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之非法狩猎罪的构成及认定

野生动物保护之非法狩猎罪的构成及认定

非法狩猎罪是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保证野生动物能够保持良好的繁衍、生存环境,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的一个重要的保护手段。

定义:

《刑法》第三百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之非法狩猎罪的构成及认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及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但过失(如紧急避险)不构成本罪。

野生动物保护之非法狩猎罪的构成及认定

客体要件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本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指的是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之外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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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

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律规定;

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有公布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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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行为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有猎获物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无论有没有猎获物,只要实施了前款规定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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