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太倉一猥瑣男在學校附近竟然幹了這事……

3月中旬以來,每天早上6時30分至7時左右的上學高峰期間,常常有一男子突然出現在太倉璜涇鎮某學校周邊街道和公交站臺附近,並衝著女學生裸露下體,同時還伴隨著汙言穢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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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齷齪事”,讓這所學校的中小學生們備受驚嚇,紛紛向學校報告。校方瞭解情況,第一時間向璜涇派出所報警。接警後,民警高度重視,調取監控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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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研判,民警很快鎖定了一名嫌疑男子,隨即安排警力,在該男子工作的某建築工地附近守候伏擊,成功將嫌疑人鄭某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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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調查發現,鄭某今年47歲,在老家有老婆孩子。目前,其獨自在太倉打工。那他為何要去騷擾女學生呢?

鄭某稱,自己患有腎結石。而他自認為裸露下體,尋求刺激,可以幫助排除結石。

目前,鄭某因故意在公共場所裸露身體,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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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一則“男子電梯內猥褻倆小女孩”的視頻也引起了廣泛關注。

3月29日,山西介休有一男子在電梯內猥褻兩幼童,長達2分鐘。監控顯示,男子尾隨兩名女孩進入電梯,門關上後,男子便開始親吻兩個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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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電梯門多次打開,男子都立即將門重新關上。女孩試圖逃出電梯,但都被男子攔下,甚至抱起其中一名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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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電梯門打開後,男子見門口有人在等候,便快步離開,剩下兩個小女孩抱在一起哭泣,仍沉浸在驚恐害怕的情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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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到的視頻內容中,男子只是對小女孩做了一些親親抱抱的動作。可我仍然感到非常的後怕,幸好這是發生在電梯中,男子還有些忌憚突然會上來人,如果是在一些偏僻點的地方,還不知道會發生!生而為人,卻做著如同畜生一般的事情。

如果有下輩子,希望這樣的人能下地獄!

當然,下輩子的事,誰也不知道,那麼,就請曝光他,讓他周圍的人都知道他對小女孩們下過的黑手,讓他一輩子帶著他的罪惡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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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會想,為什麼要曝光他,萬一他以後改過自新了呢,曝光他,他以後怎麼迴歸社會?

那我問你,為什麼猥褻幼女、女童、甚至男童的事情時常會被曝光?

人性本惡,是教育、是社會的需要讓我們有了,善的一面。這樣猥褻女童的人,我不知道他成長的過程經歷了什麼,但是我想,如果社會約束力再大些,也許我的孩子才有可能逃脫這樣的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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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已經發生在其他孩子身上的事情,怎麼辦?

可憐的孩子,也許一輩子都活在這個陰影下,猥褻對孩子的精神傷害要遠遠大於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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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電梯變態男會受到怎樣的懲處?民意沸騰,但後果很難講。曾經紅極一時的歌手紅豆在1998年到1999年間先後猥褻了7名男童。東窗事發後,他被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結果他兩年多就假釋出獄。

這實在太爽了。平均一個男童才三個月。所以紅豆繼續再犯,“二進宮”。

在中國法律中,還曾有一項“嫖宿幼女罪”,許多人鑽了法律漏洞,這項備受爭議的罪名直到2015年11月才被廢除,和強姦罪並軌。

嫖宿尚且如此,那其它種種不堪的行為,例如針對男童的、上下其手的、避開攝像頭的,能夠得到怎樣的懲處、能夠產生怎樣的威懾呢?

你敢說樂觀嗎?

1994年,一個叫梅根的美國小女孩在家中慘遭姦殺。1996年,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了“梅根法案”(Megan‘s Law)。這個法案主要規定了三條:第一將有侵犯兒童前科的人的信息對社會全面公開;第二嚴格限制這類人的居住地和工作;第三對這類人處以最重的量刑。

即便是對個人隱私極其注重的美國,對戀童癖也毫不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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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韓國,大家更熟悉一個詞:化學閹割。通過注射藥物,減少施害人的性慾,從而杜絕其非法行為——調查顯示,“向兒童施害”這一行為有成癮性,因此生理上的矯正並不是一個過分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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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2010年6月,第一個在國家層面實施化學閹割法的國家,立法規定凡性侵15歲以下少男少女的性犯罪者,在刑滿出獄前必須接受化學閹割。

德國,與年齡在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一概視為強姦。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或者是被化學閹割。作案者自己選擇,要麼在監獄裡面待十年,要麼自動選擇化學閹割。

法國,配置了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和15萬歐元罰金的嚴厲刑罰。對於發生在學校或學術機構內的,與受害人有親屬關係或從屬關係的,進一步加重刑罰處置力度。

俄羅斯,2012年,梅德韋傑夫簽署對孌童癖慣犯實施終身監禁和化學閹割的法律,禁止對性侵14歲以下兒童的罪犯進行緩刑判決;

……

而我們呢,依然在不斷提醒“未成年人加強自我保護”。

難道懂得自我保護,禽獸就不再到來了嗎?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廣州大學副校長於欣偉提議:建議儘快提高猥褻兒童罪的量刑起點,進一步加大對兒童的保護力度。近年來,猥褻兒童犯罪頻頻爆出,根本原因在於犯罪成本太低,尚未起到震懾作用

為打擊犯罪,各地相繼措施,但爭議不小。

2016年,浙江慈溪市檢察院就曾牽頭出臺措施,對實施嚴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犯罪人員實施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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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啟動了“限制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工作”,意在對涉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限制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關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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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日,江蘇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依法對4名涉嫌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集中宣判。司法機關還向社會公開這4人信息,公開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年齡、案由等事項,並禁止其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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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法學家認為,對於性侵兒童的罪犯已經服刑,再對個人信息公開披露、禁入,無異於“一罪二罰”,缺乏法律依據。此外,不利於犯罪人重新迴歸社會,有可能提高再次犯案的幾率,也會對其家庭成員帶來影響。

如今國人的法律意識在提升,而媒體的曝光同時對於法律條文的修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更多時候,當我們說社會約束力的時候,我們明白這可能只是一種“吶喊”。

當孩子被侵害,我首先需要的是讓罪犯無所遁形,讓他遠離孩子,讓他付出慘痛的代價,而不是去教訓家長沒看好孩子,教訓孩子不會分辨好人壞人。

我們希望的環境,應該讓父母安心,讓孩子信任,而不是時時要留心,步步有陷阱。

面對孩子的安全,你的看法是什麼?

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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