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古代死刑都是要秋后问斩?

满脸络腮胡的小怪兽


可以说中国古代的所有王朝,在针对死刑犯都是出奇的一致,他们似乎沟通好了一样,全都是在“秋后问斩”,小时候“秋后问斩”、“午时三刻”、“刀下留人”这几个词都被我们玩坏了,为什么非要在秋后问斩?春天夏天不可以吗?接下来就跟着羽评一起了解吧。

秋后问斩,顾名思义就是等到了秋天再执行死刑,按照古代史料记载,除了造反、谋逆等罪犯需要立即执行死刑,其他罪犯无论如何都是要等到秋后才能斩首的,这里包含着好几个原因。

首先:春天和夏天都是万物生长的季节,秋天和冬天就不一样了,相反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这是自古以来人们对自然法则的顺应,尤其是汉代开始,董仲舒“天人感应”的理论,他认为自然界的所有法则都是由上天拟定的,而我们这些凡人就应该顺应天意,尤其是对待死刑犯,必须遵守自然界的法则,在肃杀蛰藏的秋冬季节进行才可以避免灾害,避免受到上天的惩罚。而秋冬行刑也一直被后世统治者所采纳。

其次:秋天作为收货的季节,百姓忙碌了大半年,都有所收成,也没有什么农活需要做,所以很多百姓也因此空闲了起来。统治者选在这个时候斩首罪犯,无疑就是想杀鸡儆猴,宣传自己处死他人的合法性,让百姓不要再犯这类错误,爱看热闹的习惯古人就有,看的人多了,宣传的效果自然好了。这样就能警示一些想要为非作歹的坏人了,他们看到这样的场景多少会有些害怕吧。

最后:其实上面两个原因大部分人都知道,之所以放在秋后问斩还有个因素,就是怕有冤假错案,给一个缓冲的时间,让负责案件的官员再次确认,正因如此,很多冤假错案可以及时得到澄清,不至于错杀好人。秋后问斩还有个好处,就是这段时间内,罪犯同样是没有人生自由的,但是可以去干一些苦力,如此还可以就增加免费的劳动力,何乐而不为呢?


羽评历史


在古代,法律规定死刑在秋后进行,主要原因是当时的很多政府行为都受天地、自然等朴素世界观的主导,认为人与自然世界有紧密相连的关系,应该顺应四时,遵守天意,否则会受到老天的惩罚。秋后是一个万物腐烂及死亡开始的季节,草枯叶落,一切都开始萧索,杀气已至,因而顺天行诛;而春季万物生长,生机勃勃盎然之时,一切不得刑杀。

秋后问斩的“学术背景”:西汉时期的董仲舒提出了“天人感应”一说,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所以顺应天意的行为应该是在春夏行赏,而在秋冬行刑,这逐渐被载入律令并且司法制度化。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大家一定听过“斩立决”一说,这与秋后问斩是对应的。基本上,斩立决的对象都是犯谋反、煽动叛乱、大逆之类的大罪,所以不受季节的限制。唐朝与宋朝都有法律规定,除非恶逆之大罪,从立春到秋分,其他罪不在春季执行死刑;明清将死刑固定于秋后,而嘉庆之后短暂改为斩立决后又恢复。

顺便说一下,在古装影视剧里,我们常有这样的感觉,在古代杀人、行刑非常随意,但事实上,中国历史上大部分时期,对死刑的判决还是比较慎重的。从汉代开始,死刑复核制度就开始小范围内试行,魏晋南北朝开始逐步确立,到了隋朝,死刑三复奏制度确立,意思就是行刑前需要奏请皇帝三次,才最终决定是否给予死刑。到了唐朝,唐太宗李世民拓展了这一制度,地方上的案件依然沿用三复奏,但是京城的案件需要“五复奏“。明清的两种死刑“斩立决”和“秋后决“,前者需要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审核,最后由皇帝本人核准;后者,即对于秋后处决的囚犯,则通过朝审制度在霜降之后进行审核。清代则在之前的基础上采用朝审核和秋审两种复核制度。


经史通义


早在汉代便有“秋冬行刑”的规定,除谋反、谋大逆等罪犯即时处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

那为什么古人对犯人执行死刑要选择秋冬季节,而不选择春夏呢?

