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方
我從事職業管理十餘年,分享一些經驗供參考。
1.勞動合同通常應該簽署三份,一份公司自留,一份員工自留,另一份存在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現公司常規做法僅簽署兩份,公司與員工各留一份;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以上兩點屬於依法按章辦事,但許多勞動者都曾經歷過簽署勞動合同卻未得到勞動合同的事情,遇到此事可以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①如果公司還不錯想繼續留在此公司就不要過分在意合同的事情,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但注意保管好工資條、銀行流水賬單、胸牌等以防萬一。
通常情況公司這麼做只是為了規避未足額繳納五險一金的風險(實際上如果工資未達到一定標準也是會按照最低標準就是社平工資去繳納的);
②如果公司不好就可以提前做好打算然後按照程序辦理離職就好,勞動合同視情況來決定是否索要。
有的公司可能以各種理由拒付工資,這時候就需要依靠勞動法保護自己,但也要防止有些極個別確實小心眼的公司在勞動賠償後進行惡意報復;
4.個人建議不管遇到什麼事情還是要冷靜理智處理,勞動仲裁介入會對員工有利但仲裁過後還是要自己面對發生的一切。
PS:如果還有更多職場問題歡迎留言給我,謝謝。
艾米Whisky
勞動合同理論上應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但實際操作中,職工保管的那份經常發生丟失損毀等情況,對今後續訂變更解除合同,及轉檔審核失業金等帶來很大麻煩,實際操作中,大多是由企業在解除合同時將職工那份放入檔案中轉出,或與其他解除合同手續一起交本人。如你堅持要本人那份可向單位主張,如不給可向勞動監察投訴,可以給你要回來的。但請妥善保管,自己丟失自己承擔後果。
力力之心
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公司的工會反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堅持218092493
目前這類情況你不是第一個,但也不是所有公司都這樣。
市場經濟決定了企業發展的責任,由於各地經濟發展各有千秋,在和工員工合同問問題的處理上也是花樣百出,各走各的路。
鑑於你的情況,這麼多網友都提了許多很好 的建議供你參考,現在員工不易,公司老闆也不容易,多和公司溝通,相互理解,但是該保留的證據自己也要保留。
路是自己走出來的。
Ryangtse
謝邀:1、您是否要與公司撕破臉?若不想撕破臉請好好安心工作,暗中保留好工資條,已備後用。
2、若計劃撕破臉,請儘量備好所有工資條,到銀行打印工資流水,留好工作證,找勞動局協助,跟公司要合同,協商更改工資數字(一般公司有穩健的薪資制度,更改難度交大,而且實發工資沒有太大影響的話,不建議這樣做)公司一般會給你拿回來,但接下來你在單位的工作生態可能會比較惡劣,不建議。
念安!祝工作愉快!有其他問題歡迎發問、交流!
工作者交流所
對於這種公司,個人理解不適合長待,因為在這家公司上班,可能會沒有法律保證。
建議:
保留好工作記錄,工號牌,工資條,打卡記錄,相關公司工作郵件等能證明你是該公司員工……其它的,辭職的時候,看公司如何處理最後工資等後,再拿出來說事。
厚道胖子
誠謝邀請,這種現象在很多單位裡都存在。既然讓員工簽了勞動合同,就應雙方各持一份。憑什麼員工那一份不發給他們?如果遇上這樣的公司,可以選擇離開,如果特別需要這份工作,把自己的工資表,考勤表,等一些資料保存好,以供當急之需,保障自已的權益,公司有公司的不易,員工也有員工的難處?做人相互體諒,才能促進公司穩步發展,互利共籯。
2206638優夢
本人也是在這樣單位,但是,合同都是一式兩份的,每個人都有知曉合同意願。也許你沒有去溝通。
建議你去詢問一下,或許是人事處忘了!就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