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監獄厲害了!罪犯在監區看黃色錄像,聚衆賭博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專注於刑案的律師事務所)

這個監獄厲害了!罪犯在監區看黃色錄像,聚眾賭博

編者按:監獄,本該是已決犯人積極改造,重新做人的地方,但在下面這起案例中,犯人在監獄裡非但沒有嚴於律己,遵守監規,反而在監區裡公開觀看黃色錄像、聚眾賭博,將監獄外的惡習帶到了監區裡。造成這種惡劣情景,監區長作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實在難辭其咎!

程某某受賄、翫忽職守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2016)鄂06刑終200號 原公訴機關襄陽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翫忽職守罪、受賄罪,於201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襄陽市第二看守所。 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襄陽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程某某犯受賄罪、翫忽職守罪一案,於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鄂0691刑初4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一、受賄罪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在擔任湖北省某監獄監區長期間,先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服刑罪犯陳某甲、張某甲、胡某甲假釋、回家探親、調換工種等事謀取利益,共計收受上述服刑罪犯及親屬給予的現金37000元,具體事實如下:(一)2010年初,某監獄病犯監區罪犯陳某甲為辦理假釋一事找被告人程某某幫忙,程某某表示同意,後罪犯陳某甲通過監獄內親情電話聯繫其妹妹陳某乙辦理此事,並將其妹妹的電話號碼告訴了程某某,程某某與陳某乙聯繫後,陳某乙在一家洗腳屋內,分兩次送給程某某20000元,請程某某幫助陳某甲辦理假釋。2010年7月30日,在程某某的活動下,罪犯陳某甲被順利假釋出獄。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證有:1.證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證實,2010年1月左右,陳某甲找到老鄉程某某,希望陳幫其辦理假釋,程某某答應幫忙,並找其要20000元錢,後陳某甲在親屬會見時將此事告訴妹妹陳某乙,並讓陳某乙準備20000元錢,陳某乙湊到錢後,第一次給程某某送去5000元錢,第二次和陳某丙一起送給程某某15000元錢。2.證人王某某(某監獄刑罰執行科長)證實,陳某甲是在2010年辦理的假釋,程某某沒有為陳某甲假釋的事私下找過其,其也沒有收過程某某的錢。3.某監獄罪犯陳某甲假釋資料證實陳某甲辦理假釋的過程及相關法律文書。4.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武刑執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書證實,陳某甲在2010年7月26日被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並於2010年7月30日出監。5.陳某甲戶籍證明證實陳某甲的戶籍、身份信息。6.被告人程某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二)2010年7月份,某監獄罪犯張某甲私藏手機被民警查獲,為了不因私藏手機被處罰而影響減刑,同年9月份張某甲找被告人程某某幫忙,程某某答應幫忙,後罪犯張某甲通過監獄內親情電話聯繫妻子張某乙準備5000元,張某乙隨後通過某監獄外協工人將5000元現金帶入監內交給罪犯張某甲,張某甲之後在某監獄民警辦公室將5000元送給了程某某。2011年5月,由於程某某未能辦成所託之事,並因監獄內罪犯賭博被免職,罪犯張某甲遂讓妻子張某乙找程某某要回5000元錢,張某乙隨後在武漢市一家餐館分兩次向程某某要回了5000元錢。