古人认为,春夏两季万木葱茏,正是植物和动物生长的季节,是一切生发的季节,这个时候是不能起杀心的。而秋冬季节一片萧瑟的景象,为了顺应这个肃杀之气,古人就选择这个时候对犯人执行死刑。这个问题可以从《黄帝内经》中的东南西北方位图看出,春天是生发的,而秋天却是收敛的,春天不能有杀机,而秋天就可以有杀机。

但是总结来说有以下3点说明为什么要“秋后问斩”

A. 尸体不易腐烂易于保存

B. 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与天意相和

C. 不耽误农业生产

“秋后问斩” 行邢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呢?

行刑时间一般都选在白天,即便是夜间,也要等到天亮以后再动手。唐宋多在下午日昳之后行刑,即《唐六朝·刑部》中“日未后乃行刑”一说。日昳之时是古代12时辰中的未时,对应现代24时制为13时至15时,“未后”在冬天来讲,太阳开始落山已近黄昏。选择这个时辰应是替死者考虑,方便死刑犯“托生”。明清似乎多选在午时,对应现代24时制为11时至13时,明清话本小说里所谓“午时三刻”大概就是因为有此背景。选择午时则是为生者着想,午时阳气最旺,鬼魂难以作祟,监斩官、行刑者不怕“鬼魂”缠身,避免遭“报应”。

另外,也并不是每个日子都可以行邢的。比如唐宋时的法律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个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杀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执行死刑。而且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

那秋后算账的说法是怎么来的呢?

北方的农作物每年只耕作一次,所以秋后农作物收割后就有了经济收入,而在这一年中欠下的费用就可以在秋后算清了。现在北方的一些农村,农民常在一些小的经销店购买生活用品,经常到秋收后一起结算,这就称为秋后算账。秋天在五行中属于西,西代表收敛,这个时候也是收钱的时候了,也可以这样理解。

古代法律邢杀有哪些规定?

汉代法津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因为古代的死刑一般都在秋季,所以古书上和历史剧中都经常有“秋后问斩”这样的话。


元谋微生活


中国历代都保持“秋后处决”这种做法的主要原因,其实就是古人为了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秋后处决,其实是为了给这些犯人一个缓冲的时间,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缓期执行”。而要说清楚“秋后处决”,就要先弄明白与它伴生的词汇“秋审”。秋审这项制度的雏形在明朝天顺三年开始出现,一直到清朝顺治年间才形成规范,成为写在《大清律例》中的法则。

在清代秋审其实是为了给那些判处“斩监侯”和“绞监候”的犯人一个复审的机会。一般来说清代的审核都是由案发地的官员在将卷宗和宣判结果送交给刑部后进行的,而其中谋反、大逆、杀官这些罪行是可以直接经刑部上报皇帝后,判处斩立决甚至凌迟、枭首的。但是其他的一般的杀人事件如果被判处了斩或者是绞刑之后,就必须要将卷宗送给“三法司”共同审核。

三法司共同审核的过程中有案件如果存在“情罪不符、引律不当”等情况的时候,三法司对地方官府的判决有异议的时候,就可以申请将此案判为“斩监侯”或“绞监候”。

这样的结果无疑是为这些罪犯提供了宝贵的取证时间,在清代每个地方都要在某一个日期之前将本年的所有判处死刑的案件交给刑部,但这个日期并不是固定的,例如江苏是每年的二月初十,河南是三月初十,而直隶省则是三月三十,尽管每个地方的上交日期不同,但最少也可以为死刑犯争取到四个月的重新调查的时间。

