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长春长生”的股东,需不需要负连带责任呢?有何依据?

牛郎17447406


这次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违法生产犯罪,所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



作为长春长生公司的董事长和企业法人代表的高俊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该公司其他公司股东需不需要负连带责任呢?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股东应该履行缴纳注册资本金的义务,承担有限责任,分享企业红利。

而法定代表人则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若出现违法问题,企业法人代表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长春长生公司的犯罪经营责任应该由法人代表高俊芳承担,股东不负连带责任。

但如果企业股东担任该公司的高级主管,参与了违法生产经营,应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管这次该公司股东负不负连带责任,其损失都是惨重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题主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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