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长春长生被立案调查,董事长和4名高管被带走?

msiky


1.公安局刑事立案意味着什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立案,意味着此前长生系公司面临的所谓深交所违规信息披露问询、食药监局的罚款、责令停产等等行业、行政监管等措施都成了小儿科,这回是要动真格,可能要以最严厉的手段处罚先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了。

公安机关立案,一般是因为有人报案、举报或者控告、而本案中是因为吉林省食药监局的移送,公安机关如果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立案。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涉及什么犯罪事实?

此前媒体曝出来关于长生疫苗问题主要是两点:一个是人用狂犬病疫苗问题,一个是儿童用百白破疫苗问题,后者已经销售21万支到山东,引发了巨大的社会震动。

此次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案情中,给出信息点是因为狂犬病疫苗的问题。但是可以合理的猜测是,本案中,疫苗本身涉及的犯罪问题一定会查实清楚,是否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都会有个答案,但是,案件的深度侦查后,可能还会查出其他问题,比如是否存在职务犯罪、对医务人员、监管部门行贿受贿等等问题,因此此前已经有零星案件暴露出此类问题,比如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从2003年起,长春长生的狂犬、流感、水痘、甲肝、乙肝等多个疫苗产品都卷入了行贿案件,涉嫌向超20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案地区有广东、河南、福建、安徽、安徽、河南等地。

因此,这一次公安机关的调查,是否会全面性的查清此类问题,我们拭目以待。

3.是否会拘留相关责任人?

公安机关立案以后,案件正式进入了侦查阶段,根据目前公安机关的信息,相关涉案人员还没有被采取刑事拘留等羁押措施。公安机关的公告中,使用的是“带”这个词。这个词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传唤相关责任人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目前应该是传唤了相关责任人到办案部门接受调查和讯问,同时,公安机关会对涉案单位的办公地点进行相关搜查、扣押相关物品,获得更多证据。

传唤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也就是说,最长在24小时内,公安机关面临两个选择,一是选择暂时结束传唤,放涉案人员回家;二是选择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进一步方便开展侦查工作,防止逃跑、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等等。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长生公司的问题,不只在于疫苗本身,侦查机关针对的,更多在于疫苗背后的整个链条。

从2018年7月18日长春长生疫苗被曝出存在记录造假,检测出【药效测定】不合格事件后,舆论持续发酵,并且也引起了几乎所有人的不安和愤怒。从昨晚开始,国务院总理作出指示,称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了民众的底线,要求国务院派出调查组,针对长生公司和整个生产、销售渠道进行彻查。

就在刚刚,总书记也对疫苗问题作出指示,称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疫苗的行为,性质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调查事实真相,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并及时公布调查进展,切实回应群众关切。

7月23日15时,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城公安分局发布声明,称针对长生公司冻干狂犬疫苗,对包括公司董事长高某芳在内的4名高管带回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审查。

从长春公安的声明上看,此次针对的事件为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而暂时没有提及给儿童接种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同时公安机关也没有公布高某芳等4名高管所涉及的具体犯罪罪名。

但根据公安机关所针对的事实,我们大致可以猜测其可能涉及的犯罪罪名为:

非法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疫苗背后的某种特定犯罪链条。

公安机关针对冻干人用狂犬疫苗进行立案,而非百白破联合疫苗立案,其原因仍然不能离开两者在具体作用上的不同。

对于“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而言,虽然属于儿童必须接种的疫苗种类,但这种疫苗更重要的是在于在不存在任何症状的前提下进行预防,也就是说哪怕儿童从未也有可能以后也不会接触到有百白破病毒的环境的情况下,对儿童进行预防;

但对于“冻干人用狂犬疫苗”来说,却是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在具有极大感染可能的情况下进行预防,如已经被狗、猫或其他野生动物咬伤或抓伤后,注射疫苗防止感人狂犬病。

从感染的可能性上来说,后者所面临的感染风险,要高于前者;而从致死率来说,狂犬病的100%致死率已经达到了致死率的最高值。

所以一旦在狂犬病疫苗上出现问题,导致人被感染狂犬病,那么唯一的结果就是死亡,这样所引发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恐慌要更为严重。

昨天我曾经在其他两篇文章中提到,长春长生公司的行为,属于生产记录造假。

而《刑法》中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中,取消了假药罪中关于金额的规定,只规定造成严重人体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以在认定刑事责任方面,最大的难题就在于患病(甚至死亡)结果,与接种疫苗(疫苗无效或药效不合格)等问题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在狂犬病这种疾病中,由于致死率高、患病可能性大、发病时间短等因素,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相比百白破疫苗更为容易,因此以该疫苗作为突破口相比较于百白破疫苗更为容易。

