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撫養義務到底應該做到什麼程度?

有俗話說“生既為同衾,死當攜手歸”。這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之間具有扶養義務的最好體現,我們都知道,夫妻之間具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可是夫妻之間的撫養義務到底應該做到什麼程度呢?

夫妻之間的撫養義務到底應該做到什麼程度?

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撫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夫妻之間的撫養是為保持家庭生活所必盡的義務,這種義務是無條件的,要作出自我犧牲的。即所謂“即使是最後的一片肉、一粒米也要分而食之的義務。”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如何理解?

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內涵和外延都極其豐富。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至少應該在物質生活上相互照料,尤其在經濟上要相互扶持,在精神生活上相互慰藉並互為對方的精神支柱。

此外,夫妻間的相互扶養義務是不以條件為前提的。由於夫妻雙方是一個家庭的核心所在,故而這種相互扶養義務是維繫婚姻甚至是家庭的重要的必要紐帶。

夫妻之間的撫養義務到底應該做到什麼程度?

如何理解“需要扶養的一方”?

在這裡“需要撫養的一方”指的是主要包括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缺乏生活來源導致生活困難,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一方。

在這裡,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強調的不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

倘若一方有履行上述義務的能力卻不履行的,需要扶養的另一方有權利要求對方給付一定的扶養費用。尤其是當一方身身患病殘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更應當切實落實這種扶養義務。

退而言之,假如一方沒有履行上述義務,則另一方完全可以藉助法律之手段來維護並實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上之所以規定,夫妻有互相撫養的義務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維繫夫妻雙方的和諧生活,如若夫妻雙方生活差距過大則不利於雙方的共同生活。

夫妻之間的撫養義務到底應該做到什麼程度?

對此不難理解,婚姻是以共同生活為前提的,生活在同一屋簷下的夫妻,僅僅是把撫養建立在一方生活極其困難的條件之下的話是不利於維繫夫妻生活的。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是以婚姻、血緣關係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組成的親屬團體。婚姻是家庭得以產生的前提,所以婚姻關係是十分重要的。

《婚姻法》是為了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但如果僅僅依靠法律是不能夠完全的解決社會中各種各樣的婚姻問題。

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現存的法律條文和加強社會道德建設,才能解決社會快速發展過程中的各種婚姻家庭問題。把法律的強制性和道德的約束力相互配合,磨合法律與道德之間的矛盾,從而保護婚姻家庭,利於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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