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紀委書記張皓(副廳級)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皓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張皓,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張皓利用其先後擔任徽商集團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項目合作、股權轉讓、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聯繫徽商集團某子公司併兼任該子公司監事會主席、監事期間,明知不可為,仍然積極建議,推動決策,支持徽商集團為該子公司提供擔保,同時應為而不為,在該子公司債務累積逐年遞增、資金安全存在巨大隱患的情況下,不採取措施防控風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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