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问题疫苗的相关负责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用户96546704438


出了这档子事儿,相信每一个人心理都是愤怒的,恨不得把生产“问题疫苗”的厂家老板挨个拖出去暴打100大板。

可是,情绪不能代表法律,当类似事件发生的时候,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相信执法部门会给这些黑心商家以严惩。

对于这个人神共愤的事件,普法君邀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毕文强律师来做答,我们的问题可以延伸为:

1、这些狂犬病疫苗若没有用于实际使用,长春长生公司会担什么责任?

2、若因“问题狂犬病疫苗”注射后无效导致被狗咬者伤亡的,或者因“问题百白破疫苗”的注射导致孩子健康受损或死亡的,家属是否有权索赔?


根据7 月 22 日,国家相关部门通报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有关情况,“现已查明,企业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 GMP证书。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已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由于上述疫苗尚未流入市场,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很难追究生产企业的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因此,本次长春长生的涉事疫苗就属于本条所称劣药,虽然未投入使用且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具体会不会有人被追刑责,还得根据有关部门的深入调查来最终确定。


如果有被狗咬的人因注射“问题狂犬病疫苗”后无效导致死亡,或者因“问题百白破疫苗”的注射导致孩子健康受损或死亡的,家属可依法进行索赔,依据如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注射“问题疫苗”而受到人身伤害的,老百姓们肯定有权利进行追诉的!!

建议司法部门对于这类行为从重从快处理,让这些昧着良心做事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认可我们的回答,就请关注并转发,有来自房产、拆迁方面的法律诉讼,就交给盛廷律师解决吧。


普了次法


这个想法很可爱,很天真,也很好笑,但却折射出了人们对造假者恨之入骨的心里。

问题的关键,是这个造假者是否活该被判处死刑,同时,这个假疫苗注射后是否足以让那个死刑犯立马飞上西天。

首先,制造假疫苗的人,该受到何种处罚,还要根据他所犯下罪行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他们的罪责。虽然我们恨不得将其碎尸万段,但也还是以法律为准则,不可胡来,只有在心里狠狠地诅咒他就可以了。

其次,这个假的疫苗,注射到人体身上后,是不会让人立马死掉的,它只会慢慢侵蚀人的身体,使人的健康一日不如一日,直至有一天达到了让你怀疑人生的地步。

如果法律允许,本着“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原则,将这个假疫苗注射到这个造假者身体上,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相信肯定会受到众多人的拍手称快,但这也只是假设罢了。

你说呢?


笑熬浆糊


法律对执行死刑方式有明确规定,而且注射问题疫苗不能导致被注射疫苗人员人亡。

如果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但不是造成注射疫苗人死亡的原因,疫苗生产者不承担受害人伤残死亡法律责任。

如果疫苗存在质量问题,疫苗生产者、销售者或注射者明知疫苗存在致命质量问题仍继续销售使用,导致注射问题疫苗人员直接死亡。法律可以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死刑;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管理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判死刑的机会比较小。

注射疫苗导致人员死亡,死因鉴定是个复杂问题。司法机关追究疫苗生产者法律责任需要确凿的证据,绝大多数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因证据不足而未从重处罚。

我是律师,愿意回答法律问题,请关注我的头条号,欢迎评论与互动,请给我多点赞。


429方寸世界


那肯定是不可以的,天大的错,也得走法律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调查处理!老百姓,直接说的枪毙,仅仅是,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这件事的愤慨和态度~死刑是中严厉的刑罚,适用死刑者,必定是罪大恶极之人!这件事的始作俑者,莫此为甚!


壹驴当先


昧着良心说话的人一定会洗地:这些批次的疫苗只不过是“价效不足”,不足以造成背注射者伤害,企图让所有人“明白”一个道理:打进人体只不过是效果差一点,没有危害。这个就是神逻辑。

这个案例恶劣在于杀人于无形!

一旦被注射疫苗的人感染了狂犬病病毒,但是他们自认为已经注射过疫苗了,不当一回事,根本就不知道注射的疫苗的效果根本达不到,一旦病发,无药可救。这个比那些故意杀人的案件哪个恶劣呢?这可是几十万的批量啊!


法律的事情应当由专业人士去解读,但是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制止不了某些人的作恶,特别是为了一点钱来作恶,那么我们是否需要检讨这些不合理、跟不上时代的东西呢?

本人喜欢读史,个人觉得“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办法是立竿见影的。在人命关天的事情上弄虚作假,故意少放有效物质,那就是视人命如草芥了。所以在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件上用一点严刑峻法,也是未尝不可的。

想象一下,如果当事人被病毒感染之后,注射他们自己生产的疫苗用于治疗,那是一个多么大快人心的事情啊,法律的威信会提高多少个档次啊。

老龚说势,不违心说假话。


老龚说势


问这个问题的人,是知识堪忧呀!

疫苗不合格,不是有毒,也不一定有害,注射长生的假疫苗死不了人的。

另外,执行死亡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的,现在不是封建社会了,不是谁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时代了。

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从目前看,检察机关还没介入。要死刑,得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而且其部分相关人员所犯的罪可能被判处死刑,但单从长生目前犯的事儿看,离死刑甚远,甚至十年都够呛。


凡35832060


就这次疫苗事件来讲,您的这种做法比罚他300万还要轻100倍。首先这次的“假”疫苗只是效价不足,说人话就是有效成分不足,未达到国家标准(说不定达到了有些不发达国家的标准)所有的疫苗都是灭活过的,你把25万支全打进一个人体内也不会有任何毒性,就和给他打了几瓶盐水或者葡萄糖一样。其次,就是请你冷静,好好学学知识,补一补高中生物,了解一下疫苗的原理和效果。最后就是国家一定会严惩这些不法分子的,您这样执法会姑息和放纵违法分子。


太平洋保险石朝琦


血清复仇,以血换血,无论心理上如何接受,但在一个文明社会还是会乱套的,只有哪种落后的地区和国家才会。难道我们要回到那种时代吗?还是通过制定符合文明的刑罚来惩治才好些,不管你承不承认,就算心理不服,你也不可能真正赞同这种模式。最多就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人,依法判处死刑,但是也应该符合法定的现代的执行方式,什么砍头,矫形,车裂,浸猪笼这些刑罚,正常人还是不会同意恢复的。


周东82242607


疫苗造假比贩毒还可恶!毒品你可以不买,但是现在打疫苗是必须品,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有时候去打还没药,这些人真的是丧尽天良!为了钱什么都敢做!必须倾家荡产把牢底坐穿,不然还会出来祸害人!


放飞理想有志青年


记得有个外国电影,里面抓住一个人,怎么审问,各种酷刑就是不开口,然后拿出一支针来说:再不说就给你来一针中国造的玩意,我TM也不知道这是什么,保证你爽歪歪…结果…结果…还没打呢,全招了!!!可见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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