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册亨:男子缓刑期内再行贿 获刑二年半 罚款13万元

贵州册亨:男子缓刑期内再行贿 获刑二年半 罚款13万元

近日,贵州省册亨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个体工程承包商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案,判决撤销2012年某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邹某所宣判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邹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贵州册亨:男子缓刑期内再行贿 获刑二年半 罚款1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邹某通过挂靠多家建筑、建设有限公司,采取委托围标方式中标。在承接某住建局发包的住房建设项目过程中,为感谢韦某(另案处理)在其获得住房建设项目工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六次送给韦某共计人民币26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在实施工程建筑中,为获取工程承包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分六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

该案中,被告人邹某曾因犯行贿罪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本罪,依法应当撤销前罪判决宣告的缓刑部分,将前罪判处的刑罚与本次判决所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邹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马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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