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離婚案件在法庭外的較量

一起離婚案件在法庭外的較量

劉先生(化名,原告)與張女士(化名,被告)於2007年登記結婚,2009年生育一女孩。婚後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位於豐臺區的兩居室住房。2013年年初,劉先生突然以雙方性格不和為由分居進而要求和張女士離婚。起初張女士不肯,後來發現鬧離婚的真正原因是劉先生有了外遇,而“小三”是劉先生的同事。眼見感情無法挽回,張女士表示同意離婚。關於孩子撫養的問題,作為母親的張女士自然不會放棄孩子,而劉先生也同意讓張女士撫養,自己每個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在財產分割問題上,雖然婚後共同購買的房子目前已升值至320萬元,但劉先生卻提出自己平時掙錢很多,對房子的“貢獻”大,所以要按“貢獻”的比例分割房產。按照劉先生的計算方式,張女士只能拿到約70萬元的補償。顯然這個分割方式嚴重損害了劉女士的財產權益,被劉女士拒絕。於是,劉先生作為離婚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接到起訴書後,張女士發現劉先生不僅繼續堅持其財產分割意見,而且還要和張女士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並在開庭前鄭重其事地找張女士談判,聲稱張女士的性格不好,收入也不高,不適合撫養孩子。同時暗示張女士說自己在法院裡有關係,擺出一副就孩子的問題要和張女士爭到底的架勢。孩子是張女士的“心頭肉”,劉先生的做法無疑讓張女士產生了巨大的心理壓力。然而在本律師看來,劉先生重男輕女思想嚴重,平時很少照顧孩子,而且在協議離婚階段已經明確放棄了孩子。雙方起訴到法院的根本原因是房產問題達不成協議,和撫養孩子無關。所以,本律師判斷這只是劉先生為爭奪財產而故意虛晃一槍,給我的當事人制造心理壓力,增加自己爭奪財產的砝碼。庭審的情況也印證了本律師的判斷:第一次開庭時,法官照例進行調解。劉先生很快拋出了自己的離婚調解方案:孩子可以歸張女士,但房產歸自己,同時只補償張女士70萬元。這個不公平的方案被本律師當場拒絕。由於我方在子女撫養方面的證據明顯佔優勢,經過舉證質證後,劉先生便不再爭奪孩子。於是,法官宣佈休庭,案件進入房產價值評估作價階段。很顯然,法官打算按照目前市場價值公平分割房產了。

眼見一計不成,劉先生在休庭期間又打起了“感情牌”。其主動打電話給戶口仍在外地的劉女士,聲稱自己單位有戶口進京指標。雖然現在雙方鬧離婚,但看在將來孩子要跟著張女士的份上,可以幫助張女士辦北京戶口。並聲稱這麼做和離婚分財產無關。顯然這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玩如此卑劣的伎倆無非是想打動張女士進而讓自己在財產上佔到便宜。由於在為配偶辦理進京戶口時需要審查雙方的收入情況,而我方尚不清楚劉先生年收入得具體數額。於是,本律師建議張女士將計就計,配合對方的“好意”,但對財產問題堅決不讓步。戶口辦成最好,辦不成的話也可以探一下對方年收入的底細。果然,在戶口辦理的過程中,劉先生的一系列舉動又印證了本律師對他的判斷。劉先生先在看望孩子時向張女士吹風,說什麼自己是搞建築的,行業裡目前盛傳年底房價要暴跌,這套房子年底會跌到200萬。過了幾天又給張女士打電話,聲稱評估費很貴,與其這些錢給了評估公司,還不如讓孩子上個好的幼兒園。建議不要評估了,雙方達成一致房子價值220萬。張女士開始猶豫,於是找到本律師商量該怎麼辦。雖然誰也無法預見房地產市場的走向,但鑑於一週內馬上就要評估,而評估結果一定會以評估時的價值為準的慣例,並且目前該房產價值仍為320萬以上,短短一週的時間暴跌到220萬的可能性幾乎沒有。所以本律師仍建議張女士堅持評估。於是,本律師預料的結果又出現了:在張女士堅持評估後沒幾天,對方就以自己得罪了單位領導,單位領導不同意辦戶口為由,撤銷了為張女士正在辦理的進京戶口。然而,讓劉先生沒想到的是:我方已經在辦戶口的過程中順利瞭解了對方的年收入情況。

一起普通的離婚案件,對方卻在法庭外小伎倆頻頻,雖然被本律師一一化解,但很顯然:對方並未死心。因為其特意找了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撤銷了辦戶口之事,這麼做無非是想為他繼續實施下一個小伎倆“留條路”。遇到這樣的對方當事人恐怕法庭外的鬥爭要持續到法院最終離婚判決,本律師處理見得多了,見招拆招就是了。之所以要以此案為例寫一寫法庭外雙方的勾心鬥角之事無非是想提醒大家:打離婚官司不僅打的是法律專業知識,有時還需要各方面的經驗。在訴訟離婚過程中遇到事兒時要在堅持原則的基礎上多分析一下對方的意圖,不要被對方耍的花招所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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