同时,目前行政机关所公布的情况为长生公司记录造假,但具体在配方、原料部分造假,还是其他一般程序方面造假则并未提及,所以具体性质仍不好确定。

如果在配方和原料部分造假,则会直接将案件性质转变为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

假药和劣药的根本区别,在于药品质和量的区别,如果在药品配方、原料方面,以及产品包装、药效说明、主治病症等方面进行造假,则属于药品本质方面存在问题,此时该药品属于“假药”范畴;但如果药品因偷工减料,将原本应当具有的药效丧失或减弱,但药品其他部分不存在问题,则此时药品属于“劣药”范畴。

再通俗来说,假药会直接给人体造成损害,直接吃伤或吃死人,而劣药是治不好人。

如果长生公司在配方、原料方面的记录上造假,那么将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而如果只是在其他一般程序方面的记录进行造假,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这其中的差别,就在于公安侦查过程中造假的环节方面。

本案最为严重的问题,除了疫苗本身,还在于疫苗背后的利益链条和某种特定犯罪问题:

在我国的药品管理制度中,生产和销售环节,都有相关部门的监管。而长生公司的问题疫苗大量流入市场,其背后断然离不开庞大的利益链条,同样伴随着利益链的,自然就是涉及某些犯罪的滋生。

而这个链条才是这个案件中最为恐怖,也是侦查机关下一步很有可能继续深入的方向。

所谓无商不奸,商家追逐利益不排除会有丧心病狂的事情发生,所以此时行政部门的监管才显得尤为重要,但如果某些问题滋生到监管部门,那么后续的影响就将是深远且致命的。

所以,我们不妨在此预测一下,之后的不久,监察委将介入本次疫苗事件,针对有可能涉及的某种犯罪问题进行调查。

只希望,涉案的所有黑心勾结,都能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高萌Goal


我先简单总结我的两点法律分析:

一,疫苗造假属于伤天害理、丧尽天良的行为,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既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罪,只能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媒体披露的金额,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追究涉事药企的刑事责任固然重要,但这次事件中最恶劣的是药监部门严重失职乃至渎职。早在去年10月吉林省食药监局已经立案,山东省食药监局已内部通报问题疫苗,却不向社会公开。


下面详细说:


长生生物及直接责任人涉嫌何种犯罪?


长生生物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两起疫苗造假事件,首先让人想到的就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而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上述疫苗是在生产记录中造假,导致有效成分含量不达标或不含有效成分,而非成分种类不符。


因此,长生生物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当然,如果药监部门在已启动的调查中,发现长生生物在疫苗造假过程中添加其他成分,则可能构成本罪。


长生生物的涉案批次“百白破”联合疫苗,被吉林省食药监局认定为劣药,大概率情况下,涉案批次狂犬病疫苗也会被认定为劣药。


但是,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即足以存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仅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是不足以认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还应当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8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长生生物和药监部门均声称未造成严重后果,那就也不能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除非将来证实上述疫苗造成接种者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如果确如药监部门所说,只是疫苗失效,而非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更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了。


那么,作出被人民日报批评为“既胆大包天,又伤天害理”的恶劣行径的长生生物,难道不构成刑事犯罪吗?


我认为,长生生物很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9条作出了一个兜底性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依照《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而长生生物涉案批次的25万支百白破联合疫苗全部销往山东,销售金额85万多元,远远超出5万元的立案标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至于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并未销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也即,如果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货值达到15万元,也可认定长生生物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疫苗造假事件,药监部门涉嫌严重失职


此前,由于长生生物系上市公司,深交所向其发出关注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食药监局早在2017年10月27日已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请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长生生物于7月22日回复深交所,称经公司自查,未曾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如果属实,吉林省食药监局何以未出具立案调查通知书?


疫苗安全涉及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利益,公众具有知情权。吉林省食药监局早在去年10月27日已对此立案调查,却迟迟不作公开?在已知涉案问题疫苗全部销往山东后,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计委、食药监局也从未作出信息公开,公众不知道这批疫苗到底去哪了?是否已经封存?多少流入市场?多少孩子注射了问题疫苗?有没有孩子因注射问题疫苗影响健康?有没有救济渠道?


直到事件曝光后的7月22日,山东省疾控中心才姗姗来迟,公布这批疫苗的流向:流向济南、淄博、烟台、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等8个市,已接种247359支,损耗、封存5241支,涉及儿童215184人。


山东省疾控中心负责人称,“早在2017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长春长生公司效价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后,山东省立即行动,第一时间停止接种,并在三天内查明了相关批次疫苗的流向、库存、受种儿童及接种情况,封存了该批次未使用疫苗,同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既然早在去年11月已经内部通报,为什么当时不向社会公开呢?


