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公司签订了离职补偿协议并拿了钱的,还能向公司要钱吗?

用户64359795


从出题字面上看,既然签订了协议,钱也到手了,你与公司形同陌路,再不相干了。

但世事无绝对。合同也好,协议也罢,如果显失公平,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这个“不平等条约”作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显然后者是弱势的一方。假如单位在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时使出威逼、恐吓、欺诈等等违法套路让员工屈从,这样的“协议”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接下来,员工一方如何能证明这份协议并非是你真实意愿下所签订。同时,你要罗列出公司在哪些地方没有足额或缺失了该支付的补助和福利。比如你在单位服务期间,有没有给过法定节假日工资?年休假、高温费是不是有享受过?加班费是不是按照劳动法来计算给付于你?还有社保的缴交?伤残补助?等等等等。在主张权利时要注意,所有关于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追偿,有些是有时间规定的,超出了时效法律也无能为力。这些追偿来的项目,有些是可以算进月工资范畴的,既然你的平均月工资有所增加,那么相对应的补偿金就会水涨船高。所以说,学法懂法对我们普通劳动者来说也是一件十分必要的事情,不能两眼一抹黑,自己吃了亏还用“差不多就行了”来自我安慰。


洒水老司机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理解如下:


1、员工与公司签订了离职补偿协议并拿了钱的,原则上是不能反悔的。

  • 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非经法律的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的,构成违约,合同相对方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履行。

  • 虽然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于员工与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措施及赔偿标准,原则上劳动者与公司都应遵守,但法律并未禁止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约定赔偿标准及赔偿方式等,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此外,如员工与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的同时,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该补偿协议的,更能说明双方对于补偿标准及补偿金的支付等是基于双方的自愿行为,毫无疑问,在员工不是自愿的情况下,公司是不可能单方面强制员工领取协议约定的补偿金的。

2、如该补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显著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的,员工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撤销该协议,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支付补偿金。

  • 虽然法律充分尊重员工与公司对于补偿金、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方式等的处分权,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是有限度的,法律也赋予了员工的救济措施,即如果公司利用优势条件(对赔偿法规及赔偿标准更了解、可以拖延支付赔偿金等)导致员工与公司签订的赔偿金额显著低于法律规定的员工可能获得的赔偿额的,则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此时即使员工已经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仍可向公司主张支付剩余的赔偿金额。

  • 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认为,如果合同约定金额低于法律规定的可获得的赔偿金额的70%的,则法院会认定该合同的签订构成显失公平,受损失方可主张撤销该合同。
  • 主张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的,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由法院审理后判断,如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显失公平的,法院通常会判决撤销双方已经签订的合同,要求企业支付法律规定的剩余的赔偿金额。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客微语


员工与公司签订了离职补偿协议并拿了钱的还能向公司要钱吗? 看起来好像不能了,其实还是有另外。

假如签的协议不是自觉自愿,公平公正,而是被协迫的,或者协议一点都不公平,该给的钱没有给,还是可以要的,而且必须要!这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不过不是直接向公司要,而是通过司法部门向公司要,直接要公司也不会睬你,对不对。

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对于追索养老金、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等等费用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比如说应该补你20万,结果协议只给你三两万,比如工龄20年只补你一两万,这就是明显数额不对了。

当然了,这一切的前提是要有证据,真实有效的证据,你看到的事实,你认为的事实法官是没法相信的,法官只相信证据能证明的事实。

如果协议不公平公正,你就赶快收集证据去吧,也许还能改变一点,挽回一点。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学点劳动法不再被忽悠


网友。你问的这个问题。我感觉的高度奇葩了。公司已经给你办完了离职补偿。你和公司已经两来无事。你还想着向公司在要钱?能要来了吗?你这种人,不可理喻。为什么公司辞退去?就是因为你人品不行。叫你滚蛋走人。


山东农村那些事


不能,都已经跟公司签了补偿协议,说明已经同意了补偿协议内容,从法律上讲已经认同存在事实,如果再找公司要钱,公司肯定不会同意再补偿,会把此协议作为法律依据,还有你这种行为无理取闹了吧,如果觉得不认同补偿金额那就不要签字呀,签了还找人家公司闹,人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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