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希望对长春长生疫苗案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采办疫苗的人有什么惩罚?

军事一点通


问题是让大家各抒己见,那我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1,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以死谢罪,干了这么丧尽天良、断子绝孙的勾当,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2,整个利益链条里的每个环节都应该被彻查,涉嫌贪腐问题的更应该严肃处理,绝不能纵容,绝不能姑息。

3,还要彻查三大股东控股的其他企业有无类似问题,即是防患于未然,也是对群众生命安全的负责。因为他们已经丢掉了最基本的良知,什么事情干不出来?

4,我们也应该参照国外动辄把造假者罚得倾家荡产的做法,加大处罚力度,增加作假风险,从源头上震慑造假者。

5,责令问题企业出资给予已经注射了问题疫苗的受害者适当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检测及救助。

6,索赔施行“无过错”原则,既索赔者不需要证明自己的伤害是由于医疗机构或疫苗生产商的过失引起的,只要注射了问题疫苗就可以索赔。

以上是我个人对此事的看法。


夜雨如书


你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惊闻假疫苗一事,义愤填膺不能自己!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把这肮脏的双手伸向儿童,天理难容! 这比造假酒、假烟、假服装更加罪孽深重、丧尽天良,这是在间接杀人啊,而且杀的是无辜的脆弱的儿童,对此等恶人绝不可饶恕!


这不但令很多母亲揪心愤怒,也令我这个妇产科医生痛心疾首!

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女人、为了生一个孩子,费了多少周折,花了多少心血,甚至是冒着生命的危险,怎么能如此歹毒残忍的伤害!

有的不孕不育的女人,为了生孩子四处奔波,八方求医,花光了积蓄,跑酸了双腿,哭瞎了两眼。好不容易生一个孩子,怎么能如此祸害?

有的女人十月怀胎,孕吐心慌,头晕浮肿,高血压糖尿病、生产时出血,哺乳期困倦,生一个孩子容易吗?

如果连儿童都保护不了,安全感何在? 造假疫苗的元凶必须严惩!用法律武器来为这些孩子申张正义,维护权利,让造假者为自己的罪行付出沉重的代价,令其倾家荡产甚至杀掉也不为过,让其他人引以为戒,再也不敢了!

还天下母亲一份安慰!还所有孩子一份安全!


陈庆华大夫


1.对假疫苗主要负责人必须处以无期徒刑,如调查发现对人民群众健康有严重影响,则考虑死刑,必须杀一儆百,否则不足以产生威慑力!

2.罚没假疫苗负责人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5-10倍罚款,不罚到他们倾家荡产,不足以平民愤!

3.对采购者,尤其是收受贿赂者,一经查实,绝不手软,该开除的开除,该负刑责的必须交法院判决!

4.总之:对于无视人民健康,草菅人命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必须予以重罚!


老兵_1995


假疫苗事件,说明一个问题?羊毛出在羊身上,主要是黑心企业的负责人与当地的监督者狼狈为奸!都是为了钱才去的!他们为了赚黑心钱,不顾小孩子的死活,突破人类道德的底线,如果是企业负责人造成这样的事件的发生?这样子的话,一定要判刑的,不能说说就这样让他过去了!该判刑的就判刑!严重的话就要判死刑!因为这些赚黑心钱的!已经突破人类的道德底线了,他们离魔鬼已经很接近了,还要查一下他那些当地的官员有没有贿赂?他们狼狈为奸掩盖一些事实?给中国的药品形象造成很大的损失,以后出口到国外的疫苗,外国人就不会信用中国的形象了,所以说这这件事情事件很严重的事情,让我们中国损失巨大,也给中国的小孩子,造成最大的伤害,也给人们造成巨大的恐慌,不管是谁?不管它是有多大的后台,该判刑还是要判刑的?最好判死刑,让其他造假者看看这就是他们的下场!警钟长鸣,一定要严惩这些造假的!黑心的商人。









世界星球


如何平民愤?一个字:杀!所谓的杀,就是要让制假造假和帮助制假造假的所有参与者都付出惨痛的代价,痛到如同被杀一般,才能让所有心有侥幸者对食品、药品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造假望而却步!