秋审一般在每年的八月进行,先是由三法司和九卿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将刑部已经判处死刑的犯人进行审核,而这些人一般都是没有异议的事前商议好死期的罪犯,这个叫做朝审。秋审就在朝审的第二天开始举行,这一天会将各省份提交上来被判为斩监侯和绞监候的案子,进行再次审核,如果三法司的及在场的其他官员没有异议,就将这名犯人的罪行落实,发回原地,由地方政府执行死刑。

如果说其中有人有不同的意见,那就厉害了。先要由持意见者将案件重新报给刑部,然后由刑部再次汇报给皇帝,听取安排,一般最后都是交回再议。然后由三法司的各个部门参照以前的旧例进行对比,这就类似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是不成文的法律一样,根据这些然后再次决定犯人的生死,如果连续三年的秋审,都始终存在异议的话就可以免除死罪,进行减刑,是类似于死缓改无期,无期改有期的一种手段。


历史研习社



​早在汉代便有“秋冬行刑”的规定,除谋反、谋大逆等罪犯即时处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

那为什么古人对犯人执行死刑要选择秋冬季节,而不选择春夏呢?古人认为,春夏两季万木葱茏,正是植物和动物生长的季节,是一切生发的季节,这个时候是不能起杀心的。而秋冬季节一片萧瑟的景象,为了顺应这个肃杀之气,古人就选择这个时候对犯人执行死刑。这个问题可以从《黄帝内经》中的东南西北方位图看出,春天是生发的,而秋天却是收敛的,春天不能有杀机,而秋天就可以有杀机。


​那秋后算账的说法是怎么来的呢?北方的农作物每年只耕作一次,所以秋后农作物收割后就有了经济收入,而在这一年中欠下的费用就可以在秋后算清了。现在北方的一些农村,农民常在一些小的经销店购买生活用品,经常到秋收后一起结算,这就称为秋后算账。秋天在五行中属于西,西代表收敛,这个时候也是收钱的时候了,也可以这样理解。 汉代法津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因为古代的死刑一般都在秋季,所以古书上和历史剧中都经常有“秋后问斩”这样的话。

《魏其武安侯列传》是司马迁《史记》中的名篇,作品叙述了魏其侯窦婴和武安侯田蚡(fen)之间的矛盾斗争,既曲折地反映了汉武帝(前140~前86)与其祖母窦太后、其母王太后之间的斗争,也深刻地反映了重黄老刑名的西汉初期,向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西汉中期过渡的复杂激烈的斗争。

虽然同是外戚贵族,但是窦婴凭借赫赫战功获得了爵位,田蚡以裙带关系平步青云,窦婴为人正直、忠于汉室、不贪钱财;田袜则善于权术、专横跋扈、贪婪骄奢。结果因汉武帝依违其间,不主公道,窦婴遭田蚡陷害。

终于在元光五年(前130年)十二月(农历)的最后一天被田蚡杀头示众干渭城,田蚡之所以急杀窦婴,是因为按当时制度,春季不宜用刑,甚至可能遇赦,这就是古代的“秋冬行刑”的制度。

我国历史上,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


​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 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古人认为,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


夕日爆料


秋后问斩”一词据载始于唐朝,文学作品最早出现于《水浒》英雄传中。追溯中国封建统治时期,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古时候,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

古代司法工作者认为,天人是合一的,春夏之间草木茂盛生机勃勃,人的生死应合于自然。秋天草枯叶落,处决罪犯才合天地萧杀之时。之所以选择秋冬二季实行,主要是考虑示警的作用,农民在秋冬二季较为空闲,也方便地方官动员民众观看。再则大概是因秋冬百物萧条,亦是进入一年的尾声,亦适合执刑,春天象征新生,夏季万物正蓬勃生长,因此较不适宜取人性命吧。

于是,秋冬时节处决罪大恶极的犯人,成为从古到今的传统,渐渐在法律条文上形成“秋诀”制度:春天定罪,秋天问斩。。早在汉代起便有"秋冬行刑"的规定,除谋反、谋大逆等罪犯即时处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隋唐以后,重案要案一般需中央复审复核,死罪更要多次复奏后由皇帝亲笔勾决。

