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吸毒,全家遭殃。一個個血的案例,親情、健康、自由,都跟著隨風飄散......
說到毒品,不少人對它深惡痛絕,它不僅對身體及精神都有著極大的危害,而且吸食後容易上癮,產生的後果不堪設想。
但你知道嗎?即使你不碰毒品,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
近日,閩清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許某、黃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2017年2月19日,黃某應許某要求,以自己的名義與房東廖某簽訂閩清縣梅城鎮某住宅房屋的租賃合同,由許某提供房租費和押金給名義租賃人黃某,再由黃某支付給房東廖某。期間該房屋由許某居住,黃某時常來到該房屋通宵玩電腦,且許某、黃某均擁有該房屋鑰匙。
2017年3月至5月期間,許某在租住處內多次容留謝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許某在該租住處兩次與謝某一起吸食毒品,三次與鄭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黃某在該租住處三次看見並放任許某、謝某、鄭某等人吸食毒品,均未予以制止或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
隨後,許某、黃某分別於2017年5月26日及7月18日被抓獲。閩清縣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許某、黃某提供場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由於被告人許某、黃某犯罪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度良好,可以從輕處罰,許某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2000元,黃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2000元。
01
什麼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這種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
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灑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02
房東對黃某的租賃行為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
不需要。黃某與許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為是在明知他人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仍舊予以收留,屬於故意犯罪。而房東廖某對於此行為確實不知,不構成犯罪。
在打擊毒品犯罪和未成年人禁毒教育宣傳上,閩清縣檢察院又做了哪些努力呢?
閩清縣檢察院
打擊毒品犯罪出成效
1
保持高壓打擊態勢,加大偵查監督力度
2016年以來,共審查批捕涉毒案件40件63人,起訴 28件52人,其中辦理特大製毒團伙犯罪3件24人;
2
成立以員額檢察官為主任檢察官的涉毒案件小組,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進行快捕快訴
對有販毒前科、累犯或多次販毒的依法提出從重量刑建議。審查發現兩起涉毒案件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線索,經過核實證據,及時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兩件兩人;
3
加強協作配合
建立適時介入聯席會議信息共享和情況通報,提高懲治毒品犯罪的合力和效果,通過座談會、研討會等方式與法院共同探討毒品案件的證據標準和存在的疑難複雜問題,促進涉毒案件辦案質量的提高2016年來共適時介入重大涉毒案件 5次,引導偵查補充證據8條;
4
強化訴訟監督
2016年來,共監督立案涉毒案件4件4人,追加起訴2件2人,依法對量刑不當等確有錯誤毒品案件提出抗訴2件,均改判加重刑期。
閩清縣檢法聯動
寓教於庭共同開展
“未成年人禁毒宣傳日”活動
6月23日,在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閩清縣檢察院與縣法院聯合,針對當前毒品犯罪年輕化的問題,邀請閩清縣禁毒教育基地的學生與社會上關愛未成年人士共同旁聽一起毒品犯罪案件的公開庭審。
庭審中,公訴人針對青少年好奇心強、辨別是非能力弱且缺乏與毒品相關的法律知識這一特點,著重提醒青少年需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與自身法律意識,提升抵制毒品侵害的能力。庭後,公訴人對在場學生開展禁毒知識教育,耐心為學生解答關於毒品方面的疑問,幫助學生們築牢拒絕毒品的堅強防線。
有毒必肅,吸毒必戒
容毒必究,販毒必懲
作者丨詹秀林,張國清,林瑤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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