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苦一群股民!61人起诉赵薇夫妇,杭州中院已受理

中国证监会之前公布对万家文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有龙、赵薇、孔德永实施5年证券市场禁入,并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处罚款60万元,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处罚款30万元。

至此,历时一年有余的龙薇传媒拟收购万家文化事件告一段落。回看这起事件,案情本身究竟怎样、是否构成误导市场、信披是否有重大遗漏、对市场是否有严重影响、是不是罚轻了五大焦点问题,颇受市场关注。

焦点一:案情究竟怎样?

事件源起于2016年11月2日,演员赵薇控股的龙薇传媒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但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也没有开展业务。仅51天后,龙薇传媒即与万家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万家文化29.135%股份。

然而,收购一事刚拉开帷幕就备受市场关注。收购公告后仅20天,在上交所的问询下,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披露收购资金来源,在其用于拟收购的30.6亿元资金中,自有资金仅0.6亿元,杠杆率达到惊人的51倍。

问询同时,龙薇传媒的融资也越发不顺。2017年2月13日,因融资问题,收购计划“缩水”至3200万股、5.29亿元,不足原协议两成。3月31日,万家文化再发公告,终止股份转让事项。

至此,这场闹剧以“不追究违约责任”结尾。

焦点二:是否误导市场?

龙薇传媒认为“贸然公告”行为不构成误导市场。其辩称,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活动、资金筹集不应成为信披违法的考量;证券法规定达成收购协议后,必须三日内公告,因此“贸然公告”的指责不能成立。

证监会驳斥称,公司法有关于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等社会责任要求,不允许借“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名误导投资者,收购行为必须严格恪守证券法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监管;龙薇传媒对其资金实力描述也有误导性;且收购行为有违常理。

资金实力描述也被认为有误导。龙薇传媒曾披露,赵薇及其配偶黄有龙投资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截至12月31日,相关资产总价值约56.63亿元。但在融资受阻时,却称大部分资产在境外,无法调动“还款能力”。

行政处罚书中对此判定,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焦点三:信披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关于虚假陈述、重大遗漏,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了不少于三条。

有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信息的;有关于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有关于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披露的;还有虚假记载“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

龙薇传媒则多以“不知道”“没义务”等辩解。

其辩称包括,不知道中信银行上报总行申请的是30亿元的融资额;公告里的“预计”融资发生改变时,仅仅是“预计”的变化,没必要进一步披露;融资未获批以致无法完成融资计划,是龙薇传媒的主观判断,不构成信披违法等。

证监会通过多方调查,对以上辩称逐一驳斥。

包括,融资额度30亿元当天就有人微信告诉了赵政,甚至在部分笔录里,也提到“如果银行同意提供30亿元”;融资审批失败对收购事项有重大影响,必须披露;对另一融资方银必信未能准备足够资金这一重大事项,也未及时披露等。

最终,证监会认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焦点四:是否对市场产生严重影响?

龙薇传媒在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对公司股价和市场产生了严重影响?

自龙薇传媒宣布收购开始,万家文化股价经历“过山车”。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报9.03元,较最高点重挫逾六成,与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的股价相比也下跌了45.2%。

对此,龙薇传媒辩称,万家文化在收购期间的股价受到收购事项本身及公司其他事项的多重影响,系证券市场的正常反应。

证监会调查发现,龙薇传媒在未进行资金充分筹备情况下,运用高杠杆收购境内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才着手寻求金融机构融资,并且短时间内不断变更控制权转让事项,后又完全终止股权转让。

证监会认为,以上事实足以认定龙薇传媒的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焦点五:是不是罚轻了?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被处以60万元罚款,赵薇、黄有龙等当事人被处以30万元罚款。区区数十万元的惩戒难免让市场产生处罚过轻的质疑。

然而,按照现行证券法,这已经是监管机构在查处信息披露违法时,能够给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直接责任人的“顶格”处罚。

事实上,无论是信息披露违法,还是欺诈发行、内幕交易,违法成本和收益之间的严重失衡,一直是困扰资本市场的顽疾。新一轮证券法修订,也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作为重点之一。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宋一欣律师表示,改变的方向应是按违法金额的比例和倍数确定罚款数额,以取代现行的定额法。“唯如此,才能真正对违法行为和以身试法者产生应有的震慑作用。”

