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僅被罰款344萬,處理是否過輕?你怎麼看?

老表求關注


長春長生僅被罰款344萬,處理是否過輕?你怎麼看?

輕還是重,需要看法律規定。

很多人平常高喊法治,情緒上來就會崇尚“情()治”。

長生生物百白破疫苗效價不合格事件上表現的特別突出。

由於該事件是一起常規抽檢中發現的藥品有效性問題,不涉及安全性(中檢院對每個企業生產的每一批次疫苗的安全性都會檢查,有效性只做抽檢)。

吉林藥監局做出【沒收庫存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批號:201605014-01)186支;沒收違法所得858840元;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罰款2584047.60元;罰沒款總計3442887.60元處罰。

這一處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

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可見,罰款是按照最高標準執行的。

據媒體報道,武漢藥監局的工作人員表示,對武生所同期同種類疫苗同樣問題也已經做出了行政處罰,雖然具體處罰決定書,包括罰沒款項數額並沒有公開,但是與吉林藥監局的處罰類似——畢竟同一部法律對完全相同事件所做的同類型得到處罰嘛,類似反而就奇怪了。

可見,相關部門對長生生物百白破疫苗不合格事件所做的“罰沒344萬,收回GMP證書”的處罰是依法行政,不存在過輕的問題。

長生生物狂犬病疫苗造假事件性質不同,處罰也不會相同

對於狂犬病疫苗造假事件,藥監局、證監會、公安已經立案調查,國務院也派出了調查組入駐,吉林省紀委監委在省委指示下也啟動了案件可能存在的腐敗問題調查追責。

事件的定性,以及最後的處罰,相信相關機構會查明事實,依法處置。

最新消息,公司董事長高俊芳等15人已經因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接下來它們面對的將是法律的審判。

還有人說處罰輕嗎?天網恢恢,該來的始終是回來的!

更,資本市場的懲罰已經早一步到來。

由於長生生物是上市公司,事件曝光以來,該股二級市場上連續無量跌停,跌幅已經超過50%。

而且,公司今天晚間公告,公司股票已經被交易所實施了特別處理,即帶帽ST:“公司股票自7月26日起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股票簡稱變更為“ST長生”,公司股票交易日漲跌幅限制為5%。”

ST後,跌停之路更將漫漫無期,直至可能直接被強制退市。

俗話說,自作孽不可活!

在國法、黨紀、行政正式處罰之前,資本市場已經給予造假者以顏色。


掙脫枷鎖的囚徒


處理當然過輕,違法成本太低,一直是我們不少企業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

長春長生原先市值高達300億。但是企業不思加強監管,只是一味追求利潤。導致這次生產20多萬劣質疫苗,

僅僅被處罰344萬。如果是344億,甚至3440億,我贊同。殊不知20年前,日本艾滋病疫苗案,被判賠償390億美元,涉案全體被起訴。

我們國家就是應當加強有關處罰的法律法規的力度,大幅提高企業違法成本,同時加強違法行為人的責任追究力度。這才能夠讓企業管理者自己警醒自己。

我想主要的做法至少有以下三項:

第一是立法加強處罰力度。處罰力度僅僅是非法收入的三倍,可以擴大到30倍或者300倍。對於相關人員給予利益賠償。所涉案20多萬孩子和家長予以精神損失費賠償,各種身體檢查費用、營養保健、道路交通費賠償等等。

第二,加強准入制度監管。對於一旦涉事企業直接永久吊銷藥品資格證書,再也不可准入。

第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關聯處罰。根據相關管理人員或者從業者,在此次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給予相應的個人處罰。這樣才能夠增強他們的責任意識,不找理由自己放鬆自己。


暖心人社


這次長春長生作為年利潤5.8億的問題廠商,在發生問題後只遭到罰款344萬餘元,並沒收庫存疫苗,這樣的處罰力度被民眾認為是某種變相“鼓勵”,因為在違法成本太低情況下,很快就會有第二次、第三次造假。一定要罰到涉事企業再也不敢觸碰造假底線為止。

從我們老百姓的角度來看344萬處罰得實在太輕,但是長春長生卻認為這樣的處罰實在太重了,因為產品記錄造假,這批產品還沒有出廠,沒有流向社會,更沒有人員受到傷害,所以長春長生覺得有點冤。但是,現在中央高層發話了,一定要一查到底,給老百姓一個滿意的交代,否則以後誰還敢接種疫苗呢?