明清两代又引入了"秋审""和"朝审"制度。每年霜降后十日,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会审京畿附近的死囚,称为"朝审";而每年八月中旬复审各省死刑案件则称为"秋审",朝审与秋审后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由皇帝勾决后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即顺应天意。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

商纣王最早使用“醢(脯)”“炮格”“焚”“烹”等酷刑。古代称死刑为“大辟”,即大罪的意思,是古代惩罚犯人最狠的刑法条款。死刑在中国出现时间很早,上古三代时期的“五刑”中,便有“大辟”之刑。具体都有哪些种类的死刑,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曾作过考证,其《历代刑法考》共列出了24种,分别是:醢(脯)、炮格、焚、烹、轘、沈(沉)河、陵迟、支(肢)解、磔、要(腰)斩、枭首、戮尸、斩、绞、罄、弃市、笞杀、考竟、剖心、射杀、射鬼箭、生瘗、投崖。

这些死刑是依处决犯的方式来划分的。如醢刑,是把犯人杀死后再剁成肉酱。在刑法史上,最早使用此刑的,是商朝末代之君纣王,《吕氏春秋·恃君览·行论篇》记载了此事:“昔者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

除了“醢”,《历代刑法考》还记述了“炮格、焚、烹、轘”等处决犯人的酷刑。炮格,又称“烙刑”,将涂抹上油脂的铜柱架于炭火上烧烤,强令罪犯在铜柱上行走。因为太滑,犯人往往坠落炭火中,被活活烧死。《史记·殷本纪》记载,此刑也系纣王发明,据说为取悦宠妃妲己。烹,是将犯人放在大锅里煮,也系纣王最早使用,他曾将周文王长子伯邑考如此烹杀。

西楚霸王项羽劝降汉王刘邦手下周苛,周不从,结果被项羽“烹”了,此即《史记·项羽本纪》所记,“项王怒,烹周苛。”轘,又称车刑,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称,“车裂人也”,即把犯人绑在朝四个方向跑的马车后面,将犯人撕裂。此刑后期方式简化,将犯人直接绑在马后,即俗话所说的“五马分尸”。

隋朝始废“鞭刑及枭首”唐代改绞刑为“断右趾”上述死刑和行刑方式可谓恐怖至极,但古代中国刑法虽严,但大多数时候并不提倡酷刑,汉朝以后,《历代刑法考》中所列的极刑大多数都废止了。据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中的死刑仅有三种:即枭首、腰斩、弃市;晋代的死刑与汉律相种。

杨坚(隋文帝)代后周建立隋朝后,废除酷刑。据《隋书·刑法志》所记,杨坚“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杨坚觉得枭首、轘裂这类处决犯人的手段太残酷了,仅保留斩、绞二种死刑。唐朝继承了隋朝的立法思想,唐高祖李渊制定的《武德律》对罪犯的惩罚已比《隋律》减轻很多,如将50条应判处绞刑的死罪改为肉刑“断右趾”,李世民仍觉得太重,减为“加役流”。

《资治通鉴·唐纪九》记载,贞观三年(公元629年),全国一年“断死刑才二十九人”,达到封建法学家所希望的最好效果——“刑厝”(有刑法而不用)。唐代最能体现“刑厝”精神的案例发生于贞观六年。当年十二月辛未日(腊月二十二,公元633年2月9日),李世民在批核死囚名单时心生怜悯,将全国共计390名死囚放回家过年,约定次年秋天回来领刑。第二年九月,死囚如期回来受死,无一逃走。李世民很满意,大笔一挥将他们全部无罪释放。

在隋唐时期,中国刑法基本立法原则是“慎刑”、“少杀”,对死刑控制很紧。如贞观五年(公元631年),李世民下令将大理丞张蕴古在街市上斩杀,过后感到后悔,因此下诏:今后有死刑犯人,即使下令立即处决,仍须三次复议才能执行。

“千刀万剐”到底是割多少刀?