先说一下自己对假疫苗事件的第一感受。家里也有小孩子,听闻这个假疫苗事件,立刻翻查孩子的疫苗本,还好,没有打过这家疫苗。但是,正因为自己当时的那种紧张情绪,我才能体会那些打了假疫苗的受害家庭的痛苦和愤慨。

特别是假疫苗还有狂犬病疫苗,这个简直是不能原谅。曾经有朋友不幸被疯狗咬伤罹患狂犬病,最终离世。说真的,没有见过狂犬病病人的模样,你永远不会知道这个狂犬病的可怕。原来好好的一个人,最后狂躁成那样,看到水就惧怕,撕咬身边的人,这就是狂犬病。

现在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包括狗、猫都可能是狂犬病的携带者,一旦被抓、被咬,都有可能会患上狂犬病,而且狂犬病的潜伏期可以长达10年以上,所以,一般情况下被狗和猫咬伤、抓伤,最好都能在24小时内打一针狂犬病疫苗。但是如果你遇到了假疫苗,你想结果会怎么样!所以,假疫苗害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家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假疫苗真的就是图财害命啊!

再来说一下自己对如何处罚假疫苗事件的一些意见。既然是图财害命,那就应该严惩不贷!个人觉得,凡是和食品、药品等国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制假、造假案件都应该下最大的力气、用最重的处罚,严厉打击,要打到他们痛彻心扉、痛彻骨髓、痛不欲生,才能有效遏止这样的造假行为。

首先,要最大力地处罚制假造假的直接责任单位。这种处罚不是罚款三百万就可以了事的。在法律条文范围内,用最重的法律都是适合的,不仅要追究其经济责任,而且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这种罚款几百万的处罚,与其获利上亿元而言,完全不成比例,这样的话,造假成本实在太小,还是会有人以身试法、牟取暴利。

其次,要严惩那些为制假造假开绿灯的行政单位涉事人员。反观长春长生在制假造假的过程中,长生生物怎么就能“后发制人”,获得那些具有市场垄断性质疫苗的生产资质,并在短时间里形成行业绝对优势地位,这背后的涉及的人和单位,也必须一查到底,严肃问责。

最后,希望针对制假造假行为进行立法管控,从法律层面提供重罚的依据。希望国家层面能够针对食品、药品等行业的进行立法,对制假、贩假的企业和单位,一经查实,一定要处以非法所得10倍以上的处罚,并追究其最高可到死刑的刑事责任。

食药安全,一直是大众关心但是却担心的一个大的民生问题。还是那句话,打击食药制假,必须要打痛他这些造假者,只有让造假者痛苦绝望的嘶鸣传遍大地、才能让心有侥幸者闻声止步,只有让造假者罪恶的鲜血涂满高高耸立的耻辱柱,才能让心有企图者望而却步!


福建傳統詠春拳


长春长生疫苗案,影响之巨大,性质之恶劣,后果之严重,真是史无前例!已经突破了人类道德水平的底线!相关部门,也相继发声作出相关批示和采取行动,对长春长生疫苗案开展调查与处理。

不由得想起了假奶粉大头娃娃事件,而此次的假疫苗案,更是直接视人命与不顾,什么是丧尽天良,这就是!什么是毫无人性,这就是!长春长生疫苗案,不仅仅是公然践踏法律,更是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这是对人民生命的直接伤害,这是对道德底线和社会公德的破坏和践踏。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件,造假者所付出的代价太小了,得到的利益却是巨大的。造假者得到的惩罚也不足以震慑那些心怀鬼胎丧尽天良之人,才使得这些人胆敢以身试法。

医者仁心,“但愿世间人无病,宁可架上药生尘”,而现在呢???现代社会发展经济,是必须的,但是当整个社会的主流都在“向钱看”的时候,那是我们社会的悲哀。

从个人感情来说,对这些人——杀无赦,立斩!但,个人情感代替不了法律。相信我们法律的威严和公平,长春长生疫苗案会让我们看到一个宽慰的处理和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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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滩椰林


从个人感情上来说,希望疫苗案主要负责人被判“死刑”或“无期”

人命关天的大事竟然让这帮人如此“草率”的操作,这是道德的沦丧,这是对法律的肆意践踏!是对“民族”的不负责任!多少个家庭受到了“健康”和“精神”的双重伤害?这个“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试问疫苗案负责人:你敢再看一眼“受伤”儿童的眼睛吗?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民族的希望,祖国的花朵!一个柔弱的儿童不会说话,不会争辩,甚至患病后连哭声都特别无力!为了多挣几个“黑钱”疫苗案负责人你忍心吗?

暴露出来的仅仅是“冰山一角”!

惩罚的力度不大,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惩罚的力度不大,不足以为“祖国的未来”保驾护航!这一次曝光的25万支疫苗仅仅是冰山一角,生产、销售、采购等环节的疫苗案负责人,经公安机关查实的,都应负法律责任!