罰款344萬這對於當地藥監部門來說,可能已經是頂格處罰了,如果再想罰得更重一點的話,估計要修改相關法律法規了。所以,我們在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時一定要在處罰上加大力度,否則即使這個疫苗打了不死人,但是萬一孩子被狗咬傷後,家長覺得有疫奮作保護,可不必太在意,只是簡單處理傷口,往往這時候,致命的狂犬病在孩子體內擴散了,最後搶救不及時會送命的

要知道狂犬病的致死率是100,平均每年有2000多人死亡,這樣的疫苗生產即使用最嚴格、最苛刻的標準也不為過。而對於涉事企業,並不僅僅應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還要對生產劣藥的企業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處罰,相關責任人員終身禁入,造成違法行為的應該負刑事責任。我想在這樣的高壓之下,疫苗生產廠家就會規規矩矩的合格的產品了。也就是說,在生產疫苗方面,不僅要監管者全程監管,還要有處罰機制,罰得企業不敢就犯。


不執著財經



用假疫苗賺昧心錢,無異於故意殺人,比之地溝油還可惡,比之三聚氰胺兌牛奶還可恨。這種企業的造假,對他的追究,不能停留在工商處罰層面,而是應該讓他徹底的從人間消失,既然有魔鬼一般的貪婪,就應該到他該去的地方,從精神到肉身全部下地獄。

狂犬疫苗造假意味著什麼?你的家人甚至是兒女,被帶狂犬病毒的犬隻咬傷,你花了一大堆錢,去注射了疫苗,然後放心的以為,一切噩夢都已經過去。但是你不知道的是,真正的噩夢才剛剛開始……



你將眼睜睜的看著你的親人在你面前痛苦的死去,而你無論如何抓狂卻都無能為力……那個時候,無論你是有錢還是有權,都會讓你深深的挫敗,呼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無論多麼難以割捨,因為他們的假疫苗,生生的將你的親人置於萬劫不復之地。那種痛與恨,沒有什麼可以代替……


還有百白破疫苗,也是一樣的關乎人的生命安全,長春長生能夠在這上面造假,豈是罰款幾百萬能夠了結?應該讓他們的股東、高管、涉事相關人員,全部傾家蕩產,身敗名裂。並擔負起應有的刑事責任,以儆效尤,警鐘長鳴。

為什麼總是有不良商家一而再再而三的造假,不惜犧牲人民的生命安全鋌而走險?那就是因為沒有打到他們的痛處,利益與代價不成正比。他們的違法成本太低,而利益誘惑太大,既然為利違法,就要剝脫他的所有利益,打破富貴險中求的僥倖。


謝金澎


絕對過輕!我不知道相關法律是怎麼制定的,本人在製造業工作,相比之下,我們的產品對人身安全沒有任何影響都能讓自己如履薄冰讓供應商戰戰兢兢。首先,我分享幾個例子製造業如何處罰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人。

案例一:上汽通用五菱,11年我們工廠作他的供應商,因為一根消聲器焊接部位有個大約1毫米直徑的小孔,被上汽通用五菱生產員工在線上發現。當天,這名員工直接獎勵500元。由於其餘的消聲器未經過再次確認,生產線停線,停線期間一分鐘罰款責任供應商600元人民幣。當天下午,所有供應商的消聲器被撤回,全部檢查,檢查過程一一記錄。接下來原因分析制定措施前前後後花了一個多月,最後增設了一個崗位全檢,連續三個月…後來我們核算質量成本,公司直接損失超過20萬。

案例二:泰國valeo,汽車空調壓縮機生產線。發現壓縮機所用的活塞上有毛邊,40萬產品全部空運到國內全部返工,停線費用另算(應該大於600元人民幣一分鐘)最後核算質量成本,出差空運返工停線費用,公司直接損失超過30萬。

以上只是汽車行業的兩個普通質量事故。對比下來,這種假疫苗的事故處罰力度過輕,根本起不到殺一儆百的效果。

假疫苗造成多大的影響,這就相當於讓沒有穿防彈衣的孩子活在槍林彈雨中,類似於謀殺!

