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7万买了台“问题车”,平顶山检察机关帮受害人追回损失!

3年前,受害人刘某花17万元买了一台"被强制执行中"的二手车,后车辆被人强行拦下开走。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受害人最近追回了损失。7月23日,受害人刘某将一面锦旗送到平顶山市卫东区检察院表示感谢。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3年前,原告刘某经平顶山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主管李某介绍,以17万元的价格购买许昌某汽车销售公司一辆豫K车牌的半挂二手牵引车,当时因刘某"短期内不准备上路运营"而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当刘某运营19个月后,2016年12月12日,涉事车辆在郑州北环被人强行拦下,对方自称"因汽车销售公司欠银行贷款,法院委派我们拦扣车辆"。随后,刘某报警求助,证实情况属实。于是,刘某向当初介绍车辆买卖的中间人李某要钱,结果接触了两次后,对方再也联系不上。刘某的经营合伙人刘某某去卫东区法院咨询后,被建议到市公安局东工人镇派出所申请立案调查。去年八月,卫东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东工人镇派出所案侦大队立案调查。该所查明,涉事车辆卖给刘某之前,原买主交了一部分分期付款,剩余29万元断供,许昌某汽车销售公司急于找下家接手,就将该车以17万元的低价卖给了刘某。后来,这笔钱被该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责人董某拿走了,董某在支付中介费和银行利息后,将其中一部分钱款据为己有,但却对公安谎称"刘某的17万元已全部交给了银行"。在卫东区检察院的主持下,东工人镇派出所与董某进行沟通,董某于本月中旬将17万元如数交还了刘某。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通过此案,卫东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局局长李睿提醒,购买协议不能签订得过于简单,应附上更具体的补充条款和细则,约定使用权和产权,以规避风险,最好保存视听资料证据。如果有充分证据证实相关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而不立案,受害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侦查监督,促进立案调查。( 董金良 邱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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