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販賣毒品被判有期徒刑5年

四川新聞網雅安7月23日訊(芮澤)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毒品犯罪,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近日,記者從名山區法院獲悉,該院依法對一起販賣毒品案進行了審理並宣判,判決被告人趙某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扣押的相關毒品、電子秤、錫箔紙等物予以沒收。

案件回放:

去年4月12日,趙某被公安民警檢查,在檢查過程中,民警當場查獲趙某攜帶的冰毒16.82克。在隨後的調查中,趙某主動交代了他以300元的價格向吸毒人員張某甲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的犯罪事實。

經公安機關調查發現,在趙某被查獲當日,吸毒人員張某甲與另一名吸毒人員張某乙商量,由張某乙出資、張某甲出面向趙某購買甲基苯丙胺用於吸食。隨後,張某甲收到張某乙通過微信轉來的300元錢,並在名山區蒙陽鎮一條小巷內向趙某購買了300元分量的甲基苯丙胺約1克,趙某收取了張某甲通過微信支付的毒資300元。

案件審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趙某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終,名山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趙某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扣押的甲基苯丙胺16.82克、電子稱一臺、錫箔紙一卷等物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

“國家對於毒品犯罪的懲處之嚴厲,從這個案件就可見一斑。”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趙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約1克,在販賣毒品的當日,公安機關查獲被告人趙某隨身攜帶的甲基苯丙胺16.82克,查獲的毒品依法應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被告人趙某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屬數量較大。”

據瞭解,為了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目前我國刑事司法按照“販毒人員被抓獲後,對於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的規定執行,採用了事實推定的證明方法,即根據行為人販賣毒品及從其住所等處查獲毒品的事實,推定查獲的毒品是用於販賣,量刑時酌情考慮其具有的吸食毒品的情節。本案被告人趙某隨身攜帶的甲基苯丙胺16.82克系賒賬所得,期間無生活來源,且在從事販賣毒品活動,準備了電子稱等販毒工具,其隨身攜帶的毒品用於販賣的目的明顯,故將被告人趙某隨身攜帶的甲基苯丙胺16.82克認定為其販賣毒品的數量。

“毒品犯罪,是一個沉重的話題。現如今,毒品的黑手正悄悄地伸向青年甚至未成年人。”法官提醒,“毒品是人類社會的公害,侵害人的身體,腐蝕人的靈魂,破壞家庭和睦,消耗社會財富,汙染社會環境。珍愛生命、拒絕毒品,應成為每個人的自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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