我获得内部文件显示,早在去年11月山东省食药监局已内部通报问题疫苗,该文件明确标注“不予公开”,拒绝向社会公开。

长生生物的疫苗造假事发,源于内部人士举报。如果没有内部人士的举报,这一切还能被曝光吗?想想真是细思恐极啊!这说明,吉林省食药监局的常态化监管,已经完全失效。而山东省食药监局,则是刻意隐瞒真相。追究涉事药企的刑事责任固然重要,但如果药监部门继续如此失职乃至渎职,类似事件依然会不断上演。


法律人周筱赟


长春长生是否涉嫌犯罪,尚未明晰

我是老牛,讲法的老牛。本牛以法律为营生手段多年,宗旨就是把枯燥的法律有趣地讲出来。求粉若渴,请关注。


表面看,警方介入了,但从警方表述来看,对涉案人员仅为“依法审查”,到底采取哪些法律措施尚未明晰。

严格来说,“依法审查”并不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措施有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有现行犯情形等,警方可以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

此外《人民警察法》赋予了警察“留置盘查”的权力。

因此,从目前警方的通报来看,以下几个方面尚未明晰:

1、长春长生涉嫌生产不合格疫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未明晰;

2、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身份是否已成为犯罪嫌疑人,尚未明晰;

2、是否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尚未明晰。


该案的刑事调查进展如何,静待警方进一步公告。


老牛讲法


苹果耗子来回答此问题。

1.“走吧,走吧,人总要学着对过错负责”,若想逃脱责任,公检法分分钟教做人~问题疫苗事件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长春长生公司的董事长和4名高管被带走,可谓是众望所归~

2.至于他们将会面临的处罚,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预计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可能性较大。理由有两方面:一方面此公司拥有较成熟的疫苗技术,且前身为大型国企,生产假药相对于生产劣药难度更大;另一方面,若认定为生产假药,可能会引起社会恐慌,且高管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死无对证不利于深挖问题的真相。

3.无论长春长生公司及其高管面临怎样的处罚,这都是亡羊补牢之举。已注射的疫苗无法抽回,接种之人是伤是亡还是安然无恙只有听天由命;没使用的疫苗虽然可以销毁,但潜在负面社会影响已然形成,民众对疫苗以及为其背书的相关信誉表示了质疑~

4.因此,为了挽回这次问题疫苗事件所带来的信任危机,带走问题公司的高管只是一个开端,好戏还在后面……

我是吃货法律人奶爸的苹果耗子,交流法律问题,请点击关注我


苹果耗子


其实这件事爆出之日起,这些董事长及高管肯定跑不了,在现在的信息化时代,这些信息只要真实,只要是大型媒体一发布,加上一些朋友圈,可以说不用一小时,已经通天了,特别出在小朋友身上,现在的家长对小朋友这么重视,国家肯定要重点查这件事了。

而且总理及主席已经发话,必须对此事查明到底,还大家一个清白,而这个查明到底,肯定关系到整个生产链条,而且这些人相信肯定刑事案件,相当于当年的毒奶粉案一样。

其实这个关系到很多层面的事情,例如疫苗检验过程,事后的抽验情况等等,而现在可能更多市民关心的是,这些到底有没害,假如没害是否要重打,而重打又会有何种选择等一大堆事情。

总之,这件事后继肯定会有一个明白的交代,我们作为市民就安心等国家的调查结果吧。


落叶无情心


天道循环,报应不爽。立案调查,大快人心。其中的刑事处罚我来具体分析一下:


其一目前的公告还是最开始阶段,只是公告进行了刑事立案,对高某某等人进行审查。这种传唤和讯问往往只有24个小时的时间。接下来应该会进入第二阶段,正式以涉嫌某种犯罪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这就是进行正式的刑事犯罪侦查了。

其二涉案人员都会涉嫌哪些犯罪呢?最直接的当然是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罪,制造药效不足的疫苗,就是制造假药。影响恶劣,自然应该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其三可见如果证据确凿,主要责任人最重可以被判处死刑。本案罪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但因制造假药罪刑罚已足够严重,所以按制造假药罪处罚即可。

至于证券市场的其他犯罪,自然也会一并处理。


律师独角兽


这次无疑是已经触犯了道德的底线,已经惹怒了社会群众,所以必须严厉调查!诉说说的好,打人的事可以忍,小孩的事则不能忍!这次的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爆发绝大部分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儿童的疫苗,所以一属实,则罪无可恕!

