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疫苗案中负责人高俊芳可能被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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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问题已经回答过了,就这个问题再来探讨下:

目前高俊芳涉嫌的罪名: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不排除贪腐类型的罪名,但是该罪仍然需要结合警方的侦查结果之后再来看。

下面逐个来分析罪名构成的可能性:

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且本罪的犯罪主体即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所以通过上述定罪可以看得出来,如果本案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情况下,那么最重的刑罚也就是无期徒刑,没有死刑。从目前得知的信息来看,案涉疫苗的问题是药效不够,但是其持有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那么此种问题疫苗只能是劣药,而不能是假药,所以如果以该罪名定罪,那么很显然无法判处死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刑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该罪名发现判处死刑的条件是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才可能判处死刑。目前问题疫苗的影响力究竟有多大?此前的儿童播种疫苗之后突发性死亡与问题疫苗之间有无关联?仍然需要查实以后才能予以定罪量刑,但是倘若确实存在关联性,那么该罪名的主体在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的情况下,那么并不是不可能判处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过该罪名可以发行判处死刑的条件中以犯罪结果具有严重危害性作为条件,那么从目前现有的情况来看,问题疫苗是效价不足,那么此前报道的打疫苗出现儿童意外死亡之间如果有关联关系或者目前该公司仍然存在其他问题但是尚未被曝光,像三鹿奶粉事件中那样予以掩盖并被查实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以该罪名定罪量刑。

当然最后作为个人来说,对于食药品领域涉及民生根本,倘若连这种都敢造假,都应当予以严惩,所以与其我们在这边猜测,让我们静待最终的结果,相信以此为契机能够将目前存在严重问题的医药领域予以彻底整治。


麋鹿说法


从社会公众的希望来说,大家希望判处其死刑,笔者也是这么希望的,一个人昧着良心,赚取黑心钱,置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这样的人不判处死刑,还有公理吗,还有天理吗?

人在做,天在看,举头三尺有神明,做了坏事,就会有报应的。你看,高俊芳的儿子是个纨绔子弟,只晓得玩跑车、赛车,找个小三上位的老婆整天只知道无脑地炫富,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让人一看就是个暴发户。不过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十几年前,高俊芳也就是个拿工资的国企管理人员,然后不知通过什么手段,将企业改制到手,成为她的取款机和摇钱树,而她赚取的黑心钱,却被这个小三到处挥霍浪费,购买各种奢侈品,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实际上此女也就是个外围女的货色,一旦一步登天,也就膨胀的不知道她爹妈姓甚名谁了!

那么多问题百白破疫苗流入市场,注射进21万多多名无辜儿童的体内,要知道,一个孩子就是一个家庭的命根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而且不仅如此,他们还是我们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但是他们的生命健康却得不到保障,却被一个每个毛孔都透露着肮脏的企业祸害着。

这还不算,毕竟注射无用的疫苗,根据有关部门的说法,还没有安全方面的危险,可是无效的狂犬疫苗,那却事关人命,如果注射了假的疫苗,而伤人的动物携带狂犬病毒,那么后果不堪设想,绝对是以人命为代价啊是可忍,孰不可忍,必须要参照三鹿奶粉事件对高俊芳进行处理,当时三鹿集团老总田文华是判处的无期徒刑,高俊芳至少必须是无期徒刑,否则难以服众,难以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


打虎拍蝇


长生疫苗的董事长高俊芳,竟然会丧尽天良的去弄假的疫苗,来为自己赚取利润,这种利欲熏心的女人,这不就是等于为了自己生活的好一点,拥有更多的财富。把要使用用疫苗的孩子们这健康全然于不顾,这种蛇蝎心肠一样的女人,被揭发出来,显现了原形。看到这25万支疫苗都是假的,这条新闻以后。我都感觉到后脊背发凉。你想一想他们经营了疫苗公司这么些年。还都上市,可是就这样大的企业也取出来赚取那些,没有良心,粘着别人心血的钱。长生疫苗高俊芳,真的是没有一颗职业的心。善良的心。对于这样的家族企业,这回我们真的应该给大家一个好的处理结果。千万不要让大家失望,因为这件事情不仅仅只是假疫苗的问题。而是流入到了山东给那些无辜的孩子造成的伤害。我觉得应该法不容情,要针对他所惹下的祸根。进行法律的公正的审判。最好像大家说的那样就把他枪毙了。这样的话也是给那些制假造假谋取暴利的人的一种警告吧。



伊春美食美客


长生疫苗案的罪犯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如果考虑到后果严重性,有可能死刑的!



