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15條」管控城區房地產開發

昨日,記者從市房管局獲悉,針對我市房地產業發展中出現的新變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近日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荊門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管理的意見》,細化對中心城區房地產開發的管理。

據悉,近年來,隨著房地產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和棚戶區改造步伐的加快,中心城區房地產業得到了迅猛發展,房地產市場呈現出“二升”(房地產開發投資止跌回升、商品房價格穩步上升)、“兩降”(庫存商品房總量和去化週期大幅下降)的良好運行態勢。

但我市房地產業加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深層次的新問題:如房地產開發用地供地方式有待進一步完善、非住宅類商品房消化週期長、開發經營行為不規範等等,影響到房地產業的持續平穩健康發展,也給社會發展帶來了一些不穩定因素。

此次出臺的《意見》,從加強房地產開發用地出讓管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強化新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管理、優化商品房供應結構、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機制等六大方面,提出了15條具體意見。

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市政府出臺這個《意見》,目的在於全面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規範市場秩序,穩定市場預期,促進荊門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15條意見”亮點看過來

土地招標拍賣,零星土地不得單獨規劃和出讓

《意見》中要求加強房地產開發用地出讓管理。將建立房地產開發用地供應與商品房庫存狀況掛鉤機制,根據商品房庫存消化週期,適時調整開發用地供應規模、結構和時序;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價格、新建商品房價格、二手房價格“三價聯控”原則,根據出讓地塊周邊新建商品住房片區指導價格,合理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有效調控土地出讓價格,穩定住房市場價格預期。

首次供應房地產開發用地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原土地使用權(含城鎮工業企業退城進園騰退土地)需調整為房地產開發用地的,法律、法規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必須收回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

同時指出,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出讓,成片開發,配套建設。對於大宗土地難以一次出讓的,可實行統一規劃,分期出讓開發。原則上中心城區老城區30畝以下、新城區50畝以下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不得單獨規劃和出讓,零星土地應與周邊土地整合開發。

《意見》表示,將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並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開工、按時竣工。對因企業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超過約定時間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稅務部門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代徵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應當收回土地的,堅決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閒置用地的企業,列入用地信用黑名單,在閒置土地處置完畢前,不得再競買新土地,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

建設進度實時記錄,該上市時禁拖延

《意見》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前,先到房管部門領取並填報《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手冊》。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將主要事項如實記錄在項目手冊中,並在項目動工、辦理預售許可、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等時間節點,報送房管部門備案。

《意見》表示,將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在規劃方案的審批、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核發等環節,進一步提質提效提速。同時,也將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快商品住房項目建設、上市進度,對具備預售條件和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後,經督辦仍拖延上市的項目,作為不良行為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並暫停其土地競買資格。

公共建築設指標,小區配套要完善

《意見》要求,新出讓的居住小區住宅用地,嚴格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和省市有關政策,在土地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約定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配套公共建築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產權歸屬、產權移交方式,並在土地出讓成交後,由相關單位按照配建公共建築建設的相關規定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

同時,要求城鄉規劃部門在建設規劃方案審批環節,核定配套公共建築的內容、建設規模、建設位置;凡不按規劃要求建設的,不得辦理規劃驗收。行政審批部門在預售許可審批環節嚴格審核商品房預售內容,不得將保障性住房和社區用房、物業用房、幼兒園等配套公共建築納入銷售範圍。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時,應依據有關規定對公共建築依法確權登記。

《意見》還明確,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配套建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小區內基礎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

允許商用房改住宅,支持商用房轉功能

《意見》指出,對已全部繳清土地出讓金的待開發綜合用地,在符合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規劃許可要求,滿足停車位及各項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准,城鄉規劃部門可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調整項目商業用房和住宅比例,適當減少商業建築面積,增加住宅建築面積。

而對已建、在建的商業用房,在不改變房屋主體結構、不影響周邊交通與居住等條件的前提下,經法定程序批准並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可改變建築使用功能,用於發展符合市場需求的項目。

售房價格要申報,預售資金進“籠子”

《意見》表示,將嚴格控制商品住房價格漲幅,確保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漲幅與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相適應。對商品住房申報價格過高且不接受政府價格指導的項目,一律暫緩辦理預售許可、現房銷售備案、合同網籤備案。

同時,嚴格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只能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包括購置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支付項目主體及配套設施建設工程款、項目抵押貸款本息、稅費等。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將定(訂)金、首付款、貸款及全部售房款存入監管賬戶的,由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網籤,對違反規定將貸款資金髮放至非指定監管賬戶的,貸款銀行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資金追回併發放至監管賬戶,逾期不追回的,由金融管理部門共同採取措施予以懲處。

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聯動監管機制

《意見》要求,房管、國土、金融部門共同開展購房購地融資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對通過“眾籌買房”“首付貸”等形式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房地產企業,將其不良行為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暫停網籤。對房地產企業不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對外或變相對外出售、虛假宣傳、哄抬房價、價格欺詐、囤積房源、捂盤惜售和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以及不按照規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等違法違規行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視情節輕重,採取公開曝光、暫停網籤、停業整頓、資質降級、禁止開發企業及其關聯企業參與土地競買等措施嚴肅處理。

同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金融、房管、物價等部門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會商制度,加強對商品房銷售、供地、金融、房價等信息的監測和共享,定期共同研判會商房地產市場形勢,準確把握市場走勢,並根據市場變化適時調整完善調控政策,解決房地產市場調控中的問題和風險。(記者陳興國 通訊員袁凱 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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