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某企业诉当地县政府违法征收,补偿决定书中有哪些违法点?

前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本条的制定或是为了兼顾拆迁效率,因此给了征收部门较大的权力,但这绝不意味着征收部门能够随意行使这项权力。

本文以我律师团先前代理的“安庆某企业诉当地县政府违法征收”一案为例,谈谈征收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的时候可能出现的违法点。

案件事实:

当事人方先生在安庆某地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来开办了一家企业。2016年,当地政府为改建高速公路,需要对方先生的企业所在地进行征收。由于征收部门的程序违法,且补偿价格不合理,方先生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于是当地政府下发了补偿决定书,想要以此逼迫方先生尽快搬迁。无可奈何的方先生找到了北京企业拆迁律师——李文谦和孟文静,委托二位律师为其维权。

法律分析:

二位律师在看到补偿决定书后,发现短短三页纸上竟然错误百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了方先生的合法权益。鉴于此,二位律师立即提起了法律程序,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书。最终安庆市中院作出公正判决,确认该补偿决定书违法,且安徽省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那么,这份补偿决定书上到底存在哪些违法点呢?且让我们一一说来:

第一,认定事实错误。当地政府依据《XXX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补偿,但方先生企业所在地的土地明明是国有土地。当地政府在没有调查清楚土地性质的前提下,直接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属于严重违法。方先生的企业所在地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补偿,否则一切征收行为均不合法。

第二,适用法律错误。当地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而这些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中并没有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规定,地方政府捏造法律规定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明显违法。

第三,补偿决定书未载明法定事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补偿决定书中必须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而在当地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中却并没有这些法定事项。

第四,当地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地方政府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前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如制定相关规划计划、拟定补偿方案报请批准后公告和听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而当地政府却并未履行这些程序。

第五,补偿决定书中告知的救济渠道错误。当地政府在补偿决定书中载明,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向当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地政府的告知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虽然本案中被撤销的补偿决定书错误百出,严重侵害了方先生的合法权益,但是它几乎涵盖了一般情况下补偿决定书中可能出现的所有常见违法点,较为典型,对于广大被拆迁朋友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如果您在拆迁过程中也收到了补偿决定书,不妨对照一下,您的补偿决定书中是否存在上述违法点?

安庆某企业诉当地县政府违法征收,补偿决定书中有哪些违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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