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喝酒,你应当知道的严重后果

聚会喝酒,你应当知道的严重后果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1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余贵伐因过生日,邀请了杨希、黄湖、黄宏、许明丘、李博、蔡悦网、江剑波共进晚餐。杨希开车来到聚餐地点。聚餐中,众人均喝了啤酒。聚餐结束后,黄湖、蔡悦网直接回了家,其他人则一起去了附近网吧上网。期间,杨希在黄宏劝阻无效后开车离开了网吧,当晚11点55分在回家途中撞到了路边的水泥墩,受伤住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终审判决余贵伐承担3%的责任,即25455元,黄宏承担2%的责任,即16970元,其他人分别承担1%的责任,即分别承担8485元。

聚会喝酒,你应当知道的严重后果

——法精英律师团说法

(一)聚会饮酒在哪些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呢?

(1)通过言语和行为劝他人喝酒。他人虽然饮酒,但是已经明确表示不喝酒,仍然用言语或行为刺激劝告他人饮酒;或者他人虽然饮酒但是已经处于醉酒状态,仍然用言语或行为要求他人喝酒的。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然劝其喝酒,引发了自身疾病。如喝酒引发心血管疾病等。

(3)共同喝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至目的地。聚会饮酒者已经醉酒,但是同伴未将其送到医院或家中。

(4)同行饮酒者中,只有醉酒者会开车,其强行要求开车回家,其他人未进行劝阻,或劝阻未达到效果的。

(二)喝酒意外的责任分担?

(1)组织者在聚会中起主持作用,对于聚会是否饮酒,组织者起主导作用。对于聚会者的身体状况,组织者最为了解。因此,组织者有义务引导聚会成员理性饮酒。若聚会者因为饮酒造成损害,组织者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

(2)积极劝酒者。劝酒者是活跃的灌酒者,他人不愿意喝酒,仍通过各种方式,使他人无法拒绝,从而醉酒。因此,若饮酒者受到伤害,劝酒者也要承担相当的责任。

(3)共同饮酒者。共同饮酒者虽然不是组织者,也没有灌酒,但是没有采取组织饮酒者进一步喝酒的行为,对饮酒者的醉酒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过错较小,因此要承担部分责任。

(4)饮酒者。饮酒者对自己的情况最为清晰,特别是饮酒者作为成年时,对自己是否饮酒,以及饮酒的危害,是否参加聚会都具有完全的决定权。因此饮酒者对于自己的醉酒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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