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苦一羣股民!61人起訴趙薇夫婦,杭州中院已受理

中國證監會之前公佈對萬家文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黃有龍、趙薇、孔德永實施5年證券市場禁入,並對萬家文化、龍薇傳媒處罰款60萬元,對孔德永、黃有龍、趙薇、趙政處罰款30萬元。

至此,歷時一年有餘的龍薇傳媒擬收購萬家文化事件告一段落。回看這起事件,案情本身究竟怎樣、是否構成誤導市場、信披是否有重大遺漏、對市場是否有嚴重影響、是不是罰輕了五大焦點問題,頗受市場關注。

焦點一:案情究竟怎樣?

事件源起於2016年11月2日,演員趙薇控股的龍薇傳媒成立,註冊資本200萬元。但註冊資本未實繳到位,也沒有開展業務。僅51天后,龍薇傳媒即與萬家集團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擬收購萬家文化29.135%股份。

然而,收購一事剛拉開帷幕就備受市場關注。收購公告後僅20天,在上交所的問詢下,龍薇傳媒通過萬家文化披露收購資金來源,在其用於擬收購的30.6億元資金中,自有資金僅0.6億元,槓桿率達到驚人的51倍。

問詢同時,龍薇傳媒的融資也越發不順。2017年2月13日,因融資問題,收購計劃“縮水”至3200萬股、5.29億元,不足原協議兩成。3月31日,萬家文化再發公告,終止股份轉讓事項。

至此,這場鬧劇以“不追究違約責任”結尾。

焦點二:是否誤導市場?

龍薇傳媒認為“貿然公告”行為不構成誤導市場。其辯稱,公司成立後的經營活動、資金籌集不應成為信披違法的考量;證券法規定達成收購協議後,必須三日內公告,因此“貿然公告”的指責不能成立。

證監會駁斥稱,公司法有關於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等社會責任要求,不允許借“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為名誤導投資者,收購行為必須嚴格恪守證券法等證券市場法律法規的監管;龍薇傳媒對其資金實力描述也有誤導性;且收購行為有違常理。

資金實力描述也被認為有誤導。龍薇傳媒曾披露,趙薇及其配偶黃有龍投資有多家上市公司股權,截至12月31日,相關資產總價值約56.63億元。但在融資受阻時,卻稱大部分資產在境外,無法調動“還款能力”。

行政處罰書中對此判定,龍薇傳媒在自身境內資金準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且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

焦點三:信披是否存在虛假陳述和重大遺漏?

關於虛假陳述、重大遺漏,證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列了不少於三條。

有關於籌資計劃和安排信息的;有關於未及時披露與金融機構未達成融資合作的;有關於對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原因披露的;還有虛假記載“積極促使本次控股權轉讓交易順利完成”的。

龍薇傳媒則多以“不知道”“沒義務”等辯解。

其辯稱包括,不知道中信銀行上報總行申請的是30億元的融資額;公告裡的“預計”融資發生改變時,僅僅是“預計”的變化,沒必要進一步披露;融資未獲批以致無法完成融資計劃,是龍薇傳媒的主觀判斷,不構成信披違法等。

證監會通過多方調查,對以上辯稱逐一駁斥。

包括,融資額度30億元當天就有人微信告訴了趙政,甚至在部分筆錄裡,也提到“如果銀行同意提供30億元”;融資審批失敗對收購事項有重大影響,必須披露;對另一融資方銀必信未能準備足夠資金這一重大事項,也未及時披露等。

最終,證監會認定,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龍薇傳媒通過萬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焦點四:是否對市場產生嚴重影響?

龍薇傳媒在萬家文化控股權轉讓過程中的行為,是否對公司股價和市場產生了嚴重影響?

自龍薇傳媒宣佈收購開始,萬家文化股價經歷“過山車”。截至2017年7月21日,萬家文化收盤報9.03元,較最高點重挫逾六成,與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的股價相比也下跌了45.2%。

對此,龍薇傳媒辯稱,萬家文化在收購期間的股價受到收購事項本身及公司其他事項的多重影響,系證券市場的正常反應。

證監會調查發現,龍薇傳媒在未進行資金充分籌備情況下,運用高槓杆收購境內上市公司,在股權轉讓協議簽署後才著手尋求金融機構融資,並且短時間內不斷變更控制權轉讓事項,後又完全終止股權轉讓。

證監會認為,以上事實足以認定龍薇傳媒的行為,“造成萬家文化股價大幅波動,引起市場和媒體高度關注,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信心,影響了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

焦點五:是不是罰輕了?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萬家文化、龍薇傳媒被處以60萬元罰款,趙薇、黃有龍等當事人被處以30萬元罰款。區區數十萬元的懲戒難免讓市場產生處罰過輕的質疑。

然而,按照現行證券法,這已經是監管機構在查處信息披露違法時,能夠給予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直接責任人的“頂格”處罰。

事實上,無論是信息披露違法,還是欺詐發行、內幕交易,違法成本和收益之間的嚴重失衡,一直是困擾資本市場的頑疾。新一輪證券法修訂,也將大幅提高違法成本作為重點之一。

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副會長宋一欣律師表示,改變的方向應是按違法金額的比例和倍數確定罰款數額,以取代現行的定額法。“唯如此,才能真正對違法行為和以身試法者產生應有的震懾作用。”