我認為,賠償,退市,吊銷營業執照,法律從嚴處理才是正確的處理過程。直接責任人判刑甚至槍斃,間接責任人判刑十年以上!讓所有人都知道,傷害孩子們是罪大惡極!必須嚴懲不貸!


努力的Bigtree


錢是換不來人命的

錢是換不來一條鮮活的生命的,就算再有錢也買不來死人復活。這次疫苗事件,都是涉及可以殘害人生命的疫苗,所以僅罰款344萬,絕對是輕的不能再輕的處罰。這樣的處罰怎麼能夠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只是初步處罰

不過話說回來,國家藥監總局發文了,涉事企業停產接受調查。所以這個處罰只是初步而已,畢竟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後續事件調查清楚了,處罰絕對會加重的。說不定會被判死刑,其實十大酷刑都不為過。


故而為了還民眾對國產疫苗的信任,這種主要涉事人員,必須嚴懲不貸,必須給民眾一個交代,給民眾以真相。


淡看天上月


輕或者重並不是一個數字問題,一百萬可能是極重,一個億也可能只是很輕。

在看待這個問題的時候,要從兩個方面來得出綜合結論,一是受懲罰主體是否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二是懲罰行為能否對社會產生警示意義。


僅從長生藥業的規模來說,344萬都不應該算錢

這家公司的全稱是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是製藥企業,大家習慣性稱之為長生藥業。

而這是一家規模非常之大的工資,註冊資本6649.034609萬元,而且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在遭逢如此鉅變的情況下,截止2018-07-24 15:00:00,其總市值仍為114.41億元。

對於規模如此之大的一家公司,竟然只罰3442887.60元,這種懲罰根本無法體現到出懲罰的作用。

大家都知道,之所以要懲罰,目的是讓其能夠學會知錯能改,就好像家裡的孩子犯了錯,你只是說幾句,孩子之後還會犯錯,這時候只有打幾下,打疼了才能長記性。

而目前對於長生生物的懲罰,給人一種不痛不癢的感覺,筆者甚至懷疑344萬甚至不到真假疫苗成本差價出來的錢。

這種情況下,長生生物怎麼能夠記得住?

而對於這樣的狀況,筆者也看到一些人的解釋,稱其為我們在懲罰問題上一直以來存在的弊端。

很多人都說,諸如米國的懲罰,使用“罰到你不敢再犯”為目的,而我們懲罰,所評估的是對於社會的傷害。

然而,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算過這樣一個賬,僅說流入山東省的25萬支百白破疫苗,其中有24萬支已經使用。

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單支百白破疫苗所造成的社會損失僅為14.33元?

如果僅從社會損失角度來講,僅僅一個失信問題,都不是344萬能夠彌補的。

而且,百白破疫苗接種一般為四針,也就是說至少有6萬個孩子處於高風險狀態,這個損失尤其是344萬能夠補償的?

結果,官方的計算方式是這樣的:

沒收庫存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批號:201605014-01)186支;沒收違法所得858840元;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罰款2584047.60元;罰沒款總計3442887.60元。

反正筆者是不能理解,當然,也有人給出了這樣一個結論。

344萬是對企業犯錯的懲罰, 同時責任人也將揹負巨大的刑事責任

對於這種說法筆者並不認可,在造假過程中,責任人和企業應該是兩個主體,也就是應當進行分別對待。

而筆者產生這樣思維的原因,是責任人和企業的監管對象不同,適用的法律也會有所差別。結合不同法律是以覆蓋內容本身的社會影響程度進行量刑,所以應當進行區別對待。

可能有人會質疑,罰企業不還是需要法人掏腰包?