明代凌迟属“非常之法”大太监刘瑾被判“剐”3357刀宋代,刑法又趋严厉,在绞、斩二死刑基础上,推出了恶名昭着的“凌迟”。所谓凌迟,即用刀一块一块割下犯人身上的肉,也就是俗话说的“千刀万剐”,让犯人在极大的痛苦中慢慢死去。据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六·刑制》记载,宋朝于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启用凌迟酷刑,当时是赵祯(宋仁宗)当皇帝,在荆湖一带(今湖北省境内)出现了“杀人祭鬼”的恶俗。赵祯听汇报后非常恼火,批示今后主谋者一律处以凌迟,即民间俗称的“剐”。

凌迟杀人手段早在秦汉时即已出现,但未入正式法典,只是“家法”中的私刑。宋代诗人陆游认为,到五代时“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目的是加大死刑的威慑力。其实,凌迟在南北朝时的北齐已成为官刑,开国皇帝高洋便使用过此刑,只是叫法不同,称作“轻刀脔割”。

目前能查到的最早含“凌迟”的刑法条款,出现于“辽律”中。《辽史·刑法志上》记载,辽国不仅使用和恢复了过去的绞、斩、枭、磔、炮等酷刑外,还有凌迟、肢解等极端处决死囚手段。将凌迟真正广泛使用的,是以酷刑着称于史的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明太祖)治国用重典峻刑,犯大逆、恶逆、不道、采生折割等共计13种罪,要判处凌迟。其中的“采生折割”,类似现代活摘人体器官。

凌迟在明律中属于“非常之法”,常规死罪只有绞、斩二种,但滥用凌迟现象明显。同样是凌迟,刑有轻重之分,直接表现于刀数上,民愤越大,危害程度越高,受刑刀数越多。最少割8刀,并以8为基数,翻倍增加:24刀、36刀、72刀……最多3600刀。明熹宗天启二年进士郑鄤,被阉党诬以“杖母不孝”、“奸妹”等忤逆不道之罪,遭凌迟冤死,被割了3600刀。实际刀数也存在随意判定的现象,如犯谋反罪的大太监刘瑾,被判割3357刀。

古代行刑为何多在闹市?

秦朝处决死囚“枭首示众”唐代“凡决大辟罪皆于市”死刑是极刑,其目的是震慑,维护社会秩序。在这种理念下,古代处决死囚都是公开的,而且在人多的地方行刑,允许群众围观,“围观”就是看杀人,这无异于现代电视的“现场直播”。

古代处决犯人,一般选在街头、闹市区。《唐六典·刑部》中规定,“凡决大辟罪皆于市”。北京有条歇后语,叫“鹤年堂讨刀伤药——死到临头”,就是因为鹤年堂药店在清代京城有名的刑场菜市口附近。

汉律中规定的枭首、腰斩、弃市三种死罪,也都要选择在清朝菜市口这样的地方执行。枭首,即砍头,头砍下来后要悬挂在木杆上头“公示”,这是秦朝处决死囚的常用手段,即所谓“枭首示众”,后来也有将头颅悬挂于城门楼上的。至于“弃市”之刑名,则直接因为行刑地点位于“市”,犯人在街市上处死后,不准收尸,原地“晒尸”一定时间,供公众观看。 三国时蜀国都乡侯刘琰便被处以“弃市”之刑。而其遭此极刑,竟然是因为他吃醋,怀疑老婆胡氏与后主刘禅有染。胡氏很漂亮,进宫给太后拜年一个月后才回家。刘琰“家暴”一通胡氏后还休了她,结果被胡氏告到朝廷,遭到极刑。

“晒尸”时间一般是三天,高湛当皇帝时(北齐武成帝),于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完成的《齐律》中规定,犯人被处死后要“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意思是,如果行刑地不在街市上,要将尸体陈列在乡间公共场所显眼的地方。

古代为何要“秋后问斩”“午时三刻”行刑?

