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說丨宜興檢察長李營:「捕訴合一」有利於提高檢察產品品質

檢察機關對受理的審查逮捕與審查起訴案件,是由一名檢察官統一行使,還是由兩名檢察官分開行使,在實務和理論界都有很多討論,即捕訴分設還是捕訴合一之爭。筆者以為,評價捕訴是否合一的問題,不是簡單的孰優孰劣的判斷,而是可以簡化為能否形成1+1=2還是1+1>2的辦案效果追求。最高檢檢察長張軍指出,檢察機關要立足本職本業,努力提供更多更好更實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滿足人民群眾的新需要。筆者的理解是,更好更實的“檢察產品”標準,必須要達到“質量要硬”“效率要高”“效果要好”。對於選擇是捕訴合一還是捕訴分設,可以按照這個“檢察產品”標準去衡量、檢驗。

今年以來,按照省檢察院關於內設機構改革部署,宜興市檢察院在實現捕訴合一的基礎上,申請成立了專業的未成年人檢察、經濟犯罪檢察、公益訴訟檢察部門。整體運行情況看,捕訴合一有利於達到1+1>2的效果,使得檢察產品符合“三要”標準,具體體現為“四個化”。

一是有利於隊伍的專業化。捕訴分設背景下,偵監檢察官處於“短平快”的工作節奏中,特別是宜興每年審查逮捕案件500件以上,7名員額檢察官疲於在短時間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現在犯罪越來越趨向專業化、智能化,比如計算機信息系統類案件,涉及很多專業技術術語,案件複雜,只能靠加班加點短期內完成審查,長此以往偵監檢察官的業務水平會處於淺嘗輒止階段。這類專業化、智能化案件要求檢察官必須成為有專業精神、專業能力的磨刀石,但是現實中檢察官卻不得不面臨“萬金油”的尷尬,什麼案件都在辦,什麼案件都不精,而與此同時,公安、法院的專業化程度已經走在前列。捕訴合一後,通過設置專業化辦案部門和辦案組,實行捕訴監防一體化,專業人做專業事,檢察官反映,時間緊迫度有所降低,可以騰出時間深入研究個案中的疑難複雜問題,實現業務能力從“萬金油”向磨刀石再到小飛刀轉變。

二是有利於效率集約化。檢察官從審查逮捕甚至提前介入階段就對案件進行審查,到公訴階段,就可以節約熟悉案情的時間,特別是像一些新類型的涉眾型經濟案件,比如辦理的一起職務侵佔罪、欺詐發行債券罪、變造金融票證罪、隱匿、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卷宗上百本,證據上千份,熟悉案情要耗費很大的精力,而捕訴合一之後,避免重複“從頭再來”熟悉案件,加快辦案節奏,也可以減少犯罪嫌疑人審前被羈押時間,同時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

三是有利於效果最大化。檢察環節審查案件的核心是審查證據,偵查違法往往與偵查取證相關,捕訴合一後,推動檢察官不僅要有指控思維,還要有偵查思維、辯護思維、審判思維的構建,從而更加全面審查案件,實現辦案與監督效果的最大化。從實際運行看,即使是公訴環節的偵查監督力度並不比偵監環節弱,一組數據說明問題:今年上半年,宜興偵監環節向公安機關發出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2份,糾正漏捕3人;公訴環節發出糾正偵查違法通知書7份,糾正漏訴7人。

四是有利於案件精準化。其一,裁判標準更明確。捕訴合一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可以有效貫徹始終,檢察官將直接與法官對接,更深刻理解和把握裁判的證據標準和證明標準,同時全程引導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將裁判標準傳遞給偵查一線,既有利於提高自身審查逮捕質量,更督促偵查機關提升辦案質量,降低公訴。我院從2013年成立未檢科及今年內設機構改革以來,捕訴合一機制下所辦案件均未發現明顯質量問題。其二,責任主體更明確。捕訴合一後,要求同一個檢察官對同一個案件的質效“全程負責”,更加能歷練員額檢察官的責任擔當,真正將“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司法責任制落地生根。

基於捕訴合一的新要求,建議進一步完善中立性審查逮捕與審查起訴程序,加強檢察官更全面的業務培訓。

(作者系宜興市檢察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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