沒錯,對於企業的懲罰,仍舊是法人、股東掏腰包。但是,其所套出來的錢是企業經營所得。

而對於法人、股東及其他責任人的懲罰,應當適用於刑事責任的處罰,也就是結果將蹲大獄。

所以,最公正的處罰方式,一是徹底在經濟上承擔賠償,二是責任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另外在文章一開頭的地方說道,除了應有懲罰之外,還要對社會有警示意義。

如果按照344萬的計算方法,筆者可以保證,諸如此類的狀況將越來越多,只不過很多生產者會採取不違法方式進行。

想必大家已經明白了筆者的意思,也就是說當一些生產製造者找到能夠免除責任人刑罰的方式後,便會根本不顧公共利益而選擇自身利益。

筆者舉一個切實的例子,如果採取某種行為會導致特定物質成分違規,但是,最終僅造成100萬的罰款,但行為本身卻能夠讓企業獲得千萬級的盈利,在責任人並不違法的情況下,想必所有人都會去做。

這種情況下誰也不要拿著道德說事兒,人性使然,裝一下也沒什麼意義。

而在筆者看來,344萬的懲罰, 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

筆者很難相信一家上市公司在冒著巨大風險的情況下,僅有違法所得858840元,這一定是計算方式上出現漏洞,其中可能性較大的便是計算時數據收集的類別有誤,導致部分收益未計算在內。

而這部分收益,很可能就是造假責任主體的直接利潤所得。

另外大家要注意,只要有了這樣的規矩,以後都會按照這個規矩來處理。所以,如果不重罰,必然還會有人抱著僥倖心理來賺錢。


最後說一句,到底罰多少合適

剛才說了,既然罰了,就得讓他們知道錯,就得讓這些人永遠不敢再犯,也得起到殺雞儆猴的效果。

所以,至少要罰其一年的總收益。

而對於責任主體的刑罰,至少得保證其這輩子再沒機會害人才行。

另外,有人呼籲長生生物直接關門大吉,對於這類人,筆者想提個醒,不要忘了這是一家上市公司,也是一家有上千名工作者的公司,犯錯的置於死地自然無話可說,但總不能讓所有有關係的人跟著一起死吧?

員工也得死?股民也得死?那是不是以前吃過長生藥的人也得一起陪葬?

想誅九族啊?


小言詹詹


朋友,我覺得明顯處罰過輕,應予以重罰。



我這麼看,並不是對長春長生落井下石,而是覺得作為一個生產疫苗的藥企有五個問題值得思考:一是不應該沒有疫苗生產的技術吧,因為這是一家經過層層審核批准的藥企,在生產疫苗技術上應該是成熟的,有能力做到不出現造假疫苗,可為何還是發生了?原因在哪?二是對於明知自身已經生產了造假疫苗,為何不主動向藥監部門反映要求收回生產的疫苗,還仍然向經營疫苗的廠商銷售?其目的何在?



三是如果不是被內部檢舉揭發,假疫苗還要生產到何時?還將禍害多少人?這樣的企業到底屬於什麼樣的企業?四是作為一家專門生產各種疫苗的企業,不僅被曝生產了假狂犬疫苗,又立即發現了“百白破”疫苗造假,這對於企業充分暴露了一個什麼樣的問題?是不是可理解,還有其他造假疫苗沒有被曝光?五是作為一個疫苗生產企業本身獲得的利潤應該屬於“暴利”了,在技術上並不是沒有錢投入研發,可為何偏偏仍打起了造假藥品的歪主意?



所以,對長春長生僅罰款344萬太少了,也太輕了,這不足以促使企業長記性從中汲取深刻教訓,將來說不定還會重演造假伎倆。所以,應該罰得讓該企業關門破產和傾家蕩產才行,尤其是對該企業負責生產質檢的相關人員的全部財產予以沒收,並判處重刑。如此,才能真正平民憤、息民怨!更好地保護下一代,保持中華民族的未來!


財經深思


疫苗問題重中之重!

