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賞花,張大媽起身撞了李大媽,賠 12 萬多……

61 歲的張珠(化名)住在金州,75 歲的李姝住甘井子區。去年 4 月 25 日上午,李姝李大媽兩口子到勞動公園看花展時被張珠張大媽撞倒,李大媽骨折住院,花費了十多萬元醫療費。今年 5 月末,法院終審判決張大媽賠償李大媽 12 萬餘元。

公园赏花,张大妈起身撞了李大妈,赔 12 万多……

2017 年 4 月 25 日 10 時 30 分許,李大媽老兩口一起到勞動公園看花展,二人從北門進入公園,在公園小吃一條街西邊一點的地方往南走時,張大媽碰上了李大媽。

61 歲的張大媽當天也是來看花展的。她說,當時自己正蹲在地上拍攝花卉準備發朋友圈。起身時撞到了李大媽。" 我蹲著的位置不是人行道,不影響他人通行。而且我拍完花起身也很自然,是她走路離我太近,所以才被撞倒。" 張大媽稱。

但是李大媽被撞後傷得不輕。她被送往大連醫科大學附屬二院住院治療。經檢查是股骨頸骨折,花了 10 多萬元治療。李大媽出院後和張大媽協商賠償問題無果,於是將她告上法院,索賠醫藥費、精神損失費、殘疾賠償金等 20 餘萬元。

中山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原告因與被告發生碰撞摔倒受傷,被告稱其蹲下拍攝花卉時,原告從後方出現,當被告起身時雙方發生碰撞,被告突然起身阻礙原告前進,對原告造成了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行進過程中前方道路情況應有及時的預見和充分的注意,故原告摔倒受傷,其自身也有一定過錯,應減輕侵權人的侵權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應減輕被告張大媽 30%的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張大媽賠償李大媽 12 萬多。

張大媽不服上訴,認為自己應該承擔 50% 的責任。大連市中院近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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