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海劃定「三線」聽證會報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大理市洱海生態環境保護“三線”管理規定(聽證稿)》聽證會聽證報告的公告

(第3號)

《大理市洱海生態環境保護“三線”管理規定(聽證稿)》聽證會聽證報告已經形成,並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辦公室審查同意公告。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將該聽證報告予以公佈,並從即日起送達各位聽證代表。

附:《大理市洱海生態環境保護“三線”管理規定(聽證稿)》聽證會聽證報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9日

《大理市洱海生態環境保護“三線”

管理規定(聽證稿)》聽證會聽證報告

為推行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充分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辦法》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細則》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書面委託市洱海保護管理局於2018年4月24日下午在明珠賓館4樓2號會議室組織舉行了《大理市洱海生態環境保護“三線”管理規定(聽證稿)》聽證會。現將聽證會情況報告如下:

一聽證會基本情況

1聽證會準備情況

2018年3月26日,市洱海保護管理局在雲南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網、大理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佈了舉行本次聽證會的第1號公告,向社會公告了聽證事項、聽證會參加人的構成、產生方式、旁聽人員報名方法。

2018年4月12日,市洱海保護管理局確定了聽證主持人,分別明確了市規劃局、市洱海保護管理局的3名同志作為決策發言人和市法制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監察委的3名同志作為聽證監察人;核實確定了聽證代表30名,其中:市人大代表1名(楊進成);市政協委員1名(戴建勳);熟悉聽證事項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部門(單位)的代表10名(奎一平、孫豔梅、杜鵬程、陳 鈺、楊玉山、杜 磊,張定坤、張高雄、趙紅倫、茶文光);法律工作者1名(楊嘉寶);利害關係人代表13名(張繼國、杜俊松、楊志能、楊天明、楊金成、張紹康、趙國中、楊志新、陳剛、虢忠鑫、張邵基、趙一海、楊曉丹);公眾代表4名(李鍾、丁銀花、段思強、施高樣);在發佈第1號公告的網站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佈了舉行本次聽證會的第2號公告,向社會公佈聽證會的具體時間、地點和聽證主持人、聽證人、聽證監察人和聽證代表等聽證會參會人員名單,並於4月19日前向聽證代表送達了聽證材料。

2聽證會召開

聽證會於2018年4月24日下午14:00在明珠賓館4樓2號會議室按時舉行。聽證會由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石磊副局長主持,來自市規劃局、市洱海保護管理局的3名決策發言人,市法制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監察委的3名聽證監察人到會。聽證代表應到會30人,實到30人。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市法制局、市監察委聽證會按以下議程進行:

1.聽證主持人市洱海保護管理局副局長石磊介紹參會人員情況,宣佈聽證會紀律;

2.決策發言人市洱海保護管理局北區分局段能局長簡要介紹“三線”的劃定情況並作了說明,市洱海保護管理局法制宣傳科趙育峰科長就《大理市洱海生態環境保護“三線”管理規定》的內容作介紹和說明;

3.聽證代表對《大理市洱海生態環境保護“三線”管理規定(聽證稿)》發表了意見並作出提問;

4.發言人就聽證代表的發言內容和有關情況進行答覆;

5.聽證代表作最後陳述;

6.主持人對主要聽證意見和觀點作簡要總結;

7.聽證代表和決策發言人、聽證監察人對聽證會筆錄進行審閱並簽名。

二聽證代表所提主要意見和建議

聽證會上,30名聽證代表從不同角度充分發表了意見和建議。聽證代表普遍認為制定出臺《大理市洱海生態環境保護“三線”管理規定》對洱海保護治理意義重大,是現實的迫切需要;但“管理規定”涉及眾多群體的利益調整,應在充分徵求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統籌兼顧,依法依規、科學合理地制定出臺,並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建議。經歸納整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聽證稿內容的修改建議

1.在第一條制定依據中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國家的“水十條”。

2.在第九條開頭增加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洱海良好生態環境的權利,又有保護洱海的義務”的規定。