我家裡有兩個寶寶,每次帶著小寶寶打針的時候都要忍著痛。眼睜睜的看著那麼長的針頭插入寶寶皮膚,她哭的那樣心裡很痛。都是為了寶寶好為了有更好的身體才忍痛讓她經受這些。誰承想這件事暴露出來,我們家長做的是對還是錯呢?

打針的時候醫生首先會問小孩子最近有沒有感冒發燒不舒服。因為有的疫苗是減毒,或滅活疫苗。滅活的還好說,打了進去之少很安全,但是減毒會不會引起併發症我就心裡不踏實。醫生都會如此過細的問,難道如此大的藥企會不知道疫苗的重要性。

現如今我小孩打的疫苗是國家免費,國家出錢的惠民政策。疫苗這道關真的一定要把控好!孩子是祖國的未來,是民族的希望。他們不保護好,如何談少年強則中國強?

另外再如今的法律框架下竟然敢走這條高壓線,違法的成本太低了,事情的定責太輕,建議國家法律出臺相關政策嚴格打擊疫苗類違法行為! 刑責太輕,更何況是關乎民生的大事!


經典電影視


曾記得有一名著名學者說過這樣的話:一個社會有三大底線行業。1、教育;2、醫療;3、法律。無論這個社會有多麼不堪,只要教育優秀公平,底層就會有上升希望;只要醫療不黑暗墮落,生命就會得到起碼尊重;只要法律秉持正義,社會不良現象就能被壓縮到最小空間……如果三大底線全部洞穿,這個社會就是地獄!

就長春長生因生產一批“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檢驗結果“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被罰款344萬一事,如果孤立地從中國現行法律規定看,長春長生這次已經被“從重”——百白破疫苗一支才3元+,涉案雖然逾25萬支,但貨值也就區區85萬+元。

而下發處罰決定的吉林食藥局,將長春長生此事件中所涉疫苗認定為劣藥,該公司這一違法行為被認定為“生產銷售劣藥”。

咳咳,傷風感冒拉肚子胃痛之類藥物,如果僅僅是“劣藥”,最多是服用後沒效果,尚不至於害命。但疫苗這種“藥”是啥概念?那是兒童生命的保護屏障!一旦這屏障被“劣藥”撕裂,其行為與謀財害命有何兩樣?況且,這謀財害命的行為主體,是擁有國家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產品上市合格證等合法外衣的企業!

這事兒,如果發生在米國,你這企業立馬被罰得傾家蕩產!如果發生在日本,除了鉅額罰金,你這企業負責人和 “劣藥”生產線上的關鍵人,得切腹向國民謝罪!如果發生在朝鮮,你這企業負責人和“劣藥”生產的關鍵人,只有一個下場:炮決!

為什麼生產了這種“劣藥”在國外普遍會被處以“極刑”?

那是因為,百白破疫苗是預防百日咳、白喉、破傷風最有效手段,接種了“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疫苗的娃娃,就意味著隨著年齡增長,不曉得哪一天就會因患百日咳或白喉或破傷風而被奪命!

“效價”是什麼鬼?說白了,就是這疫苗對兒童隨著年齡增長免得百日咳、白喉、破傷風可能性的大小指標。“效價”不合格,就意味著這疫苗的免疫力弱甚至沒有!試想,兒童打了這“劣藥”,因生產這疫苗的企業有合法外衣,因而造成他家的產品安全假象,而現實社會又缺乏打了疫苗後的跟蹤和檢測其保護效果機制,因此這些兒童明裡上打了這些百白破疫苗,而實際上很可能對這些病原體免疫早已經失敗,而家長們都還被矇在鼓裡!

試想,這不是謀財害命,是啥?

也許,一隻疫苗才3元多,太不起眼,企業壓根兒就沒把它放在“謀財”上,因而這企業生產的這些“劣藥”沒主觀故意,但是,現實的結果就很有可能發生這樣的場景:某些個兒童因接種了你 “效價”差的疫苗而無法抵禦相應病原體,最後罹患白喉等傳染病,甚至被奪去生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