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动态」芒市警方:缉枪治爆见成效

「县市动态」芒市警方:缉枪治爆见成效

01

「县市动态」芒市警方:缉枪治爆见成效

“责任与使命突出治安问题整治”打击涉枪涉爆专项行动以来,芒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把宣传发动贯穿专项行动始终,放在突出位置重点抓好。充分调动辖区各方面力量,深入走访、广泛宣传,打一场缉枪治爆人民战争。7月24日通过宣传,收到群众主动上交的2支民用枪支。

行动中,派出所整合一切社会资源,发动一切积极力量,创新宣传方式,充实宣传内容,正确把握宣传时机和力度,采取走街入户宣讲、悬挂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涉枪涉爆犯罪判例集中宣讲,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枪支弹药、危爆物品流散社会后造成的巨大危害,把宣传工作贯穿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的始终,确保宣传全覆盖、无死角,营造出声势浩大的舆论热潮。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提供枪爆线索,敦促违法犯罪分子主动上缴非法枪爆物品。行动以来,共展出通告、标语50余份,发放宣传单200余份,召开群众会2次,开展定点集中宣传2次。通过全方位、高频率、多形式的宣传,在辖区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在有效震慑犯罪的同时,形成了强有力的政策攻势。

目前,群众上交的支枪已上交市局治安大队。

02

「县市动态」芒市警方:缉枪治爆见成效「县市动态」芒市警方:缉枪治爆见成效

7月份以来,芒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按照全市公安机关“责任与使命突出治安问题”专项行动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辖区实际,突出重点,采取措施,继续深入推进公安机关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向前发展,巩固前期战果,全力收缴散存在社会上的非法枪爆物品,从源头上铲除枪爆祸患。一方面到辖区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工作氛围,充分发挥群众潜力,最大限度调动群众参与公安工作的积极性,为公安工作提供线索,力争通过开展宣传工作,收缴一批散存在群众中的违法涉枪涉爆物品。另一方面认真对涉枪涉爆重点人员进行梳理,查找犯罪线索,力争破获查处一批涉枪涉爆案件,收缴一批违法枪爆物品,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通过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18年7月23日辖区群众主动向城郊派出所上缴512发多年前遗留的步枪子弹。

2018年7月23日,城郊派出所接德宏师专新校区保卫处副处长龙某报警称,师专在清理档案柜时发现多年前学生军训时购买来未使用完的步枪子弹512发,后来,由于人员变动频繁,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致使未使用完的子弹未能及时上缴相关部门,一直存放于档案柜内。接警后,派出所将情况上报市局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治安大队,同时迅速抽调民警迅速赶往师专将512发子弹全部收缴。

目前,该512发子弹已移交治安部门处理。

「县市动态」芒市警方:缉枪治爆见成效

法律延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警方提示

私藏枪支是违法行为,对于群众主动上交非法持有涉枪涉爆物品,消除社会隐患给予表扬,同时希望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互监督,为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县市动态」芒市警方:缉枪治爆见成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