2011年春節前,罪犯張某甲想回家探親,遂找程某某幫忙,並許諾給陳10000元錢,程某某答應幫忙,後罪犯張某甲通過監獄內親情電話聯繫妻子張某乙準備錢,張某乙隨後通過某監獄外協工人將10000元錢帶入監內交給罪犯張某甲。2011年2月1日,罪犯張某甲通過同監罪犯童某某在民警辦公室將10000元現金送給了程某某,經程某某活動,罪犯張某甲於2011年2月1日至2月5日順利回家探親。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張某甲(某監獄罪犯)、張某乙(張某甲妻子)證實,2010年7、8月份,張某甲因在監舍內賭博被抓,並在現場搜出其私藏使用的手機,張某甲為了避免因私藏手機被處罰而影響減刑,送給監獄民警程某某5000元錢幫忙處理此事,後程某某沒有辦成事也沒有退錢給張某甲夫婦。2011年5月左右,程某某因某監獄罪犯聚眾賭博一事被免職,張某甲便讓妻子張某乙找程某某索要回5000元錢,後張某乙分兩次在武漢市漢陽區一家快餐廳向程某某要回了5000元錢。2011年春節前,某監獄有兩個回家探親的名額,張某甲符合條件就想過年回家探親,在程某某找張某甲談話期間,程某某希望張某甲珍惜此次機會,並暗示需要10000元錢作為“保釋金”,張某甲就通過監獄親情電話讓妻子張某乙準備錢,後通過某監獄外協人員將錢帶入監內交給張某甲。2011年春節前一天,張某甲在某監獄民警辦公室,通過同監區服刑罪犯童某某將10000元現金送給了程某某,程某某收錢後安排民警餘指導帶著張某甲辦理了探親回家手續。2.證人童某某(某監獄罪犯)證實,2011年春節前的臘月二十八、九的時候,同監區服刑罪犯張某甲為辦離監探親的事請其幫忙,後其到監獄內民警辦公室將一卷錢直接裝進了程某某的口袋裡,並說這是張某甲讓其轉交給程某某的。3.證人辛某某(某監獄罪犯)證實,2011年春節前,同監區服刑罪犯張某甲送錢給程某某,請程某某幫忙辦理離監探親之事,程某某因對張某甲不放心,開始並未收張某甲的錢,後程某某同意後讓其帶話給張某甲,讓張以後與同監區服刑罪犯童某某聯繫具體事宜,之後,張某甲通過童某某送給程某某10000元錢。4.證人趙某某(某監獄獄政科長)證實,張某甲是2011年春節期間辦理的離監探親手續,程某某沒有為此事找過其,也沒有給其送過錢或請過其吃飯。5.某監獄獄政科提供的罪犯2011年回家探親名單、張某甲出監通知單證實,某監獄獄政科2011年1月31日已經定下春節探親名單,張某甲被批准2011年2月1日12時至2011年2月5日20時回家探親。6.戶籍證明證實張某甲的戶籍、身份情況。7.被告人程某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三)2010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調任某監獄任監區長後,發現某監區罪犯楊某甲權力過大,且有演變成牢頭獄霸的傾向,就在管教例會上決定讓罪犯胡某甲擔任宣鼓工種,罪犯胡某甲為表示感謝,於2010年9月在某監獄值班室將2000元現金送給了程某某。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證有:1.證人胡某甲(某監獄罪犯)證實,其為感謝程某某讓其擔任某監獄宣鼓工種,送給程某某2000元。2.罪犯胡某甲檔案資料證實罪犯胡某甲的戶籍、身份信息情況。3.戶籍資料、任職文件證實被告人程某某系湖北省某監獄人民警察,三級警長,警號xxxxxxx,曾任某監獄監區長,以及被告人程某某的戶籍、身份情況。4.被告人程某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二、翫忽職守罪被告人程某某在擔任某監獄監區長期間,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落實各項監管措施、按時間清點罪犯人數和巡查、依法查處監內罪犯賭博、喝酒等各種違紀等職責,致使某監獄在2011年春節期間發生罪犯集中賭博、公開放映並觀看黃色錄像、私藏使用手機和現金、喝酒等嚴重違紀行為,尤其是2011年2月2日(農曆除夕晚上)和2月6日(正月初四下午)監獄罪犯組織的兩場賭博,二十多名服刑罪犯參賭,賭資數萬元。在此期間,某監區服刑罪犯李某甲、廖某某將監獄內罪犯聚眾賭博、公開放映並觀看黃色錄像、使用手機、喝酒等違紀行為,用採取不正當手段帶進監區並違規使用的MP5進行偷錄,事後,罪犯李某甲在親情會見時將偷錄的視頻資料交由其母親方某某帶出監外,方某某隨後將偷錄的視頻資料又複製多份,並以此要挾監獄,後被有關部門收繳,上述行為造成了監區管理秩序混亂,嚴重破壞了監管改造秩序。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證有:1.證人陳某丁、張某丙(某監獄民警)證實,2011年2月2日當天,程某某是值班領導、夏某某值正班、陳某丁值副班、張某丙值清醒班,按規定,值班期間應每小時巡查一次,並清點人數。