3.第十條“藍線區域內原有房屋和與洱海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限期遷出或拆除”和第十四條“綠線區域內應當有計劃開展退房、退塘、退耕及生態溼地恢復工作”的規定中應將“歷史文物古蹟”排除在限期遷出和有計劃的“三退”之外。

4.將第十一條第五項 “禁止投放餌料、餵食紅嘴鷗等禽鳥”的規定刪除,或者修改為“在指定區域外禁止投放餌料、餵食紅嘴鷗”。

5.建議對綠線範圍內的客棧在零排放的基礎上,給與一定的期限的保留。

6.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具體內容,對不違反洱海及海西保護管理法規的建築物作出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一刀切執行,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對於符合條件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應當得到尊重。

7.將第十五條第三項“禁止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汙染水體的物品”的規定修改為“禁止一切清洗行為”。

8.在十五條中增加一項“在綠線範圍內禁止開發房地產等商業項目”的規定。

9.將第十八條中“紅線區域範圍內禁止拆舊建新”的規定刪除。

10.將第十九條紅線區域禁止行為第一項 “新增餐飲、客棧、酒店、洗浴中心等經營性場所”的規定修改為“無序新增餐飲、客棧、酒店、洗浴中心等經營性場所”。

11.第十九條紅線區域禁止行為第三項中的“排放”後面應增列“傾倒”。

12.第十九條紅線區域禁止行為第五項中的“一次性塑料袋、購物袋”,對不違反國務院“限塑令”的購物袋以及紙質購物袋應當除外。

13.在“管理規定”中增加投融資的條款;增加解釋、修改主體條款。

14.對違反“管理規定”行為明確處罰的具體條款和執法主體。

2聽證稿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議

1.將第二條第二款“‘三線’的起點均為興盛橋北”中的“均”字刪除。

2.“管理規定”第三條載明的管理區面積不確切,“三線”是否各自閉合應表述清楚。

3.第六條中的“公安機關”應當與前面列舉的行政管理部門並列而不應當分列,公安機關也是行政機關。

4.第六條第二款中的“依法查處‘三線’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表述不當,就字面意思理解,是查處“管理活動”而不是“被管理活動”。

5.第七條中的“辦事處”應準確表述為“街道辦事處”,第八條中的“村民委員會”應準確表述為“村(居)民委員會”。

6.第十二條中的“藍線區域內”與第十三條中的“洱海藍線區域內”兩個表述應擇一統一。

7.第十三條中“組織開展”似表述為“進行”為宜,否則個人行為不受規制。

8.將第二十二條中“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改為“造成損害後果的”。

3其他方面的意見建議

1.補償安置辦法等相關配套的辦法應一併出臺。

2.目前“三線”劃定方案尚未公佈,制定出臺“管理規定”的條件尚不成熟,建議儘快公佈“三線”劃定方案,進一步廣泛聽取社會意見之後出臺“管理規定”。

三聽證意見和建議的採納情況

針對聽證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市洱海保護管理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應當在合法、合理,符合規範性文件制定技術規範的前提下,儘可能充分尊重和採納聽證代表的意見建議,在“管理規定”中作了修改,具體採納情況為:

1關於聽證稿內容的修改建議

1.部分採納代表對第一條提出的修改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列入“管理規定”的主要制定依據之一,以強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與“管理規定”的主體內容無直接聯繫,國家“水十條”(即《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為計劃類文件,故對此部分修改建議不予採納。

2.代表對第九條提出的修改建議,在洱海保護管理相關配套規範性文件中已類似規定,且與本條規定的舉報獎勵制度在表述上不協調,故不予採納。

3.採納代表提出的第十條“藍線區域內原有房屋和與洱海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限期遷出或拆除”和第十四條“綠線區域內應當有計劃開展退房、退塘、退耕及生態溼地恢復工作”的規定中應將“歷史文物古蹟”排除在限期遷出和有計劃的“三退”之外的建議,將其排除在外。

