的主人公陸勇,他去印度代買的要其實是抗癌藥,其實就是被定義為沒有國內批文的“假藥”,電影中,徐崢扮演的藥店老闆最終被判銷售假藥罪。


生產不合格的疫苗被罰款,銷售國內斷供的外國疫苗被重判

而在上海,去年還真有一位名叫郭橋的醫生因從非官方渠道購買進口疫苗為兒童接種,被定為銷售假藥罪,一審被判七年。

郭橋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責任,源於其所創立的美華丁香診所在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間,通過非官方渠道採購了來自新加坡的11種兒童用疫苗,涉案疫苗中數量最多的是輝瑞公司生產的肺炎球菌結合疫苗,這種疫苗從2013年底曾在中國市場斷供3年,美華門診部購買使用的13價肺炎球菌疫苗,正是發生在官方渠道斷供疫苗期間。儘管該門診部私自購買的疫苗被新加坡官方批准進口和銷售,都來自新加坡正規診所,且都是由國際知名藥企輝瑞生產、在國際上廣泛使用的疫苗,但是因為未經過中國藥品審批部門批准,為獲得進口藥品註冊證,屬於前文所述的未經批准而進口的,以及未經檢驗而銷售的,以假藥論處。一審法院最終判決,美華門診部因銷售假藥,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郭橋因銷售假藥罪,獲刑7年,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其他三名銷售方參與疫苗銷售的涉案人員也因相同罪名,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到6年不等,並處以罰金。

目前該案正在二審階段。

看到這種新聞,不知作何感想,生產不合格的疫苗被罰款,銷售國內斷供的外國疫苗被重判,當然作為法律人,也能夠理解其中司法的尺度,所謂罪刑法定是最大的司法原則之一。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25萬支疫苗有問題,每支疫苗利潤100,共計利潤2500萬,按照重慶某單位說的違法所得的20倍罰款,請繳納5個億的罰款,謝謝合作!加上之前的幾十萬支問題疫苗,再加5億,一共罰款10億。打個8.8折,共計罰款8億8000萬人民幣!另外所有責任人,無期徒刑!


埃米陽光


這是怵目驚心的犯罪,這是喪心病狂的作惡!

狂犬疫苗居然都敢造假,這與殺人何異!

而且,狂犬病的平均潛伏期是一個月左右,如果打了假的疫苗,連補救的機會都沒有!

一個上市公司,靠著狂犬疫苗這個主打產品過活,只要認認真真把這個產品搞好了,就有吃有喝有好日子過,可是,人家愣是覺得一板一眼地生產貨真價實的東西,太費事,不合算,賺錢慢,於是乎,就摻點假吧!

至於造的什麼假,目前尚無詳細信息披露,但既然造假,我們就有理由相信,這些疫苗是假的,是起不到防疫作用的,如果你恰恰在這時候被狗咬了,又恰恰打了他家的疫苗,你就全當是被這家上市公司的喪盡天良的惡狗咬了吧,除了自求多福,又能怎樣?

太驚悚了,太不可思議了,太讓人不寒而慄了。當人們懷著滿腔的信賴,去各地的防疫站,一邊擼起袖子讓護士注射,一邊和難兄難弟們嘻嘻笑著交流被狗咬的經歷,誰能想到被打進自己身體的疫苗是假的?不但起不到防疫作用,甚至,還起到更壞的反作用!

這太可怕了,真是細思極恐。

這些生產假疫苗的惡棍,得有多麼的喪盡天良,才能若無其事、心安理得地在疫苗上造假!如果有人因為打了他們的疫苗而病發,他們會如何自持?會置若罔聞並繼續造假生產嗎?

如果不查出來,完全可能。

因為他們並非不知道假疫苗可能產生的後果,但是他們放任或故意讓這種結果發生。

鑑於生產假狂犬疫苗的嚴重後果,不同於一般打了無用但也沒多大害處的假藥,我建議把他們,按故意殺人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而不能按生產、銷售假藥罪處理。這太惡劣了,太壞了。

就像開車撞了人,有時候就是構成故意殺人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一概按交通肇事論處。

您以為然否?歡迎跟評,謝謝。


潘衛霞律師


這是何等的喪心病狂!