當晚,值班民警程某某、夏某某、陳某丁、張某丙都巡查過一次,但均未發現服刑人員聚眾賭博的違紀、違法行為,說明值班人員的工作存在疏忽和不到位的情況。2.證人李某甲、廖某某(某監獄服刑罪犯)證實,2011年2月2日19時許,某監獄罪犯楊某甲組織搖骰子聚眾賭博,罪犯尚某某負責支場子,胡某甲、辛某某、童某某等二十多名罪犯參與賭博。李某甲和廖某某兩人用具有錄像功能的MP5錄製了兩段罪犯聚眾賭博的視頻資料,記錄了當時的參賭情況和參賭人員。2011年正月初四的下午,罪犯胡某甲組織了一場賭博,人數有二十多人,外監區的罪犯參賭,賭資七、八萬元,賭博過程中沒有值班民警進行巡查和點名。另二人拍下了春節期間某監區罪犯在一樓大廳公開放映黃色錄像、喝酒、打手機等違紀場面。3.證人楊某甲、胡某甲、尚某某(某監獄服刑罪犯)證實,2011年2月2日19時許、2月6日下午,罪犯楊某甲、胡某甲分別在某監獄各組織了一場搖骰子猜單雙的聚眾賭博活動,尚某某負責支場子放風,參賭人員有二十多人,賭資數萬元,值班民警在賭博期間沒有進行巡查。4.證人童某某、辛某某、高某某、胡某乙、楊某乙、黃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張某甲(某監獄服刑罪犯)等人證實,2011年2月2日20時許至凌晨、2月6日下午,某監獄宿舍2樓7號、5號監舍二十多名罪犯聚眾賭博,期間,無值班民警巡查。同時證實春節期間罪犯大廳看黃色錄像、喝酒、打手機等違紀行為。5.證人方某某證實,其子李某甲在某監獄拍攝監獄罪犯賭博等違紀的一個U盤被湖北省監獄管理局的領導拿走,其複製的三份資料也交給檢察機關,這些視頻資料其並未進行傳播,期間,還有人唆使其上傳至互聯網上,但其並未照做。6.被告人程某某戶籍資料、任職文件鄂漢監黨文(xxxx)13、4號文件證實,被告人程某某的主體身份,及任某監區監區長任職文件以及監區長的職責範圍等情況。7.某監獄值班記錄證實,2011年2月2日至3日,系由被告人程某某與夏某某值班,被告人程某某是值班領導,夏某某是主班。8.湖北省監獄管理局鄂監(xxxx)20號、鄂監(xxxx)14號文件證實,罪犯收工回監舍後,值班民警要及時清點監舍內罪犯總人數,嚴密防範罪犯竄監竄隊。值班民警值班期間要經常清查監舍內罪犯人數,早晚集中點名,中途隨時清查,要加強對罪犯監室、儲藏室、活動室等部位的巡查。監內發生罪犯藏匿移動電話、酒類、現金等違禁物品的,應予禁閉,且二十四個月內不予行政獎勵。9.《某監獄巡邏管理制度》證實,夜間值班民警應定期不定期沿整個監號巡邏,原則上要求至少一個小時巡邏一次,並認真做好夜間巡邏值班記錄,要查處監內罪犯竄隊、賭博、喝酒、打架等各種違紀行為。10.湖北省監獄管理局調查案卷、會議紀要、處理決定證實,某監獄對2011年春節期間發生的楊某甲、丁海波等二十二名罪犯賭博、李甲使用手機等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決定,對相關民警予以撤職、行政處分,並調離原崗位,對相關參賭服刑人員調離某監獄服刑。11.湖北省監獄管理局獄政處證明證實,湖北省監獄管理局獄政處和某監獄派人到罪犯李某甲家中對李某甲家人保存的錄像進行清繳,並對清繳的SD卡和U盤進行銷燬的過程。12.某監獄監舍平面示意圖、賭博視頻截圖照片證實某監區監舍發生賭博的地點及場面情況。13.視聽資料證實,?2010/2/7-----DV100207092354,錄製時長十三分鐘,為2011年2月2日晚某監獄宿舍2樓7號監舍服刑人員用現金、菜票聚眾賭博的畫面;2010/2/7-----DV100207100157,錄製時長五十二分鐘,為2011年2月2日晚某監獄宿舍2樓7號監舍服刑人員用現金、菜票聚眾賭博畫面,2011年2月6日罪犯集中賭博的畫面。2011年春節期間某監獄服刑罪犯觀看黃色錄像、打手機、喝酒、私藏使用現金的畫面。14.被告人程某某供述,2011年2月2日,其是某監獄值班領導,夏某某值正班,陳某丁值副班,張某丙值清醒班。當天20時至21時期間,其和夏某某在監舍巡查過一次,沒有發現某監區大批服刑人員聚眾賭博。當晚監舍寢室沒有按照規定熄燈,後來其也沒有再巡查和清點人數,亦沒有發現當晚二十多名服刑人員聚眾賭博的違紀、違法行為,其確實存在工作上的失職,沒有履行值班管理的制度規定。