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幾個人圍毆我,但只是打耳光腳踹侮辱不致命,我忍無可忍殺死了其中一個,觸犯了法律嗎?

吳文建


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是否觸犯法津,關鍵在於你正當防衛的行為是否過當。但因社會生活和案件事實本身的複雜性,僅憑你題目中的簡略描述是無法對你行為性質作出準確判斷的,還必須結合具體的案件,根據案件本身發展的軌跡和涉案主、客觀等因素才能作出相對公正、準確的分析判斷。雖如此,仍可對你題目中的一些原則性問題作一簡單分析。

首先,你有權進行正當防衛。在你被幾人圍毆,被打耳光腳踹侮辱時,無論引發你被圍毆侮辱的原因是什麼,毫無疑問你均是有權進行正當防衛的。而當你被圍遭受毆打時,便說明你的正當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防衛的時機條件便已具備,你就可以正當防衛了,根本無需等到忍無可忍時才進行正當防衛。

其次,一般正當防衛不能過當。從題目的描述來看,你雖說是被幾人圍毆,但圍毆你的人對你實施的不法侵害僅是打耳光腳踹侮辱,顯然不能適用《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的特殊正當防衛。當不法侵害的暴力未提升或者說在不法行為的暴力程度並不嚴重時,你一開始實施正當防衛即使用致命性的防衛手段,顯然是不合適的,而如果引發你被圍毆侮辱還是由你自身過錯引發的,則更不合適。

舉例說:30歲的A男系某村地痞流氓,長期騷擾調戲村中婦女。某日,A正調戲該村一寡婦B時,被前來探望乙的兄長C、D及兄嫂E、F發現,遂對A予以了制止。C、D、E、F在聽B的陳述後,決定好好教訓A,讓其此後不敢再騷擾B。遂將A圍在中間打耳光腳踹侮辱,在此過程中,沒想A卻突然抽出身藏的匕首,直接將C刺死。此案例中,毫無疑問A雖先前有違法行為,但在其違法行為被制止後,其不法侵害已停止。當A遭到C、D、E、F的圍毆侮辱時,A的合法權益變成了正被不法侵害,A可以正當防衛,但A直接用匕首將C刺死的防衛手段我相信一般人均會認為A防衛過當,顯然是違法犯罪的,甚至可以說是故意殺人!

第三,防衛過當的判斷。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被侵害人制止不法侵害的有力武器,體現的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故正當防衛的力度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並不要求必須與不法的程度相當。只有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同時造成不必要的重大傷亡才可能過當,僅是造成不法侵害人輕傷(含)以下後果或綜合分析防衛的手段並未超過足以制止不法侵害限度的,均不存在過當。如本問題中,你僅造成圍毆侮辱你的人輕傷以下後果,或者圍毆侮辱你的人不法侵害升級,你不以足以致不法侵害人死傷的防衛手段進行防衛根本無法制止其對你繼續實施侵害的,即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你的行為均不屬於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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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潤金沙


去你媽的防衛過當,當受到不法侵害,電光火石一瞬間你讓人家思考這個度?這是司法與實踐完全的脫離,侵犯者給你時間考慮麼?難道你有超能力按暫停麼?每個人對傷害程度瞭解是不同的,有的人對自己的尊嚴名節更為看中,他們認為比捅自己一刀帶來的傷害更大,影響時間更長!


阿果toutiao


要想不犯法,那就要構成正當防衛。否則將構成防衛過當,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將涉嫌刑事犯罪而被追責。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這裡面有一個構成要件,就是防衛限度的問題。防衛的度就是要求防衛行為要與不發侵害行為相當,要是實施防衛的行為超過不法侵害的程度,那就屬於防衛過當。


而這個度,真的就難以把握和認定,很多正當防衛的案件也就是因為這個防衛限度存在各種爭議,存在各種問題。司法實踐中很容易以結果來認定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例如,對方打你,你防衛。結果是你輕微上,對方死亡。以結果論,顯然雙方暴力程度不對等,造成的傷害結果不對等,明顯超過防衛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有可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行為。

造成對方死亡的情況,這個是無限防衛。根據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

無限防衛權、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若從問題的描述來看,對方是侮辱性行為,可能很難納入上面規定的幾種嚴重暴力性犯罪。這個事件可以參照餘換案。餘換案件表現出來的侮辱行為及人數都應當比問題描述的還更加嚴重。雖然二審法院改判,但還是認定餘歡構成防衛過當。所以,若是按問題描述的情況,屬於防衛過當的可能性還是極高!

