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检察建议 一张“迟来”的火车票

浙江检察网台州讯 “这张火车票我等了两年多,真的太感谢你们了,这个暑假孩子的愿望终于不再落空了……”潘女士有些激动地拽着一面锦旗。

到底是怎样一张动车票,能让潘女士如此?检察官在其中又担当了什么角色?

此事还得从2013年潘女士夫妻失和协议离婚说起。2013年的夏天,潘女士发现自己的丈夫苏某有了外遇。悲愤交加之下,潘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带着6岁大的儿子搬到娘家住。两个月后,双方签订自行拟定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均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之后,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不再有经济上的任何瓜葛。

2015年7月,潘女士向临海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并再次明确双方债务债权自理。本以为可以相安无事,直到今年年初,潘女士想趁着假期带儿子外出游玩,在买火车票时被告知:她已经被纳入了被执行人“黑名单”。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潘女士也是一头雾水,她确信自己没有外债,也并未官司缠身,为何买票被拒?

潘女士向当地法院求助,才得知自己与前夫牵涉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起诉,2016年3月9日,法院判决其与苏某共同承担20万元的债务。因债务没有及时偿还,潘女士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关于这起民间借贷诉讼,潘女士表示全然不知,既不知道这笔借款的存在,也没有收到法院传票,更没有被告知判决结果。这样的法律程序真的合规吗?但潘女士向法院提起上诉以及申诉的期限均已超过,不仅出行受限,承诺儿子的事不能兑现,而且莫名卷入这场金钱纠纷着实给潘女士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万般无奈之下,潘女士想到了检察机关,并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一份申请书。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应遵循“法院救济在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原则。也就是说潘女士在未提出上诉又未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申请书后,并非简单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是根据潘女士递交的申请书,找到一些蛛丝马迹,立刻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潘女士已经与其前夫通过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剥夺了潘女士的辩论权利,影响其行使上诉权,进而影响其申请再审,检察机关决定依职权受理该案。今年4月,承办检察官打电话告知潘女士这个案子已经立案审查,并希望她配合调查。

潘女士申请监督的案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潘女士是“被负债”的,即使原审判决法院因程序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再审,也很难摆脱需与其前夫共同承担巨额债务的困境。像潘女士这样“被负债”,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此时恰逢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虽然该解释的规定对潘女士有利,但该解释并不适用于施行时已经终审的案件。如何更好地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以及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检察官如何履行好监督职能的重中之重。

检察官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细致地查阅案卷,深入调查、认真分析,根据潘女士与其前夫存在分居、男方曾有外遇写过承诺书以及双方签订过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又未涉及添置共同财产以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等事实,判断潘女士对案涉债务知情的可能性较低,难以认定潘女士与其前夫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案涉债务不应由潘女士共同承担。

4月24日,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送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再审该案。法院经审查予以再审立案。但是,如果法院最终以判决方式结案,势必会对潘女士或债权人其中一方产生极其不利的后果。为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再审审理期间,据检察机关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意见,通过向当事人分析各自利弊,存在的诉讼风险,并多次协同检察机关通知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促成潘女士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潘女士承担共计三万元左右的债务,并当场履行完毕。潘女士悬着的一颗心也终于可以落下了。

以为事情圆满解决了,但是买票服务仍然将潘女士拒之门外。这就纳闷了?7月初,承办检察官又一次打电话给潘女士,“从今天起您可以正常买票出行,我们已经要求法院将您的失信信息删除了”,潘女士在电话那头连连感谢。原来,在民事判决生效监督案结案后,检察官继续跟踪了该案的后续情况,发现潘女士在支付执行款后,潘女士的失信信息仍然在网上公开并未删除。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相关规定,椒江区检察院再次向同级法院发出了依法纠正检察建议书。法院很快采纳了检察建议,将潘女士的失信信息删除。

这就出现了开篇的场景,潘女士兴冲冲地拿着锦旗来找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心系群众 排忧解难’,这次我是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明天就要带儿子出门玩儿,儿子高兴地不得了……”

两份检察建议 一张“迟来”的火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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