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之窗」严禁借公务培训之机旅游!

「纪法之窗」严禁借公务培训之机旅游!

纪法之窗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学习、掌握党纪法规,丰南区纪委监委与《今日丰南》报、丰南电视台、丰南发布联合推出《纪法之窗》专栏,讲述相关案例,解读党纪法规,明晰法纪底线,以期共同营造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严禁借公务培训之机旅游

案 例:

2016年3月8日至9日,某省某市某区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惠某某、维修股股长郑某在昆明参加学习结束后,两人私自随团前往丽江游玩。2017年4月,惠某某和郑某赴某地学习培训,4月9日报到,两人未经批准提前两天到达,前往该地旅游区游玩。2017年12月,惠某某、郑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修订版)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

点 评:

本案中,惠某某、郑某借公务培训之机旅游,应受到党纪处分。近年来,随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工作的不断深入,借公务培训之机旅游问题明显减少,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心存侥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镜,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不触碰纪法红线,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转化为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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