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考四次未過,駕校找人代考……東海縣首例代替考試犯罪案件宣判

駕考四次未過,駕校找人代考……東海縣首例代替考試犯罪案件宣判

學員駕考四次未通過,駕校負責人考前找人“代駕”,代駕者與負責人雙雙獲刑。7月23日上午,東海法院對轄區內首例代替考試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宣判,以代替考試罪判決駕校負責人王某剛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代駕者謝某香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情回放

駕考四次未過,駕校找人代考……東海縣首例代替考試犯罪案件宣判

連雲港某駕校學員宋某、孫某芹此前四次參加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考試車型C1)考試均未通過,因擔心成績作廢需要重新學習,便在第五次考試前夕聯繫駕校負責人王某剛尋求解決之道。2018年1月15日,王某剛找來已通過駕考的謝某香代替二人進行科目二考試,被考官發現後報警。

裁判意見

駕考四次未過,駕校找人代考……東海縣首例代替考試犯罪案件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剛、謝某香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且是共同犯罪。鑑於二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王某剛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結合社區調查反饋,王某剛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宣告緩刑。遂依照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駕考四次未過,駕校找人代考……東海縣首例代替考試犯罪案件宣判

代替考試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從維護社會誠信,懲治失信、背信行為的角度,對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作為犯罪加以規制。犯罪主體包括兩種人:一是應試者,一是替考者。所參加的考試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犯本罪的刑罰是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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