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产妇到底有没有决定生育方式的权利?

产妇到底有没有决定生育方式的权利?答案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有”。

实际上1994年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这样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法律上,产妇到底有没有决定生育方式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又规定: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两相比较,侵权责任法效力高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产妇自然有知情同意权,享有自主决定生育方式的权利,毕竟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产妇痛得死去活来,丈夫却拒绝无痛分娩,理由是上麻醉对小孩子有影响。某些意义上这类事儿在社会上还是挺普遍的,会不会让人想到在面临类似事件上,大众经常挂在嘴边的“保大还是保小”?

不过谈远了······我们依旧将目光放在这个事件本身。

归结根底,产妇对于医疗方式的知情同意权上面已然述尽,那么当产妇和家属的意见产生分歧时,究竟该由谁行使这一权利?

如果单纯依据法律,答案从来就不难,知情同意权本就来自于产妇,家属代替产妇成为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也仅仅是来自于产妇的授权,如果产妇和家属的意见产生分歧,产妇本就可以撤销原授权,亲自行使知情同意权。这也就是怎么生,如何生本应操之于孕妇之手。

不过略有遗憾的是,很多问题并非是完全依据法律条文就可以解决的。产妇在待产期莫如与家属商定方案,就生育方式达成一致,毕竟预先充分的沟通总比事到临头措手不及所导致的事后怨恨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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