唐代“日未后乃行刑”明代“断屠月”“禁杀日”行刑“杖八十”古代对行刑的月、日、时很有讲究。除“决不待时”的重刑死囚外,绝大多数朝代行刑都有固定的时间。《唐六典·刑部》中曾明文规定,“每岁立春后至秋分,不得决死刑。”一般来说,古代多选择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处决死囚,即所谓“秋后问斩”。这是为了顺应天时,合秋冬肃杀之气。在固定月份之外,如果非要处决犯人,也要避开正月、五月、九月,因为这三个月份是“断屠月”。

在可以行刑的月份,也不是哪一天都可以杀人,1、8、14、15、18、23、24、28、29、30这十天叫“十直日”,属于“禁杀日”,是绝对不能行刑的,即使是“决不待时”的死囚,也不能在这月、这日行刑。另外,24个节气日、国庆节、皇帝生日等重要日子也不能“杀人”。如果不按法定时间行刑,责任人要被严惩。《明律·刑律·断狱》“死囚复奏待报”条规定:“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唐宋也是“杖八十”。

行刑时间一般都选在白天,即便是夜间,也要等到天亮以后再动手。唐宋多在下午日昳之后行刑,即《唐六朝·刑部》中“日未后乃行刑”一说。日昳之时是古代12时辰中的未时,对应现代24时制为13时至15时,“未后”在冬天来讲,太阳开始落山已近黄昏。选择这个时辰应是替死者考虑,方便死刑犯“托生”。

明清似乎多选在午时,对应现代24时制为11时至13时,明清话本小说里所谓“午时三刻”大概就是因为有此背景。选择午时则是为生者着想,午时阳气最旺,鬼魂难以作祟,监斩官、行刑者不怕“鬼魂”缠身,避免遭“报应”。当然,这些是迷信说法。


谢谢


90后打工妹的生活


相信看过很多TVB、大陆电视剧的读者都会经常在古装剧中,常常看到在法官审判完犯人后,朝廷的那些命官总会这样说:“打入死牢,秋后问斩!”,小编最深印象就系周星驰、张敏主演的《九品芝麻官》,里面无良的贪官就是判处张敏故意杀人而打入天牢,等待秋后斩首处决的。

那么古代刑法中关于“秋后问斩”是从何而来,究竟有何典故?以下由本小编做个大榕树底下的“讲古佬”,向大家讲讲法律的历史。

据考证,这种“秋后问斩”的制度最早起源于周朝,到汉朝时,“秋后问斩”已经成了一项固定的法令。而自此亦成为历朝古代刑法所沿用的重要制度,具体归纳有两个原因。

【原因一】封建统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杀罚之实。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无法理解,封建迷信万事万物都是有“神”去主宰,“信天命”更是在人们心中已根深蒂固。大多数人认为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

“秋季”对应五行中的“金”,金的本性冰冷,从五行中讲这时生命沉寂,一年四季中生命力最低,而且金代表用于砍伐的工具,是破坏的代表。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而且秋冬断狱、行刑,不误农时。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反天意,会招致灾祸,受到上天惩罚。于是,“秋冬行刑”被载入典籍,成为一项法令而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灭亡。

【原因二】为方便人们观看,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古代死刑犯被判死刑之后通常都会要求“秋后”集中处死,亦会事先公告。为何选择“秋后”处决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考虑“震慑愚民”的作用。农民在秋冬二季较为空闲,方便前往观看,起到“震慑”的作用。在古装剧中,我们也会看到地方官号召和强迫民众前往观看行刑场面的镜头。

那么,“秋后问斩”具体又为何时呢?

据历史记载,行刑时间一般为孟秋、仲秋、季秋三月。这三个月各为农历的七、八、九月,是秋天的三个阶段。到了唐代,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也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

事实上,“秋后处决”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所作的一项制定,而一旦形势处于紧急状态或遇到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统治阶级就不顾一切,而以“决不待时”加以处决。

其实,无论是统治阶级借天意也好,还是为了起到警示作用也罢,“秋后问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纠正冤、假、错案赢得了时间,历史上曾发生过不少这样的事情,电影“九品芝麻官”中的包龙星不就是赶得及在秋天来临之际帮张敏翻案嘛,见笑见笑!