為了減少生產成本、提高利潤竟然幹得出如此喪心病狂的惡事,這可是關乎千萬生民身家性命的重要藥物,一旦貽誤病情就會讓不計其數的病人死於非命,是何等的喪盡天良和唯利是圖才能幹得出這等惡事啊!

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生產、銷售假藥罪了,這完全算得上是故意殺人罪,把有關責任人員槍斃一萬次都不夠!長生公司明知道染上狂犬病毒的病人,如果得不到符合規定的疫苗治療,就將會得狂犬病而死於非命,他們還生產不符合規定的狂犬疫苗供他們使用,放任他們因貽誤病情而死的危害後果,顯然符合間接故意的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如果事後查明,確實有狂犬病人因此而死的,這些人命都要算到他們頭上!

長生公司有關責任人員同時構成故意殺人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根據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應當擇一重罪處罰。不過,他們生產假藥數量達幾十萬之巨,威脅到數以萬計狂犬病人的生命健康,危害如此巨大、性質如此惡劣,無論定何罪都符合判決死刑的標準。希望國家司法機關對他們嚴懲不貸,以告慰狂犬病人和社會公眾!


冰焰


狂犬疫苗造假被證實,長春長生公司首先就是停產,然後就是趕緊全國範圍內追回已經銷售出去的藥品,對於公司相關當事人根據情節追究法律責任。

涉事企業承擔法律責任,這毫無疑問,但具體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首先要看已經銷售出去的疫苗量,以及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藥物造假,這無疑於謀殺,如果已經使用掉了部分疫苗,這對於使用疫苗的人來說,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害。

如果這種疫苗剛投產,尚未在全國各地使用,那麼可能情節上要比使用稍微好點,但不管使用還是不使用,已經被查實造假,涉事企業都難辭其咎。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2、藥品管理法相關條文: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對於藥品造假,那對於涉事企業來說,那就是犯罪,這個公司需要承擔全部的責任和損失。說點題外話,這個公司的行為真的太過於惡劣,在利益面前,不顧大眾生命安危,太過於可惡,應該被徹底處理掉。


珞珈評論社


這幾天長春長生事件刷屏了。為什麼有這麼多人關注呢?因為疫苗是每個人都會用到的東西,疫苗造假簡直挑戰了大家的底線。始作俑者長春長生生物股價已連續幾天跌停。那麼在這個事件中,都有哪些人要承擔責任呢。我來從法律方面分析一下:

其一長春長生生物。疫苗造假的關

鍵當事人,有的醫療界專業人士說了,狂犬病致死率100%,狂犬疫苗造假那就是在殺人。我個人認為,藥品或者疫苗造假,屬於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決不能容忍。食藥局除了收回長生生物的GMP證書外,簡單罰款幾百萬那也是毛毛雨走過場,必須一罰到底,罰得他傾家蕩產。對責任人,也不能簡單地抓幾個經理啊,必須嚴懲長生的實際控制人。

在證券市場,因為長生的信息披露違規,隱瞞去年山東疫苗造假,股價連續跌停,也給普通投資者造成了巨大損失。一方面普通投資者可以起訴長生生物,追討損失和索賠。另一方面,證監部門也應該啟動調查程序,對造假者堅決退市。


其二關於銷售費用。從披露的情況看,長生生物的銷售費用明顯高於同類公司。所謂的銷售費用,索性一查到底,如果裡面涉及行賄受賄的,一定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

其三疫苗安全關係千家萬戶,此次事件嚴重影響國民對國產疫苗的信心。所以各方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信心摧毀容易,建立極其不易。希望這種事情不要再出現。


律師獨角獸


前前後後已經讓不少嬰兒失去了生命,顯然這幾百萬的罰款只是對於企業的處罰,而並非對罪魁禍首的懲罰。如此企業,應該吊銷執照,當事人應該處以刑罰,並沒收全部家產。


畢竟嬰兒的生命也是無價的,一個嬰兒牽動的是幾個家庭的命運,孩子是我們祖國的未來,是我們發展的基石,若是孩子的基本安危都得不到保障,那怎麼發展呢?