原審法院根據以上事實及證據,判決:一、被告人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二、被告人程某某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320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上訴人程某某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程某某不構成翫忽職守罪,一審判處程某某有期限徒刑一年六個月是錯誤的;程某某所犯受賄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又有自首情節,依法應免予刑事處罰,一審判處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量刑畸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程某某不構成翫忽職守罪,並對其所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判決所採信的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有效,所證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上訴人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服刑罪犯及其親屬錢物,為服刑罪犯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程某某在擔任原某監獄監區長期間,翫忽職守,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落實各項監管措施、按時間清點罪犯人數和巡查、依法查處監內罪犯賭博、喝酒等各種違紀等職責,致使服刑罪犯在監區內集中賭博、公開放映黃色錄像、私藏使用手機、現金、喝酒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還構翫忽職守罪。程某某因翫忽職守罪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主動交待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自己全部受賄事實,系自首,對其所犯受賄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程某某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程某某不構成翫忽職守罪,一審判處程某某有期限徒刑一年六個月是錯誤的。經查,認定程某某在擔任原某監獄監區長期間,工作上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某監區服刑罪犯在監區內集中賭博、公開放映黃色錄像、私藏並使用手機及現金、喝酒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嚴重損害國家聲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證據有證人陳某丁、張某丙、李某甲、廖某某、楊某甲、胡某甲、尚某某、童某某、辛某某、高某某、胡某乙、楊某乙、黃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張某甲、方某某等人的證言,某監獄值班記錄、湖北省監獄管理局文件、某監獄巡邏管理制度、湖北省監獄管理局調查案卷、會議紀要、處理決定、湖北省監獄管理局獄政處證明,某監獄監舍平面示意圖、賭博視頻截圖照片,服刑人員李某甲、廖某某兩人用具有錄像功能的MP5錄製的視頻資料以及程某某供述等,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程某某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還稱:程某某所的犯受賄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又有自首情節,依法應免予刑事處罰,一審判處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量刑畸重。經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受賄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原判根據程某某受賄37000元的犯罪事實,充分考慮其具有自首等量刑情節後,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無不當。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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