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某企業訴當地縣政府違法徵收,補償決定書中有哪些違法點?

前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有權按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予以公告。本條的制定或是為了兼顧拆遷效率,因此給了徵收部門較大的權力,但這絕不意味著徵收部門能夠隨意行使這項權力。

本文以我律師團先前代理的“安慶某企業訴當地縣政府違法徵收”一案為例,談談徵收部門在作出補償決定的時候可能出現的違法點。

案件事實:

當事人方先生在安慶某地取得一塊國有土地使用權,用來開辦了一家企業。2016年,當地政府為改建高速公路,需要對方先生的企業所在地進行徵收。由於徵收部門的程序違法,且補償價格不合理,方先生一直沒有簽訂補償協議,於是當地政府下發了補償決定書,想要以此逼迫方先生儘快搬遷。無可奈何的方先生找到了北京企業拆遷律師——李文謙和孟文靜,委託二位律師為其維權。

法律分析:

二位律師在看到補償決定書後,發現短短三頁紙上竟然錯誤百出,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了方先生的合法權益。鑑於此,二位律師立即提起了法律程序,請求撤銷該補償決定書。最終安慶市中院作出公正判決,確認該補償決定書違法,且安徽省高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那麼,這份補償決定書上到底存在哪些違法點呢?且讓我們一一說來:

第一,認定事實錯誤。當地政府依據《XXX改造工程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條例實施細則》進行補償,但方先生企業所在地的土地明明是國有土地。當地政府在沒有調查清楚土地性質的前提下,直接按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屬於嚴重違法。方先生的企業所在地的土地性質是國有土地,必須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程序進行補償,否則一切徵收行為均不合法。

第二,適用法律錯誤。當地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書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實施辦法》,而這些法律和地方性法規中並沒有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作出規定,地方政府捏造法律規定作出的補償決定書,明顯違法。

第三,補償決定書未載明法定事實。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補償決定書中必須包含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而在當地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書中卻並沒有這些法定事項。

第四,當地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前未履行法定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地方政府實施房屋徵收項目前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如制定相關規劃計劃、擬定補償方案報請批准後公告和聽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而當地政府卻並未履行這些程序。

第五,補償決定書中告知的救濟渠道錯誤。當地政府在補償決定書中載明,如不服該決定,可以向當地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應當向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當地政府的告知行為違法。

律師說法:

雖然本案中被撤銷的補償決定書錯誤百出,嚴重侵害了方先生的合法權益,但是它幾乎涵蓋了一般情況下補償決定書中可能出現的所有常見違法點,較為典型,對於廣大被拆遷朋友還是很有借鑑意義的。

如果您在拆遷過程中也收到了補償決定書,不妨對照一下,您的補償決定書中是否存在上述違法點?

安慶某企業訴當地縣政府違法徵收,補償決定書中有哪些違法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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