狂犬病疫苗只是長生生物被曝光的一種,其中還有別的疫苗,不僅僅是對剛出生的孩子,還有對成人的。


瞭解了這個公司之後,我才發現,這公司不簡單,曾經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獲得第一個疫苗公司的大股東身份,然後如法炮製獲得了另一個疫苗公司的股東,這樣輾轉幾次,全國幾個疫苗的生產權都被他緊緊握在手裡了。可以說這還是有預謀有計劃地賺黑錢了。


對於這樣危害人民安全的人和企業來說,我們堅決不允許他繼續存在了。對於這樣的企業倒閉是必然的的。對於這樣的人,我們靜待事態發展看看他們會被怎麼處理。


老王偵查記


長春長生疫苗公司疫苗造假竟然是連續性的,不但狂犬病疫苗造假,而且“白百破”疫苗也不合格。作為一家上市生物公司,居然公然生產假疫苗和不合格疫苗,良心何在?僅僅停用,召回完全不能起到懲戒,警示作用,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對其相關責任人進行徹底調查,違犯到什麼,按什麼處罰。這不僅僅是製造假藥。相關領導應按翫忽守職,瀆職處理。

大家都知道狂犬病的厲害,它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急性傳染病,一但被狂犬及攜帶病毒的動物咬過,非常麻煩,要多次注射狂犬疫苗,保證其在潛伏期內不發作。因為一但發作,事實上是沒有更好的辦法來救治的。所以,疫苗就是救命的,如果疫苗是假的,那無疑於造假疫苗的人就是謀財害命。

至於“白百破”,它是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種疾病的總稱,用一種疫苗來防止三種疾病的發生,可以說是現代生物技朮,疫苗領域中的重大突破。大家知道白喉,百日咳和破傷風都是人類健康的重大敵人,雖然有了抗菌素的出現,使它們的危害降低了許多。但疫苗的應用則基本阻止了三者發病的可能。但,如果有好的疫苗成果,卻造的是不合格的疫苗,其預防的能力則不能保證,也許還會帶來其它危險。所以,長春長生生物公司完全背離了它生產疫苗的初衷,使利民惠民的疫苗完全變成了害人坑人謀利的手段。承擔完全的經濟責任並不能擺脫干係,還有刑事責任在等著它。


天太2


一,到底是長生疫苗自行送中藥檢檢驗後因不合格召回,還是國藥局飛檢發現記錄造假後召回。

二,該批次藥品什麼時間生產的,是否在國家規定的批次檢驗週期內。

三,長生髮文召回疫苗的效力達到縣級防疫機構,接種單位層面,與國藥局公示的所有全部產品未出廠銷售和使用有何出入。

四,雖然國藥局明確疫苗不會對身健康產生影響,但長生生產疫苗生產記錄造假不符合《規範》與產品內在質量是否有必然關係,疫苗是否會因為產品質量導致藥價降低失去免疫效果。

五,從行政法規方面講,如果認定是生產、銷售假藥,則是重罪加重罰的判決裁量情形。但是,如果該批疫苗不會對人身健康造成損害,就不能定性為法律意義上的假藥,因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要件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而非致命結果。

六,從法律層面講,生產銷售藥價失效疫苗,結果會導致患者失去及時免疫的挽救生命的時機而喪失生命命,這是一種主觀故意而非客觀過失行為,實質是以主觀盈利為目的,造成危害剝奪他人生命的客觀結果,嚴重的侵害了患者的生命保障權。

就此案,如果只是召回,銷燬,行政罰款,企業致歉,我想是會很難公允的,畢竟上次的疫苗事件屎都沒擦乾淨剛壓下去,這次雁淩水勾起老冰排,恐怕企業和很多人都難獨善其身,全身而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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