我想这个结果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几十万打了不合格疫苗的孩子,可能受到永久的伤害,这些孩子的家长们是多么痛苦,谁能理解他们的痛苦,谁又能为他们负责,减轻他们的痛苦?

国家督察组已经去彻查了,并带走了多名高级管理人员,相信随着案子的水落石出,相关责任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至于负责人高俊芳,这么一个以伤害几十万孩子、伤害几十万家庭、生产不合格疫苗的嫌疑犯,等待她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而且更多的还有众多老百姓的唾弃和诅咒!


相关责任人必将受到严惩。一定要让想生产不合格产品销售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害怕,一定要从根上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但更加需要反思的是以后如何更好的监管医药生产和流通关节,还要反思以后如何做才能让祖国的花朵绝不受到一丝伤害。

以后一定要更加严格的监督医药产品的生产企业,强化监督与孩子有关的产业,医药产品二维码识别查询的网站最好恢复。

为了我们民族和国家的未来,一定不能让孩子再受到一丝一毫的伤害。

愿以后食品更加安全,药品更加安全,监管更加严格和细致,让消费者更加放心,让孩子不再受伤害,让家长能更加安心!


罪犯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


睿思天下


虽然我也很痛恨长春长生企业,痛恨这位高俊芳,很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说,要判处高俊芳死刑立即执行,确实有法律上的障碍。

我们先来看一下当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的判决

当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确实有人被判处了死刑,但是不是三鹿公司的董事长,当时三鹿公司的董事长田文华只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两个人涉及的罪民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那为什么不同的罪名会导致判处的刑罚不同?

因为根据刑法对对于不同罪名的量刑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最高的量刑就是无期徒刑,没有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而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其最高可以判处的刑法是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当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由于不同责任人涉及的罪名不同,所以量刑也不同。

本案负责人高俊芳是否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本次的问题疫苗事件和毒奶粉事件性质都很恶劣,都是直接危及我们的人身健康甚至生命的,因此在涉嫌的罪名以及量刑上我们不妨参考一下当年三鹿的判决,在我此前的问答中,已经详细分析过了本案高俊芳最有可能涉及的只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以最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一下我,去我的问答里面查看。

但是如果想要她判处死刑,她涉及的罪名必须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要求有不特定的多数人受到损害,但是目前还没有受害者统一站出来去报案,因此如果本次问题疫苗事件受到损害的受害者统一起来联合去报案,而且人数达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那才有可能像当年的三鹿一样,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俊芳死刑!


李钦宇


人类在地球生生息息5万余年,在这漫长历史中,经历无数次自然灾害、人类战争,特别是远古时代,生存环境恶劣疾病瘟疫随时袭来,导致成片的部落人群死亡,甚至绝迹,后来人类不断迁徙不断寻求抗拒疾病瘟疫的良药💊。能抵御瘟疫的良药是难以找到的,但回避瘟疫流行的生存环境是找到了,就是生活在温、寒带地区,所以在近古代人类在欧洲、亚洲温、寒带活跃些。我国近古代的文明史就是从北方起源,直至人类发现抗拒瘟疫的简易疫苗并能预种普通人群后,才使人类生存环境继续扩大到物产茂盛的南方。也就是说人类生存繁衍不怕自然灾害、战争,最要命的是疾病瘟疫,能使有生命的物种绝迹。在近代人类文明中,抗拒疾病瘟疫的疫苗得到飞速发展,人类出生的存活率越来越高,寿命越来越长。这都是离不开每个国家、地区全覆盖的疫苗预种基本医疗制度。生产假的或无用疫苗投放到社会中去,那么这些不知情的疫苗接种者相当于是远古的裸苗人类,随时随地可能遇到大气候、瘟疫携带者的传染直至不治身亡,如果正好这一片地区的人们都是预种的无效疫苗,就会像远古时代的部落人群成片的死亡。就在中国近代历史搜索到日本的731部队,就是使用的细菌瘟疫大战,达到不战而灭绝中国庞大的民族。

所以说,长生生物公司所犯的罪行就是反人类罪,利用巧取豪夺的资源、监管单位的漏洞去剥夺大量无辜人群本应该拥有生命保障的权利。作为从事疫苗研究行业、岗位几十年的高俊芳,可以说是精通技术业务,更精通医疗疾控体系运转流程,但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她更精通了如何规避监管体系空隙,私欲的膨胀让她丧心病狂。如果高俊芳不被处以极刑,将来还可能出现矮俊芳、长俊芳、短俊芳,人们基本的生存得不到保障,稳固的疾控医疗体系将崩溃坍塌,政府公信度将急剧下降。后果不堪设想。


风轻云淡96046241


最近关于长春长生假疫苗的事情炒的的非常热,有的人不以为然,认为疫苗不是药,有没有人员伤亡,炒作的太厉害了。

事实真的如此吗?

