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產婦到底有沒有決定生育方式的權利?

產婦到底有沒有決定生育方式的權利?答案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有”。

實際上1994年施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這樣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法律上,產婦到底有沒有決定生育方式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又規定: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兩相比較,侵權責任法效力高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產婦自然有知情同意權,享有自主決定生育方式的權利,畢竟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產婦痛得死去活來,丈夫卻拒絕無痛分娩,理由是上麻醉對小孩子有影響。某些意義上這類事兒在社會上還是挺普遍的,會不會讓人想到在面臨類似事件上,大眾經常掛在嘴邊的“保大還是保小”?

不過談遠了······我們依舊將目光放在這個事件本身。

歸結根底,產婦對於醫療方式的知情同意權上面已然述盡,那麼當產婦和家屬的意見產生分歧時,究竟該由誰行使這一權利?

如果單純依據法律,答案從來就不難,知情同意權本就來自於產婦,家屬代替產婦成為知情同意權的行使主體也僅僅是來自於產婦的授權,如果產婦和家屬的意見產生分歧,產婦本就可以撤銷原授權,親自行使知情同意權。這也就是怎麼生,如何生本應操之於孕婦之手。

不過略有遺憾的是,很多問題並非是完全依據法律條文就可以解決的。產婦在待產期莫如與家屬商定方案,就生育方式達成一致,畢竟預先充分的溝通總比事到臨頭措手不及所導致的事後怨恨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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