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關於下崗民辦教師有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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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始終沒有實現身份的最終轉變,還是做了當過“教書匠”的農民,也沒有享受到下崗職工的任何待遇,也就不是下崗,是“政策清退”離崗;民辦教師已成為中國教育歷史上永久的“名片”,都尊稱或區別的叫原民辦教師了。

對於這些原民辦教師,主要面臨的養老問題。三部一委教人發【2011】8號《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文件指出:“(1)妥善做好辭退經濟補償;(2)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在此精神指導下,全國大多數地方建立養老金補助制度,受經域經濟、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的不同,每月發放每年教齡的8元、10元、20元不等的教齡補助費,即養老金補助,不過這養老金是以教齡形式發放的,仍是1986年《教師法》頒佈實施的教齡津貼標準,與我國現在經濟發展水平及物價上漲因素不相適應,應該出臺新的標準,提高養老補助費,讓為農村教育奉獻了青春的原民辦教師心靈得到安慰,安度晚年生活。


提神只為自己


國家關於下崗民辦教師的政策並不少。

早在1992年國家教委要求各地政府根據41號文件精神,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改進民辦教師離崗退養辦法,使年老病殘的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保障。

然後,又在1997年32號《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通知》,這個文件中,說明了解決民辦教師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政府。同時,要求解決好民辦教師的社會保障問題。把民辦教師納入當地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和社會醫療保險體系。

並要求各地給民辦教師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償。要採取切實措施,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

2011年8號文件中,在關於妥善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有關指導意見中,提出要將被辭退的民辦教師,沒有進行補償的,一定要補償到位。被辭退後,沒有生活來源,不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要依法依規將其納入相應的養老醫療保障。

民辦教師是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特殊群體。是我國農村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他們獻身於教育事業,在條件艱苦的情況下,忠於職守,辛勤工作,任勞任怨。為我國農村教育和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黨和國家十分重視民辦教師這一群體。要求各地政府把民辦教師問題,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全社會都要關心民辦教師,瞭解他們的疾苦,傾聽他們的呼聲,幫助他們排憂解難,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

但是,從現在的情況來看,給民師解決養老問題的方法,就是每月,年10元,20元不等的教齡補助。而且,還要等到60週歲以後才能拿到。甚至還有不少省份,根本就沒有任何補助。這與國務院,教委下發的文件精神是不相符的。

現在民師家庭有相當一部分較困難,又沒有生活能力。希望各地政府,要象青海和重慶一樣,把這一遺留問題,真正落實到實處。能讓民師們真正做到老有所養,病有所醫。能有一個幸福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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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下崗民辦教師有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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