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四次未过,驾校找人代考……东海县首例代替考试犯罪案件宣判

驾考四次未过,驾校找人代考……东海县首例代替考试犯罪案件宣判

学员驾考四次未通过,驾校负责人考前找人“代驾”,代驾者与负责人双双获刑。7月23日上午,东海法院对辖区内首例代替考试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代替考试罪判决驾校负责人王某刚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代驾者谢某香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放

驾考四次未过,驾校找人代考……东海县首例代替考试犯罪案件宣判

连云港某驾校学员宋某、孙某芹此前四次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车型C1)考试均未通过,因担心成绩作废需要重新学习,便在第五次考试前夕联系驾校负责人王某刚寻求解决之道。2018年1月15日,王某刚找来已通过驾考的谢某香代替二人进行科目二考试,被考官发现后报警。

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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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刚、谢某香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且是共同犯罪。鉴于二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王某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调查反馈,王某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驾考四次未过,驾校找人代考……东海县首例代替考试犯罪案件宣判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从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的角度,对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制。犯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一是替考者。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犯本罪的刑罚是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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