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並非等同於存在勞動關係

當前建築行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伴隨著諸多非法轉包、非法分包、借用資質等亂象,從而導致此類案件的法律關係錯綜複雜。近日,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用工主體非法分包,非法承包單位僱傭人員受傷而起訴確認與用工主體存在勞動關係的案件。 萍鄉某小區將其1#、7#、8#樓項目工程由上海某公司承包,該公司又將該工程勞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劉某。2017年10月5日,劉某僱傭李某在工地做事,約定每天工資50元,工資由劉某發放。2017年11月22日,李某在塔吊機裡裝磚時,不慎被塔吊機鋼絲繩壓傷左手大拇指。受傷後劉某將李某送至醫院治療,並墊付了醫療費。2018年2月23日,李某向萍鄉市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分包主體上海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萍鄉市勞動仲裁委當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遂李某向法院起訴。另查明,上海該公司為該工程項目購買了團體意外險,李某與該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15】12號)第四條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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