起诉人已达61人

祥源文化(600576)原名万家文化,如今公司虽已易主更名,但围绕着旧主与小燕子之间的事情,却远没有结束。7月18日,投资者起诉赵薇等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杭州中院首次开庭。

影视明星赵薇沦为投资者起诉对象,吃瓜群众自然要围观。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此次案件原委,证券时报·e公司对此进行了简单的梳理。

2016年12月26日,祥源文化(彼时名为:万家文化)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公司第一大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集团")将其持有的1.85亿股公司股份,转让给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薇传媒"),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35%,转让价为30.6亿元。龙薇传媒的大股东正是赵薇。

3天后,上交所发出问询函,询问收购的巨额资金来源,揭露了赵薇夫妇企图高杠杆借款30.56亿元的如意算盘。随后,在监管层不断追问的压力下,2017年3月份,龙薇传媒终止了收购方案,赵薇控股祥源文化的计划正式泡汤。

随着赵薇退出,祥源文化股价大幅滑坡。

二级市场显示,从2016年11月25日停牌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到2017年3月31日宣告股权转让终止,祥源文化的股价坐了一回过山车,从18元/股附近一度冲高至到25元/股,最终跌到了13元/股附近,区间最大跌幅近5成。截至2018年7月19日,公司收盘于5.22元/股。几乎是腰斩之后再腰斩。

赵薇入主祥源文化的闹剧,害苦了祥源文化的投资人,部分受害投资人开始维权,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委托证券行业的律师起诉赵薇等方面。

投资者起诉的依据是,2018年4月,证监会对祥源文化、龙薇传媒、赵薇等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该罚单的内容就包括,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祥源文化在2017年1月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了严重误导,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然而事件并未就此了结。

证券时报·e公司获悉,7月18日,关于祥源文化、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赵薇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杭州中院首次开庭,其中此次开庭涉及的起诉投资者共计19人,另有42人诉讼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开庭。有意思的是,不论是被告方还是原告方,都认为应该追加赵薇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起诉人已达61人

害苦一群股民!61人起诉赵薇夫妇,杭州中院已受理

在此次案件开庭前,围绕着上述事件,共计61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杭州市中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主办股民向万家文化和赵薇证券虚假陈述索赔一案的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基于证监会今年4月的对祥源文化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书,该案件事实清楚,维权的投资者可能会远超目前人数。”

“小燕子”遭原告被告共同声讨

在18日的庭审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唇枪舌战,e公司就不在此赘述了。

值得一提的是,出庭应诉的祥源文化在开庭时,提出要求追加赵薇、黄有龙、赵政、孔德永等四名被告一起参加诉讼,并要求他们承担全部连带的法律责任。

追加被告的依据是,根据证监会【2018】32号认定,本案所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是龙薇传媒作为此次万家文化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

祥源文化文化认为,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书》认定,龙薇文化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实施方、黄有龙、赵薇为龙薇传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主管人员,赵政为龙薇传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孔德永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依据应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共同被告。

据悉,被申请追加为被告的黄有龙,系赵薇的配偶、赵政系赵薇的兄长,孔德永系前万家集团实际控人。其中,2017年8月,孔德永、刘玉湘将所持万家集团100%股权转让给祥源控股集团。转让后,祥源控股持有万家集团全部股权,俞发祥成为万家文化实控人。万家文化易主后,于2017年9月更名为祥源文化,公司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对于祥源文化提出的追加被告,吴立骏律师认为,按照目前祥源文化和赵薇等支付能力,二者均属于“富人集团”,完全有能力承担股民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损失赔偿的金额,所以只同意追加赵薇为被告共同承担和祥源文化一样的全额赔付的法定义务。因为赵薇作为我国知名演员,赔付能力非常强,所以无需加入众多被告,中小股民的获赔款项的执行是安全的,有保障的。

祥源文化提出的追加被告申请,杭州中院是否会采纳,在18日的庭审中未予做出说明。与此同时,此次投资者起诉祥源文化及其相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结果,也未宣判。

在此次案件中,祥源文化可以提出的追加被告申请,受损的投资者也有机会得到弥补。

根据开庭的实际情况,吴立骏律师认为,符合两个时间段的股民获赔概率相对最高:

一、在2017年1月12日之后买入祥源文化至2017年2月27日持有该股的股民;

二、在2017年1月12日之后买入祥源文化至2017年11月9日持有该股的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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