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女友轉帳15萬,爲何分手後要不回來還兩次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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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女友轉賬15萬,為何分手後要不回來還兩次敗訴?

關於分手,電影前任三的歌詞裡這樣寫到:

分手應該體面,誰都不要說抱歉,何來虧欠,我敢給就敢心碎。

《體面》-於文文

給女友轉賬15萬,為何分手後要不回來還兩次敗訴?

電影裡,餘飛和丁點分手後,在一次坦白局上,互相把對方戀愛時所送的衣服,鞋子之類的禮物悉數奉還,在電影裡,這只是兩個人口是心非的小九九,在我們看來挺浪漫的,但這樣的事情發生在現實生活中一點都不體面。

近日,成都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本是情侶的男女雙方,分手後因為戀愛期間的一筆15萬元的轉賬走上了法庭的被告與原告席,事情具體是怎樣的呢?

2014年時,男子小朱和小李兩人確定了戀愛關係,過了不久之後,兩人開始了同居生活。

2016年4月的時候,男子小朱向小李的銀行卡上轉了15萬元。

2016年9月時,兩個人的戀愛關係結束,男子小朱說之前的15萬是他借給女朋友小李的,想讓小李償還自己的本金和利息。庭審現場,小李承認說小朱曾經給她轉了15萬元,但是否認了這筆錢是借給她的,小李說“他的銀行卡是在外地辦的,不方便在成都用,就以我的名義辦了張卡,在裡面存了15萬元,而且小李說這張卡一直是男朋友小朱拿著在用,裡面的錢也是談戀愛時候一起花的,並不是轉給自己的。“

給女友轉賬15萬,為何分手後要不回來還兩次敗訴?

2018年,經過成都市法院的審理認為:如果小朱想要回這15萬元,必須先證明錢是他借給小李的,但是按照目前的證據來看,他暫時還無法證明這筆錢存在借貸合意,於是駁回了男子小朱的請求。

法院所說的借貸合意指什麼,為什麼會駁回請求?

我們請教了信之源律所的孫煜翔律師,他這樣說:

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債務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抗辯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承擔舉證責任。債務人應當就其抗辯主張的法律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不能證明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債權人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後,另行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於是小朱不服判決,上訴至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今年4月,經過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認為小朱除了提交轉款憑證以外,不能證明這筆錢是他借給女友小李的,而且轉賬時,雙方正處於戀愛期間,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在我們看來,戀愛時,雙方為了表達愛意互相贈送財物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是分手之後,如果像本案中,有一方要求返還二人在戀愛關係保持時贈送的禮物,

這種要求是否合理呢?

信之源律師事務所的孫煜翔律師這樣說:

1.根據《合同法》第185條及186條第1款的規定,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所以贈與合同的成立要件僅一般情況下不僅需要有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的一致,還要求必須進行贈與財產的交付;

2.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及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而不是實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成立。

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2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條件時生效。贈送財物的行為就是一種贈與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可以附一定的條件,當條件未成就時,贈與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戀愛期間為了結婚往往會提前贈送大額財產,這就構成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於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是有區別的。

給女友轉賬15萬,為何分手後要不回來還兩次敗訴?

我們按著普通人的角度來想,在一段全心投入的戀愛中,誰不想把自己擁有的最好的東西給對方呢,雖然戀愛使人變傻,但是作為律師的小編提醒大家一句,即便是在戀愛期間,無論是多麼喜歡對方,信任對方,對於大額金錢或者貴重財物的處理,都一定要理性,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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