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冊亨:男子緩刑期內再行賄 獲刑二年半 罰款13萬元

貴州冊亨:男子緩刑期內再行賄 獲刑二年半 罰款13萬元

近日,貴州省冊亨縣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個體工程承包商向國家公職人員行賄案,判決撤銷2012年某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鄒某所宣判的緩刑執行部分,被告人鄒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貴州冊亨:男子緩刑期內再行賄 獲刑二年半 罰款13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間,鄒某通過掛靠多家建築、建設有限公司,採取委託圍標方式中標。在承接某住建局發包的住房建設項目過程中,為感謝韋某(另案處理)在其獲得住房建設項目工程中給予的關照,先後六次送給韋某共計人民幣26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鄒某在實施工程建築中,為獲取工程承包權,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法律規定,分六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鄒某犯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確認。

該案中,被告人鄒某曾因犯行賄罪被判處緩刑,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本罪,依法應當撤銷前罪判決宣告的緩刑部分,將前罪判處的刑罰與本次判決所處刑罰數罪併罰。鑑於被告人鄒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對被告人鄒某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以及《關於辦理貪汙賄賂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馬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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