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于2018年7月24日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4号)(《关于对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你公司岗位设置、权限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存在漏洞;部分岗位人员配备不足,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公司储值卡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对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控制,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子公司存在的问题。公司未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情况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制定的各项规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职尽责,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三、你公司应全面排查公司经营管理漏洞与风险,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存在的内控缺陷进行整改,根据公司业务情况与特点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切实强化内部控制监督与检查,提高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全面提升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服从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的相关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公司的整改措施

公司在发现内控相关问题后,已开展针对内控风险的深入自查,对现有制度流程进行梳理,查漏补缺,积极整改,在收到安徽证监局上述《决定书》后,公司将进一步进行整改和完善落实,同时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于2018年8月23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四、备查文件

《关于对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24号)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月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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