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10萬元用作生意周轉資金 上思縣一女出納涉嫌挪用公款罪出庭受審

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10萬元用作生意週轉資金 上思縣一女出納涉嫌挪用公款罪出庭受審

庭審現場

原上思縣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上思縣職業教育培訓中心、上思縣教師進修學校教師兼職出納盧某,工作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萬元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結果東窗事發。2018年5月2日下午,上思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由上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盧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利用其擔任上思縣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上思縣職業教育培訓中心、上思縣教師進修學校兼職出納的便利,於2012年12月以創業退耕還林培訓費名義從單位賬戶支取現金人民幣6萬元、於2013年以貧困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費名義從單位賬戶兩次共支取現金人民幣15萬元,三次共支取公款21萬元。在單位沒有使用上述款項時,盧某將其中的10萬元作為其經營的土特產店上思縣某商行的流動資金使用,後盧某分三次將21萬元公款存入單位賬戶。

2017年3月24日,盧某主動到公訴機關投案。經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鑑定,盧某從上思縣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某賬戶借款及還款21萬元的財務事實存在。

當天的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均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盧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萬元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作最後陳述中,被告人盧某深感愧疚,表示自願認罪,希望法院能夠給予其從輕、寬大處理。

該案經過公開開庭審理,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將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判。該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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