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不断的“暴雷”,使我们越来越理性

P2P最早来于美国,却盛于中国。2007年6月,“PP贷”在上海成立,成为中国第一家从事P2P业务的企业,自此标志着我国P2P行业的诞生。之后,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的迅猛发展,高峰期竟达5000多家。然而,自今年上半年以来,据悉已有700多家P2P平台暴雷,涉及资金数千亿,惊动了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1]。与此同时,伴随滚滚“雷声”的还有投资人的哀嚎声,多年积攒的血汗钱恐将付诸东流。这时,投资人该怎么办?

P2P平台不断的“暴雷”,使我们越来越理性

P2P平台的本质是什么?

简言之,P2P英文为peer to peer,即点对点网络贷款,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类型。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办法》)[2]规定,P2P平台提供的仅仅是信息服务,扮演的是中介服务角色,即促成借贷双方直接在网络平台完成交易,以满足借贷双方的信贷和投资需求。而且,《网贷办法》明确指出[3] ,P2P平台并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4]。因此,P2P平台在性质上属于居间人,符合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5]的有关规定。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系借贷法律关系,而平台与借贷双方之间系居间关系,并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P2P平台不断的“暴雷”,使我们越来越理性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P2P平台刚在国内兴起时,其业务初衷亦是成为一个借贷信息中介,适用居间法律关系。然而,从残酷的现实状况来看,大量的P2P平台变相发展,走入“歧途”,出现了自融、资金池、虚构借款等各种违规形式,有的成为了事实上的“银行”,甚至涉嫌刑事犯罪,而这已经严重偏离了信息中介的本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P2P平台。

P2P平台不断的“暴雷”,使我们越来越理性

P2P平台频频“暴雷”为哪般?

此次P2P平台集中“暴雷”,并非短期因素导致,而是多重因素长期积累所致,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平台自身经营不规范,存在诸多违规行为。2007年至2016年的近十年间,由于监管长期缺失,P2P行业基本处于裸奔状态。大量P2P平台受利益驱动野蛮生长,“借旧还新”等违规操作层出不穷,这种带有“欺诈”性质的业务模式本就难以为继,甚至构成犯罪者亦不在少数,典型如“e租宝”案。而那些坚守做信息中介的平台,则因其风控体系不健全,信用审核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借款人最终无力偿还,从而发生违约。

P2P平台不断的“暴雷”,使我们越来越理性

2、信用建设体系缺失。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仅靠社会力量无法涵盖足够多的人群和数据,如阿里、腾讯等企业虽推出了各自的征信系统,但均为“私家军”,而这些企业之间还存在相互竞争,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难以为整个P2P行业托底。

3、国家监管层面——政策和法律监管趋严 [6]。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办法》)出台,意味我国正式出台网贷监管细则。紧接着,2017年更是密集出台相关管理政策文件。进入到2018年,国家更是陆续出台关于P2P备案等系列文件,进一步加强P2P行业准入门槛,核查相关资质。这些监管政策迫使大量不达标的P2P平台加速退出。

P2P平台不断的“暴雷”,使我们越来越理性

另外,此次P2P平台集中暴雷,亦与投资人缺乏风险意识有关,以及受目前宏观经济不景气,中央大力“去杠杆”等因素影响,造成资金紧张,借款人逾期率上升,代偿方无法覆盖,平台逾期只能暴露。

“暴雷”之后,责任谁来担?

有些投资人认为,P2P平台即为借款人。平台需承担还款责任。相反,有些借款人认为,P2P平台则为出借人,一旦平台跑路,则意味着不用再还钱。于是,有的借款人甚至期待P2P平台马上倒闭,便以为自己可以“金蝉脱壳”。实际上,这两种说法并不完全正确。

P2P平台不断的“暴雷”,使我们越来越理性

第一,借款人的责任。中国人有句老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民间借贷等相关法律法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时,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下,担保人亦应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该借款为夫妻一方所借,但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偿还借款。

第二,P2P平台的责任。《网贷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因此,如果P2P平台严格依据《网贷办法》从事相关业务,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则无需承担还款违约责任。但是,如果该平台变相提供其他信用中介服务,起到银行作用,甚至涉嫌犯罪,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投资人本人的责任。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很多投资人由于贪欲过重,冲动之下,为高收益而“放手一搏”,却忽视了平台之下随时隐藏着的“定时炸弹”。因此,此类投资人亦有一定责任。

除此之外,依据《网贷办法》第三十九条[7]的规定,如果地方金融机构因监管不力致使P2P平台出现问题,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不过,这里的责任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地方金融机构并不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但亦应有所反思。

P2P平台不断的“暴雷”,使我们越来越理性

最后,通过这次P2P平台大规模的“暴雷”事件,让我们投资者深刻的认识到,还是正规的渠道,资金存放才可以安全。不再把高利率放在“第一位”。

期赢家

罗宾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