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檢察建議 一張「遲來」的火車票

浙江檢察網台州訊 “這張火車票我等了兩年多,真的太感謝你們了,這個暑假孩子的願望終於不再落空了……”潘女士有些激動地拽著一面錦旗。

到底是怎樣一張動車票,能讓潘女士如此?檢察官在其中又擔當了什麼角色?

此事還得從2013年潘女士夫妻失和協議離婚說起。2013年的夏天,潘女士發現自己的丈夫蘇某有了外遇。悲憤交加之下,潘女士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帶著6歲大的兒子搬到孃家住。兩個月後,雙方簽訂自行擬定的離婚協議書,約定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均由各自享有和承擔。之後,兩人一直處於分居狀態,不再有經濟上的任何瓜葛。

2015年7月,潘女士向臨海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離婚,並再次明確雙方債務債權自理。本以為可以相安無事,直到今年年初,潘女士想趁著假期帶兒子外出遊玩,在買火車票時被告知:她已經被納入了被執行人“黑名單”。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潘女士也是一頭霧水,她確信自己沒有外債,也並未官司纏身,為何買票被拒?

潘女士向當地法院求助,才得知自己與前夫牽涉到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被起訴,2016年3月9日,法院判決其與蘇某共同承擔20萬元的債務。因債務沒有及時償還,潘女士被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關於這起民間借貸訴訟,潘女士表示全然不知,既不知道這筆借款的存在,也沒有收到法院傳票,更沒有被告知判決結果。這樣的法律程序真的合規嗎?但潘女士向法院提起上訴以及申訴的期限均已超過,不僅出行受限,承諾兒子的事不能兌現,而且莫名捲入這場金錢糾紛著實給潘女士造成了很大的困擾。

萬般無奈之下,潘女士想到了檢察機關,並抱著試試看的心理向檢察機關遞交了一份申請書。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應遵循“法院救濟在先,檢察監督在後”的原則。也就是說潘女士在未提出上訴又未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情況下,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不予受理。

椒江區人民檢察院接到申請書後,並非簡單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而是根據潘女士遞交的申請書,找到一些蛛絲馬跡,立刻展開調查。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向法院起訴時潘女士已經與其前夫通過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剝奪了潘女士的辯論權利,影響其行使上訴權,進而影響其申請再審,檢察機關決定依職權受理該案。今年4月,承辦檢察官打電話告知潘女士這個案子已經立案審查,並希望她配合調查。

潘女士申請監督的案件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潘女士是“被負債”的,即使原審判決法院因程序存在問題需要進行再審,也很難擺脫需與其前夫共同承擔鉅額債務的困境。像潘女士這樣“被負債”,已經成為一大社會問題,此時恰逢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新的司法解釋出臺,雖然該解釋的規定對潘女士有利,但該解釋並不適用於施行時已經終審的案件。如何更好地保護未舉債配偶一方以及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成為檢察官如何履行好監督職能的重中之重。

檢察官憑藉多年的辦案經驗,細緻地查閱案卷,深入調查、認真分析,根據潘女士與其前夫存在分居、男方曾有外遇寫過承諾書以及雙方簽訂過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又未涉及添置共同財產以及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和承擔等事實,判斷潘女士對案涉債務知情的可能性較低,難以認定潘女士與其前夫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案涉債務不應由潘女士共同承擔。

4月24日,椒江區人民檢察院向同級法院發送了再審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再審該案。法院經審查予以再審立案。但是,如果法院最終以判決方式結案,勢必會對潘女士或債權人其中一方產生極其不利的後果。為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法院再審審理期間,據檢察機關提出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意見,通過向當事人分析各自利弊,存在的訴訟風險,並多次協同檢察機關通知當事人進行溝通協商,最終促成潘女士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由潘女士承擔共計三萬元左右的債務,並當場履行完畢。潘女士懸著的一顆心也終於可以落下了。

以為事情圓滿解決了,但是買票服務仍然將潘女士拒之門外。這就納悶了?7月初,承辦檢察官又一次打電話給潘女士,“從今天起您可以正常買票出行,我們已經要求法院將您的失信信息刪除了”,潘女士在電話那頭連連感謝。原來,在民事判決生效監督案結案後,檢察官繼續跟蹤了該案的後續情況,發現潘女士在支付執行款後,潘女士的失信信息仍然在網上公開並未刪除。根據最高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相關規定,椒江區檢察院再次向同級法院發出了依法糾正檢察建議書。法院很快採納了檢察建議,將潘女士的失信信息刪除。

這就出現了開篇的場景,潘女士興沖沖地拿著錦旗來找承辦檢察官,“檢察官‘心繫群眾 排憂解難’,這次我是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明天就要帶兒子出門玩兒,兒子高興地不得了……”

两份检察建议 一张“迟来”的火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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