疫苗案利益链“涉嫌”五宗罪!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二.玩忽职守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行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对行贿罪的构成做出约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依照《刑法》,行贿“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贪污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五.伪造文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苗案利益链的罪行,是“罄竹难书”的,除了法律的惩罚,还有国人道德的谴责!良心的谴责!

一篇文章写不尽他们令人发指的罪行!要将疫苗案相关人员绳之以法,需要公安机关查实后,走法律程序!希望法律公正判决!坚决把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红色雄起


自7月15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国家药监局点名通报以来,问题疫苗事件持续发酵。24日,陆续又有几个省份就问题疫苗表态,与此同时,纪委监委、公安部门、检察院也全面介入。


(长生疫苗)

30省份集体发声!多地宣布停用问题疫苗 ,包括上海、河南、海南、重庆、山东、山西、广西、河北等8个省市疾控中心明确表示,全面停用、或是暂停使用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

事情被曝光的这几天,举国震惊,全民抗愤!这是继三鹿奶粉事件后的第二个引爆全民恐慌心理的大事件,长春长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药品生产规定,将不合格疫苗产品流向市场,这种视人命如草芥,置法律于不顾的恶劣行为结结实实突破了人的道德底线!

就在前两天,长春长生董事长高俊芳等15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刑事拘留。

对于这群人以及上下游的相关人员必须处以重刑,罚他们所有人倾家荡产,事件中的核心人物死刑,其他参与人员视情节程度分别量刑,让这群人永世不得翻生!即“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

如果不对这群人施以最严重的惩罚,很难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就是要杀一儆百,还社会一片天朗气清!

团队特邀嘉宾:飓风娱乐


一枚明粉


从一名普通人角度来说个不理性的惩罚措施:

我认为生产问题疫苗的根本原因无非是因为:

第一、利润更高;

第二、违法成本低;

第三、产业链可能整体腐烂。

既然如此,我想对这帮人的惩处措施是罚没全部违法所得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死刑立即执行!基于此才能让其他从事食品、药品的人看到违法成本的高昂代价!同时震慑那些蠢蠢欲动的不良商家!

从一个法律人的身份来说说怎么判处比较合适:

首先在谈惩处之前,我认为目前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惩罚力度过低,还必须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的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予以惩处。但是当前最新的报道称涉案人员已经被采取措施,该案已经有公安刑事立案。

据此我希望公安部门能够从该疫苗的整条产业链入手查明疫苗的问题源头、问题疫苗的去向、损害结果、劣药的利润、事前的审核哪儿出了问题才会导致疫苗再次流入市场等各个细节问题一一查实,对于涉案的人员我个人认为可能涉嫌的罪名如下:

1、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腐类罪名。

结合目前的涉案疫苗的去向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个人更看重后面公安的调查结果以及涉案的疫苗背后的利益链问题,予以查实,否则今天的长生倒掉,下面不排除还有第二个长生的出现!既要严惩长生,更要严惩背后的利益链!


麋鹿说法


长生生物的主要责任人员作出如此伤天害理的事,我当然希望法庭对他们做出顶格处罚——依法判处他们死刑。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他们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吗?

长生生物此前被曝光生产、销售效价不够的百白破疫苗,这是毫无争议的生产、销售劣药罪。之后,长生生物又被查出生产、销售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这究竟属于假药还是劣药就有待进一步调查。如果最后查明这些狂犬疫苗所含成分在含量上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那么就属于劣药,相关责任人员就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如果这些狂犬疫苗所含成分在种类上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那么就属于假药,相关责任人员就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如果查明长生生物的主要责任人员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本罪的最高刑是死刑,他们生产、销售数量如此巨大的狂犬假疫苗,危害数以万计的生命安全,当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足够判处他们死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查明长生生物的主要责任人员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本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似乎不能从本罪对他们判处死刑。但是,我们同样可以从其他路径给他们判处死刑,因为生产、销售数以万计的劣质疫苗,尤其是狂犬疫苗,必将导致无数染上狂犬病毒的人贻误病情从而病发身亡,这显然已经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而本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其实在我看来,长生生物的主要责任人员明知道染上狂犬病毒的人如果不及时有效治疗,就必然会狂犬病发而死于非命。但他们仍然生产、销售疗效不够的狂犬疫苗给人使用,显然是在放任他们因贻误病情而死的危害后果,这完全算得上是故意杀人了!因此,我强烈建议对他们判处死刑,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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