古人说的好,世界上有三大体系不能丧失道德,一个是教育,一个执法,一个就是医疗,如果这三个体系越过了道德的底线,那就是人间地狱,所以对于疫苗这件事情来说,长春长生一旦坐实就是触犯了我们所谓的底线,所以必须有所交代!

此事也少有的牵动了许多名人,甚至是国家!所以董事长和4名高管倍带走是意料之中的事,并且我相信不久会给我们一个详细的说法!这种调查势在必行,是维护广大群众利益的举措,如果不被带走调查到显得无助!

其实我们经历这样的事件也不少,就像2017年的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牵动着每个做父母的心情,当时由于事件的爆发,造成了红黄蓝的美国股价遭受了灭顶之灾,从31.8元的高价,跌至了15.5,民心丧失一片,直到今日才刚刚爬上20元的台阶!

可是这次的事件远远比红黄蓝事件牵扯的大,涉及的范围广,并且它的公司股票还是在本土A股,所以制裁势在必行,并且如果事实一旦承认,一定会以最严厉的方式进行制裁,股价也可能会比红黄蓝遭受的更惨的待遇吧,不过可怜就可怜了买了长春和长生股票的股民了!

当前有一个段子我觉得非常贴切,那就是“遛狗的时候一定要管好你家的狗,因为狗是真的,疫苗可不是!所以做企业也好,做商人也罢,道德的底线不能越过,更不能触及!社会上有三种东西我们必须尊重和维护,第一是生命健康,第二就是道德,第三就是养老救命的财产!

我是长线价值投资的张大仙,看完点赞股票大涨不停!加波关注带你看懂主力的真正意图!


琅琊榜首张大仙


食品、药品与环境问题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果说问题食品会有害身体、环境污染会祸及子孙,那么假药劣药则是直接“草菅人命”!

假药劣药对于公众的危害是最为直接也是最为致命的,这一点从此次发生的长生生物制造假疫苗事件产生的巨大负面效应便不难发现!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物质生活的追究不再仅仅局限于吃得饱穿的暖,安全安心的生活环境才是人们最大的追求!

然而近些年来,一些严重危害公众的食药环事件层出不穷,社会反响强烈,这些危害公共的食品、药品以及环境污染问题无一不牵涉到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群众安全的特殊部门自然责无旁贷!

从目前来看,警方在接到药监部门移交的关于长生生物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的犯罪线索后进行立案侦查还只是对于那些丧尽天良的责任人刑事追责的第一步,而后续的侦查过程恐怕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



我有不少朋友都在公安机关,因此对于一些他们执法办案的程序有所了解。通常情况下,对于类似本案的食药环案件大都是由专业打击的食药环犯罪的内设机构来完成,比如具体承办此案的机构我认为极有可能就是新区分局的食药环大队。

不过,本案较为特殊而且相对复杂,主要是取证工作涉及的面广量大,涉事企业生产劣药的时间跨度较长,以及需要深挖其他犯罪事实,因此我认为当地警方很有可能会抽调大量警力成立专案组。另外侦办本案还需要不少外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

嫌疑人到案后的24小时比较关键,在如此紧张的时间下完成大量的取证工作恐怕会十分辛苦,讯问嫌疑人与其他取证的到位与否决定了下一步嫌疑人能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我希望通过警方的调查能够让该事件得以彻底的水落石出,让真相浮出水面!把这起年度最热门的食药环大案办成公众信服让历史铭记的铁案!


通城丹妹


如何看待长春长生被立案调查,董事长和4名高管被带走?

在舆论沸腾的时候,公安出手了,直接带走了问题疫苗的作恶者。

7月23日下午15时,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调查,将主要涉案人员公司董事长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首先,就是要对这种企业和责任人予以严惩,罚要罚得倾家荡产,判要判得顶格刑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这个规定,最高刑是可以处以死刑的。因此,我们期待法律给予严惩,绝不姑息迁就。就目前所曝光的一些情节来看,估计该企业或责任人是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应该受到重罚和重刑。

其次,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就是在食药违法领域,必须及时共享有关案件线索。

从此案情况来看,公安机关是依据药监部门案件移送书予以立案调查的,那么,如何在食药的违法领域,让公安机关可以提前介入有关案件情况,共享相关案件线索,防止有些食药案件出现“以罚代刑”、有关部门不作为等情况。毕竟食药领域,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不可有丝毫大意。

最后,建议在食药领域建立更加透明的监督机制。

比如对每一起食药领域的行政处罚,都要通过网络予以公开。比如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力量,充分动员全社会来监督食品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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