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微商监管的长征之路

近年来,随着分享经济、O2O、社交网络等平台的快速发展,微商、网络直播等领域的活动,是否应归属电商经营者的范畴,成为业界关注。下面总结了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常委会审议重点: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微商监管的长征之路

修改定义电子商务经营者概念,微商包含在内:

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重新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个概念就包括了我们的熟悉的微商。一直以来,立法滞后和监管空白让电商发展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专门法律通过后或有望填补电子商务领域的诸多法律空白。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微商监管的长征之路

规范电子商务竞争行为,明确服务协议:

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菅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菅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微商监管的长征之路

个体经营须有营业执照,个别零星散户不用:

在草案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体现了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建议在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微商监管的长征之路

各个平台未尽义务须担责,再也不是三不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微商等电子商务从业者如果能够遵法守法,事先估计到违法犯罪要接手法律的惩罚,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相信互联网交易市场会越来越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