有一件事情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到过,事情是这样的:“2009年12月底,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果塘村一名5岁男童被狗咬伤,到该乡卫生院打狂犬疫苗,21天后病发致死。

经化验,所用狂犬疫苗为假药。来宾市经几个月调查发现,全市非法渠道进购药品的乡镇卫生院13家,村卫生所(个体诊所)20家,查获“问题”人用狂犬疫苗1000多人份,货值33万多元;此外,还查获其他疫苗18个品种67个批次,抓捕涉嫌制售假劣药品犯罪嫌疑人8人。目前,该案已经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疫苗的问题,就像一粒种子,它的功能是庄稼造福人类还是毁灭人类的问题,而且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普通的受害者没有办法选择,所以比三鹿奶粉更加致命,而且在三鹿奶粉之后,我们已经对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已经提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而这次的假疫苗事件就是公然的对法律,对人性,对道德,对人的生命权的挑战。

所以,我认为,这个女人死有余辜。


煮茶闻书香


其实,这个并不是大家想要的结局,可面对几十万无辜的儿童,面对几十万个被伤害的家庭,单凭一个简单的死刑,又怎么能够顺民意解民愤?

高某某罪大恶极,死不足惜!可几十万儿童的健康成长,我们拿什么去作担保?拿什么去作补偿?几十万名家长内心深处的创痛及心理阴影,我们又怎样去抚慰?怎样去驱逐?

长春长生问题疫苗,始于何时,何时结束?才是本案的焦点?我们没有多余的时间再去选择?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值得等待?假疫苗不仅仅只是祸国殃民,而是自掘坟墓,将中华民族引入一条深不见底的不归路?





手机用户22954642155


一键代偿观点:发生“问题疫苗”事件,高俊芳作为公司绝对控制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是很有可能被判死刑的。

“问题疫苗”事件现在已经是全国关注的事情了,并且还是涉及到大众健康的事情,现在虽然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其危害性不言而喻。而高俊芳作为长生生物的绝对控制人,其被判死刑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但是,如果是立即执行,那就很难说了。

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如果要判一个人死刑,只需要根据事件后果的严重性来决定的。比如说一个杀人犯杀了人,那么事件有了,后果的严重性也有了,自然是应该判死刑。

但是,如果一个人说他要杀人,然而到最后并没有杀,只是让人很多人感觉害怕了,那么这时候就很难被判死刑。毕竟他并没有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

同理,就“问题疫苗”这件事而言,现在的情况时确实造成了很多人恐慌,但是目前还没有官方信息披露问题疫苗造成的有关严重后果,如果到最后也没有查出来造成了什么严重后果,或者人员伤亡之类的事故,那高俊芳就很难被判死刑。

毕竟,法律是讲究证人证据的,没有证据的事是不可能做论断的。

当然,从社会大众的情绪,以及我的个人情绪上来说,还是希望在这件事中有人被执行死刑的。毕竟,疫苗这个东西确实是关乎个人生命健康的事情,是容不得有半点马虎的。如果这件事中有人被执行了死刑,那么也是对其他生产企业的一个警示性作用。

并且,在昨天看的一个郎咸平教授关于对“疫苗”问题的看法时,其实不难发现,现在更先进的,更安全的疫苗生产技术是有的,只是因为国内的疫苗生产被这些龙头企业掌握了,所以他们才会不思进取,才会出现如今这些问题。

所以,就这件事本身而言,这次抓典型进行严惩也是对国内疫苗市场的一次整改。任何行业如果出现了垄断,那么自然就容易产生问题。


一键代偿


这次长春长生毒疫苗事件实在是令人震惊,已经惊动了中央高层。性质太恶劣了,社会危害极大。判她一个死刑是完全可能的,而且便宜了她。

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再一次被突破,这是相当严重的事情。这次极有可能力度空前,就从长春长生开始……

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必须毫不犹豫坚决地消灭害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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