鸢记


在看电视剧时,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个人如果犯了杀头大罪了,那坐在高堂之上的县太爷一定会大喝一声:“待到秋后问斩!”那么,你会不会和小编有一样的疑问呢?为什么犯人一定要等到秋天才问斩呢?春夏秋冬这几个季节,到底哪个季节能斩首呢?

“秋后问斩”这句话其实最早出自《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在《礼记・月令》中曾这样记载道:“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可以看出,我们的古人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考虑季节和行刑之间的关系了,那为什么会这样考虑呢?

其实原因就在于,我们的古人对于自然科学知识的缺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古人们都认为人间的各种现象,比如灾祸、福祉、丰收、大旱等等都和自然界紧密相连,是老天赐予我们的,我们人间要和自然界保持一致,咱们很熟悉的《黄帝内经》里不就提出类似于“天人合一”的说法。(人生病了,其实用自然界的花草树木就可以医治,因为我们人和自然界是一体的)

因此,按照自然界的规律,春夏两个季节,特别是春天,是万物复苏、生长的时节,而秋冬是万物凋敝、肃杀的季节,因此,春夏两个季节不宜行刑,这可是代表生的希望啊。

而到了汉代,咱们的大儒董仲舒更是提出一套“天人感应”的学说,他说:“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因此,春夏这两个季节如果你敢砍头那你就违背了上天的天意:这可是上天让万物复苏的季节,你竟然敢杀人!

所以,久而久之,各朝各代都订立了春夏两个季节不行刑,秋冬行刑的惯例,但也有例外,如果你冒犯了皇帝,犯上了,这也是可以直接处死的。

(《木兰秋弥》图)

再者,你看看清宫剧里,那些皇帝们要去木兰围场打猎,是在春天去吗?NO,都是秋天,冬天啊,所以这也叫“木兰秋闱”。

所以,“秋后问斩”这可真真是一句真台词哦,反映了古人对于季节和人事的朴素理解。


宫殿君


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古人认为,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  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前179~104)继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创造出一套“天人感应”的迷信学说。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汉代法津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  因为古代的死刑一般都在秋季,所以古书上和历史剧中都经常有“秋后问斩”这样的话。


我是范晋华


按照中医五行的理论,春天为木,其性为生发,这时就要顺应其生发之气,是不可起杀念的。为什么秋天就可以杀人了呢?秋五行属金,“金日从革”。“从”,顺也;“革”,即变革。金质地坚硬,可锻造为兵器用作杀戮,有随入意而更改的柔和之性,因此引申为肃杀、收敛。秋季执行死刑,正是顺应天地间的肃杀之气。春天不杀生的习俗从我国汉朝就传承了下来,这是与天地阴阳相合的结果。不仅是对人如此,对待动物也是如此。古人从来不在春天行猎,而是选在有肃杀之气的秋天,因此打猎又称为“秋猎”。京城附近有名的木兰围场就是清朝皇家专门打猎的场所,又被称为“木兰秋”,就是因为行猎的时间一般都在秋天。

不过现在人们不用再打猎了,但是最好做到少吃肉,吃肉也是一种“杀生”。春天的饮食原则便是“多吃蔬菜少吃肉”。青色入肝,多吃青菜便可起到养肝的效果,少吃肉则少了杀伐之气,从而有利于体内阳气的生发。此外,春天的清晨最好喝些粥品。《黄帝内经》有“五谷为养,五果为助,五畜为益,五菜为充”的说法,其实这也契合了天地阴阳的规律。古人认为五谷为植物的种子,是充满生机的。从古墓中取出的莲子等物给点水分,哪怕已经隔了一二千年,仍然可以发芽,可见其生命力的强大及生机的旺盛。春天的清晨起来喝些五谷熬成的粥,对肝阳的生发有很好的效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