起訴人已達61人

祥源文化(600576)原名萬家文化,如今公司雖已易主更名,但圍繞著舊主與小燕子之間的事情,卻遠沒有結束。7月18日,投資者起訴趙薇等涉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在杭州中院首次開庭。

影視明星趙薇淪為投資者起訴對象,吃瓜群眾自然要圍觀。為了方便大家瞭解此次案件原委,證券時報·e公司對此進行了簡單的梳理。

2016年12月26日,祥源文化(彼時名為:萬家文化)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公司第一大股東萬好萬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家集團")將其持有的1.85億股公司股份,轉讓給西藏龍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薇傳媒"),佔公司股份總數的29.135%,轉讓價為30.6億元。龍薇傳媒的大股東正是趙薇。

3天后,上交所發出問詢函,詢問收購的鉅額資金來源,揭露了趙薇夫婦企圖高槓杆借款30.56億元的如意算盤。隨後,在監管層不斷追問的壓力下,2017年3月份,龍薇傳媒終止了收購方案,趙薇控股祥源文化的計劃正式泡湯。

隨著趙薇退出,祥源文化股價大幅滑坡。

二級市場顯示,從2016年11月25日停牌日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到2017年3月31日宣告股權轉讓終止,祥源文化的股價坐了一回過山車,從18元/股附近一度衝高至到25元/股,最終跌到了13元/股附近,區間最大跌幅近5成。截至2018年7月19日,公司收盤於5.22元/股。幾乎是腰斬之後再腰斬。

趙薇入主祥源文化的鬧劇,害苦了祥源文化的投資人,部分受害投資人開始維權,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委託證券行業的律師起訴趙薇等方面。

投資者起訴的依據是,2018年4月,證監會對祥源文化、龍薇傳媒、趙薇等有關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罰。

該罰單的內容就包括,在控股權轉讓過程中,龍薇傳媒通過祥源文化在2017年1月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對市場和投資者造成了嚴重誤導,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影響了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然而事件並未就此了結。

證券時報·e公司獲悉,7月18日,關於祥源文化、西藏龍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趙薇涉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在杭州中院首次開庭,其中此次開庭涉及的起訴投資者共計19人,另有42人訴訟法院已受理,但尚未開庭。有意思的是,不論是被告方還是原告方,都認為應該追加趙薇為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起訴人已達61人

害苦一群股民!61人起诉赵薇夫妇,杭州中院已受理

在此次案件開庭前,圍繞著上述事件,共計61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分別向杭州市中人民法院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主辦股民向萬家文化和趙薇證券虛假陳述索賠一案的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基於證監會今年4月的對祥源文化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書,該案件事實清楚,維權的投資者可能會遠超目前人數。”

“小燕子”遭原告被告共同聲討

在18日的庭審中,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唇槍舌戰,e公司就不在此贅述了。

值得一提的是,出庭應訴的祥源文化在開庭時,提出要求追加趙薇、黃有龍、趙政、孔德永等四名被告一起參加訴訟,並要求他們承擔全部連帶的法律責任。

追加被告的依據是,根據證監會【2018】32號認定,本案所涉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是龍薇傳媒作為此次萬家文化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分別於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通過萬家文化對上交所問詢函發佈回覆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及披露不及時。

祥源文化文化認為,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書》認定,龍薇文化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主要實施方、黃有龍、趙薇為龍薇傳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主管人員,趙政為龍薇傳媒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孔德永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虛假陳述若干規定》,依據應作為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案件的共同被告。

據悉,被申請追加為被告的黃有龍,系趙薇的配偶、趙政系趙薇的兄長,孔德永系前萬家集團實際控人。其中,2017年8月,孔德永、劉玉湘將所持萬家集團100%股權轉讓給祥源控股集團。轉讓後,祥源控股持有萬家集團全部股權,俞發祥成為萬家文化實控人。萬家文化易主後,於2017年9月更名為祥源文化,公司證券代碼保持不變。

對於祥源文化提出的追加被告,吳立駿律師認為,按照目前祥源文化和趙薇等支付能力,二者均屬於“富人集團”,完全有能力承擔股民投資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損失賠償的金額,所以只同意追加趙薇為被告共同承擔和祥源文化一樣的全額賠付的法定義務。因為趙薇作為我國知名演員,賠付能力非常強,所以無需加入眾多被告,中小股民的獲賠款項的執行是安全的,有保障的。

祥源文化提出的追加被告申請,杭州中院是否會採納,在18日的庭審中未予做出說明。與此同時,此次投資者起訴祥源文化及其相關方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結果,也未宣判。

在此次案件中,祥源文化可以提出的追加被告申請,受損的投資者也有機會得到彌補。

根據開庭的實際情況,吳立駿律師認為,符合兩個時間段的股民獲賠概率相對最高:

一、在2017年1月12日之後買入祥源文化至2017年2月27日持有該股的股民;

二、在2017年1月12日之後買入祥源文化至2017年11月9日持有該股的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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