4.採納代表對第十一條第五項提出的修改建議,將此項禁止性規定修改為“在指定區域外投放餌料、餵食紅嘴鷗”。

5.對代表提出的“對綠線範圍內的客棧在零排放的基礎上,給與一定的期限保留”的建議不予採納。理由為:生活汙水處理設施,處理後的汙水最多隻能達到汙水排放標準的一級A標,為劣V類水質,與洱海水質適用的地表水環境質量Ⅱ類標準沒有可比性,真正做到將不得已排放的廢棄物減少到零,只是一種理論的、理想的狀態。

6.對代表提出的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具體內容,對不違反洱海及海西保護管理法規的建築物作出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一刀切執行,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對於符合條件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應當得到尊重的意見予以充分吸納,將原擬訂的“建築物、構築物限期退出”的規定,修改為“鼓勵自願退出或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限期退出”。

7. 對代表提出的將第十五條第三項 “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汙染水體的物品”的規定修改為“禁止一切清洗行為”的建議不予採納。理由為:此項規定尚存在爭議,進一步擴大禁止範圍有較大法律風險。

8.採納代表在十五條中增加一項“在綠線範圍內禁止開發房地產等商業項目”的規定的建議,作為第三項,並將原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順延調整為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

9.對代表提出的將第十八條中“紅線區域範圍內禁止拆舊建新”的規定刪除的建議不予採納。理由為:拆舊建新也屬新建的一種方式,不利於洱海生態保護區核心區建築物、構築物的存量消化。

10.對代表提出的將第十九條紅線區域禁止行為第一項 “新增餐飲、客棧、酒店、洗浴中心等經營性場所”的規定修改為“無序新增餐飲、客棧、酒店、洗浴中心等經營性場所”的建議不予採納。理由為:紅線區域屬洱海水生態保護區核心區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按照“總量控制、只減不增”的原則,嚴格控制。

11.採納代表對第十九條第三項提出的修改建議,將第十九條第三項禁止性規定修改為“向湖泊、河流、溼地排放、傾倒汙水及其他廢液”。

12.採納代表對第十九條第五項提出的修改建議,將第十九條紅線區域禁止行為第五項修改為“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超薄塑料購物袋和國家禁止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13.對代表提出的在“管理規定”中增加投融資的條款,增加解釋、修改主體條款的建議不予採納。理由為:洱海生態保護工程項目投融資不在“管理規定”的規範範圍之內;規範性文件的解釋遵循“誰制發,誰解釋”的原則,不是規範性文件制定技術規範附則中應當規定的必備條款。

14.由於規範性文件原則上不宜規定行政處罰的內容,且隨著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不斷修改完善,行政處罰的具體適用具體條款可能隨之發生變化,故對代表提出的對違反“管理規定”行為明確處罰的具體條款和執法主體的建議暫不採納。

2聽證稿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議

充分採納代表提出的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議:

1.將第二條第二款“‘三線’的起點均為興盛橋北”中的“均”字刪除。

2.對“管理規定”第三條載明的管理區面積不確切,“三線”是否各自閉合應表述清楚的建議予以採納,將第二條第二款中的“三線”終點由“興盛橋南”修改為“興盛橋北”。

3.將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市環保、住建、規劃、國土、交通、林業、水務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依照職能職責做好“三線”管理工作”修改為“市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水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三線”管理工作”。

4.將第六條第二款中“依法查處‘三線’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修改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5.將第七條中的“沿湖鎮人民政府(辦事處)”修改為“沿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八條中的“沿湖村民委員會(社區)”修改為“沿湖村(居)民委員會”,並相應將“村規民約”修改為 “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6.將第十三條中的“洱海藍線區域內”修改為“藍線區域內”。

7.將第十三條中的“組織開展放生活動”修改為“進行水生動物放生”。

8.將第二十二條中“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修改為“造成損害後果的”。

3其他方面的意見建議

對於代表提出的“補償安置辦法等相關配套的辦法應一併出臺;以及目前“三線”劃定方案尚未公佈,制定出臺“管理規定”的條件尚不成熟,建議儘快公佈“三線”劃定方案,進一步廣泛聽取社會意見之後出臺“管理規定”等意見建議,將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予以充分的吸納,本著依法辦事、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的原則,以及充分考慮各方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依法依規做好制定出臺“管理規定”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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