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有權征地嗎?征地的實施機關應該是哪些?

李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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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疑問,市縣級人民政府是有權發起徵地的。但是幾乎無權直接徵地,必須要有省上或國務院批文才可以徵地。注意,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無權直接徵地。



嚴格意義上講,可以直接徵地的行政單位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只是發起和組織實施單位。這是很多人容易誤解的兩種情形。下面愛土拆遷律師團為大傢俱體解答。

法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依法徵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定,不經合法流程就進行徵地,是違法的。必須要拿到了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徵地批文,才能執行具體的徵地流程。否則就是違法徵收,您可以拒絕徵地和簽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看到,在徵地方面,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自主批准徵地的權限是很小的。僅限一部分土地。其他徵地則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徵地批文。



如果沒有徵地批文,就來徵地,那就是很典型的違法徵收行為了,可以依法起訴。

徵收這些土地需要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也就是說,凡是涉及對基本農田的徵用,哪怕是一寸土地,也需要國務院的批文。很多地方,說把農民的農田徵用就徵用了,直接推平毀壞,用來搞建設,也沒有國務院的批文。這是違法的。

徵地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這就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徵地過程中的其他作用和權力。是徵地工作的發起者、組織者和實施者,但不是批准單位。土地徵用的核心權力還是在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

土地資源等部門會組成徵收指揮部,具體執行徵地工作

而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是徵地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



通常來看,一般是規劃部門和城鄉管理部門和土地資源部門抽調人手,聯合組成我們比較熟悉的拆遷辦或者徵收辦公室、徵收指揮部等,來具體開展徵地工作。

也會把權利下放給街道辦或村委,但必須有嚴格授權文件,並蓋章簽字。否則就會出現大量違法徵收和強拆。

徵地補償不合理,徵收指揮部也解散了,該找誰談補償?

在徵地工作完成後,這樣的聯合辦公室就會取消。因此當徵地補償不合理的時候,大家一定要儘早啟動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徵收指揮部解散後,我們還可以就徵地補償不合理不合法的事實起訴市縣級人民政府,來爭取合理補償。

記住千萬不要錯過維權的法定時效,通常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佈後60天內可以申請行政複議,6個月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怎麼樣,大家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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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土拆遷


徵地拆遷過程中,到底合不合法我們要看徵收程序是否依法履行,程序有缺失、有瑕疵、甚至未履行,更何況徵收手續更不可能有。很多農民朋友看到“房屋拆遷公告”“拆遷明白紙”“搬遷公告”“致被拆遷人的一封信”“政府會議精神”“整體搬遷意願書”等等普遍認為這次拆遷屬於合法,這是錯誤的概念而已。合法的徵地拆遷是有嚴格法律程序及手續的。那麼,如何認定這次徵收行為是否合法呢?今天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與農民朋友們聊一聊,徵地拆遷之中法律賦予的權利都是什麼。

一、報批、審批機關

徵收農村土地及房屋,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批,至省政府或者國務院審批。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分析

首先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徵地拆遷都屬於政府行為,開發商或個人徵收的情況下,沒有任何疑問就是屬於違法行為。行政關機徵地拆遷是有報批才有審批,徵地批文更是公開透明,從中我們能瞭解徵地的所有信息,土地的用途、四至範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等,是否符合現實徵收的狀況,假如現實狀況與批准文件不符,那麼,行政機構很有可能存在徵地拆遷違法行為。違法表現在少批多佔行為。法律賦予批准之前的知情權。

二、土地房屋調查確認

法律依據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第三款,關於徵地工作程序。告知徵地情況。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確認徵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分析

土地房屋調查確認是需要三方簽字(所有權人、國土資源局、村委會),並三方人手各一份。法律賦予土地房屋確認權

三、批准後的公告

法律依據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規定,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分析

實踐中,很多地方以徵地批准文件屬於機密文件,你們沒有資格看,就給予老百姓打發掉,真的是機密嗎?我們想一想:地方效力高還是省政府國務院效力高?如果有批文的話,行政機構很樂意拿出來,嘴上還在說沒辦法,省政府同意徵收,我們也是上至下派而已。因此,是否有依法批准文件我們不難分析出來。法律賦予的批准後知情權。

四、土地房屋安置補償方案

法律依據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分析

徵地拆遷之中,拆遷方目的很明確,拿最少的錢,最快的簽訂補償協議。造成各地方的安置補償協議明顯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嚴重降低老百姓的原有生活水平。多表現在威脅、恐嚇、株連式、停水停電、口頭承諾、威逼利誘等等手段。老百姓不懂法不要緊,可以去諮詢並瞭解,切記怨天尤人、抱怨、埋怨,這種屬於自殺行為,起不到任何作用。說法律沒有用,伸出你的右手摸摸心,你用了嗎?鄰居們用了嗎?法律是最後的救濟。安置補償方案的內容必須書面告知,缺一不可。未見到徵地公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農民朋友們,法律賦予你們拒絕的權利。

五、依法聽證

法律依據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第三款,組織徵地聽證。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分析

實踐中,很多地方老百姓聽說開了聽證會,但是參加的只有村代表而已,並冒名頂替簽字並摁手印造假,更有甚者直接申請放棄聽證會的權利,而老百姓一直矇在鼓裡。首先農民朋友們要知道我們的訴求是什麼,假如針對安置補償方案不滿意,並認為其補償並不能達到原有生活水平,必須要申請開聽證會,雖然現實不予以理睬,但這是我們每個公民法律賦予的權利,並且這也是為以後涉訴的證據原件。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你好,可以明確的答覆你,市、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是沒有徵地權利的。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只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土地,並報國務院備案,或者直接由國務院批准徵收土地,其他任何機關和單位是沒有權利批准徵收土地的,區、市、縣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只是組織實施徵地和辦理徵地補償。但前提是有批准徵地的批准公告,和補償方案。如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查看《土地管理法》或者繼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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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來批准。

《土管法》和《土管法實施條例》由市縣一級人民政府來組織實施。

實踐中往往有鎮,街道辦接受區、縣政府委託做一些輔助工作,但不是實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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