當然,說這麼多並不代表我們不鼓勵正當防衛。但這些都是實施正當防衛有可能面臨的問題,難題。而這些問題,也都有實實在在的案例出現。


葉律師


法官說了,殺了他叫防衛過當,還手叫互相鬥毆,如果你還手打傷了他還要賠傷藥費,最好的辦法就是跑,跑不了打了左臉、在給右臉讓他打,叫忍得一時之氣、免去百日之😔


酒肉和尚不沾色


按照法律解釋的正當防衛,你只會被打得更慘。唯一能做的就是下狠手,寧願我把行兇方打死打殘,我陪錢我坐牢,也不願行兇方把我打殘打死。並且這樣做的人多了會有效的震攝更多的想行兇的壞人。有些法律其實不符合道義


用戶9595192924280


說個我年輕時候的真實情況,對方喝了酒,打傷了我(嘴角被劃出血),我還手,對方沒事!警察來了,直接說打架鬥毆,要麼兩個一起關,一起留案底,要麼私了!

也不問事情的起因,全程沒問過!我還自己掏錢去醫院消毒,處理傷口!


威威7236935


剛看過頭條新聞,北京某大學生被幾人欺凌,忍無可忍用手中刀致死二人被判刑。法官的理由是:1.被幾人拉走時沒有呼喊求救;2.沒有告知對方自己手中有利刃。讀了這些,你還敢去反抗嗎?


用戶2330350651874


從這個題目中,多人只打耳光,對方沒有打死你的目的,你拿兇器將對方殺死一人,算防衛過當說得過去,他們有組織的打人算什麼罪行?但是,他們將你推倒後用腳踢就不一樣了,踢頭部和胸部以及肚子,這樣會有可能把踢暈或者肋骨踢斷和腸子踢斷,這就有可能要你的命,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對付對方就不考慮那麼多了,或者對方在用腳踢你的時候,他們其中有人喊,踢死他,我認為這時能跑就逃,如果跑不了不管用什麼方法將對方打倒。所以對防衛過當和適當很難掌握。


趙烽欽


這個問題應該分兩個層次來看:

第一層次:你和對方多人之間是不是發生了鬥毆?

區別是否是鬥毆的標準一般是看你們的行為是不是以故意傷害對方為目的,雙方有沒有將這一行為持續下去。如果是,那麼就認定你們的行為是鬥毆。《刑法》領域認定鬥毆中是不存在正當防衛的。

此外,如果你屬於鬥毆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者,還要承擔聚眾鬥毆罪的刑事責任,將對方打成重傷或者打死,直接就會承擔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但在以上的鬥毆過程中,如果你已經被打倒在地,舉手認慫,

而對方依舊以繼續傷害你的目的繼續毆打,此時你就可以反擊他,將其反擊致死的後果,在理論上是成立特殊防衛(正當防衛的一種),不負刑事責任;但在事實上,一般而言會被判定為防衛過當,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個層次:你的反擊是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正當防衛?

這個層次的判定和上述第二段的判定規則差別不大,關鍵看你的是否具有防衛目的,防衛行為與對方對你扇臉、腳踹的行為方式是否具有相當性。

1、對方是對你扇臉、打耳光,但你反擊時卻是拔出一把小刀將其中一人殺死

這就是典型的侵害行為與反擊行為在手段(方式)上的不相當,這時如果你無意中戳死了一個人,此時你的行為會構成防衛過當,對該人的死亡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甚至你的行為也不會考慮防衛過當這個層次,直接承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2、對方扇你臉、打你耳光,你反擊時對他們也是拳腳相加。但你沒有防衛目的,而是抱著自己要拼命和他們鬥,直至同歸於盡的目的打死了其中一個人

我國對正當防衛的隱形要求是防衛者必須具有防衛目的,如果真的屬於上述情況,你的行為就不構成正當防衛,直接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題主所述的行為究竟如何才能構成正當防衛(特殊防衛)?

其實就是對方扇耳光、打你臉的行為在事後被偵查機關或者法院認定為是嚴重危及了你的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此時你在具備防衛目的之情況下打死了其中一個人,

此時就會構成正當防衛(特殊防衛),不負任何刑事責任,但畢竟對反擊行為致死的那個人,錢還是要賠的。


徒法難自行


暈!你口供就說當時感覺自己是不是已經被打死了,活不了了,所以當時分不清自己是不是已經受了致命傷害的情況下做出了反擊,也忘記當時是怎麼反擊的、是否把人弄傷了!案例借鑑崑山龍哥案例防衛人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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