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疫苗案中负责人高俊芳可能被判死刑吗?

嘉怡看电影


不是可能被判死刑,而是必须被判死刑。他们的罪名如下:


第一、危害他人健康。

有多少婴儿注射了他们的疫苗,有多少因为他们的疫苗而出现了生命危险或者致残,这样的企业能存在吗?这样的管理者能让他出来再害人吗?

第二、社会影响太恶劣。

他们如何获得疫苗的专利,疫苗的所有权,疫苗的销售权,疫苗的利益链有又影响了多少人?这些人是否都参与了其中。这些人中间又有多少人收益。

第三、他们是怎么样影响他人?

这群人如何从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了自己想要的,又如何把自己的对手都一个个吞并,服从自己的就生,不服从的就灭亡。这样的势力很可怕。


所以,判处死刑并不奇怪,或许只有死刑才能说明他们的罪行有多大。他们残害的并不是一个家庭,而是成千上万的家庭,这样的人不能被重判,那还有什么公平可言呢?这个世界是公平的,出来混的迟早要还的。


疫苗不是经济问题,而是良心问题,没有良心的商人是完全不能经商的,否则只会让更多人受害。


老王侦查记


如果不死,可平民愤吗?如果不死,可以抵足她的罪行吗?如果不死,可以威慑再犯者吗?所以,以死刑论处并不冤枉!

生产假疫苗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死刑判决

你相信,抽查到的这一批假疫苗是唯一的一批吗?我不信!

疫苗事件从第一次爆出来已经有足足8年的时间,这八年的时间有多少孩子曾经接受过疫苗注射,按每年1600万的出生率来说,8年就是1.28亿人!我相信,按照长生的市场占有率,就算10批货有一批造假,影响到的孩子肯能都会超过上千万人。况且,我们还未计算假的狂犬疫苗的受害者。

作为千千万万个孩子的父母之一,我们该联名要求将高判处极刑!

死之前,必须揪出这一群利益群体

你相信,仅仅靠一个企业能够这样明目张胆的做这样一个事情吗?我不相信?

必须严查从生产、质检、储存、销售的整一个链条的所有利益群体,我们必须让这其中的每一个人都付出惨痛的代价,才能真正给我们的宝宝建立一个安全的疫苗环境。否则,这样的事情依然会继续重影,那时我们全部都是中华民族的罪人!

必须追缴高个人及家庭财产,同时也要追缴非法转移给她儿子的财产,并以此财产来赔偿大众和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

统计他们家所有从这个企业获得的财产收入,追缴所有一切的财产,必须对受到伤害的公众进行赔偿,对于这笔钱,我有两个方面的建议:

1.对明确在这次受害的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2.建立第三方的疫苗检测制度,用于对重点企业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督、检查,与当地食药监的检查平行进行,只要发现第三方检测结果与食药监不同的,就需要上报最高监管机构进行核查。

因为我们需要多方的检测机构同步检测,让检测结果更加透明。

高,也许只有死才能弥补你对中华民族放下的罪行!


保道手记


最近关于长春长生假疫苗的事情炒的的非常热,有的人不以为然,认为疫苗不是药,有没有人员伤亡,炒作的太厉害了。

事实真的如此吗?

有一件事情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到过,事情是这样的:“2009年12月底,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果塘村一名5岁男童被狗咬伤,到该乡卫生院打狂犬疫苗,21天后病发致死。

经化验,所用狂犬疫苗为假药。来宾市经几个月调查发现,全市非法渠道进购药品的乡镇卫生院13家,村卫生所(个体诊所)20家,查获“问题”人用狂犬疫苗1000多人份,货值33万多元;此外,还查获其他疫苗18个品种67个批次,抓捕涉嫌制售假劣药品犯罪嫌疑人8人。目前,该案已经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疫苗的问题,就像一粒种子,它的功能是庄稼造福人类还是毁灭人类的问题,而且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普通的受害者没有办法选择,所以比三鹿奶粉更加致命,而且在三鹿奶粉之后,我们已经对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已经提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而这次的假疫苗事件就是公然的对法律,对人性,对道德,对人的生命权的挑战。

所以,我认为,这个女人死有余辜。


煮茶闻书香


长生疫苗案的罪犯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如果考虑到后果严重性,有可能死刑的!



我想这个结果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几十万打了不合格疫苗的孩子,可能受到永久的伤害,这些孩子的家长们是多么痛苦,谁能理解他们的痛苦,谁又能为他们负责,减轻他们的痛苦?

国家督察组已经去彻查了,并带走了多名高级管理人员,相信随着案子的水落石出,相关责任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至于负责人高俊芳,这么一个以伤害几十万孩子、伤害几十万家庭、生产不合格疫苗的嫌疑犯,等待她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而且更多的还有众多老百姓的唾弃和诅咒!


相关责任人必将受到严惩。一定要让想生产不合格产品销售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害怕,一定要从根上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但更加需要反思的是以后如何更好的监管医药生产和流通关节,还要反思以后如何做才能让祖国的花朵绝不受到一丝伤害。

以后一定要更加严格的监督医药产品的生产企业,强化监督与孩子有关的产业,医药产品二维码识别查询的网站最好恢复。

为了我们民族和国家的未来,一定不能让孩子再受到一丝一毫的伤害。

愿以后食品更加安全,药品更加安全,监管更加严格和细致,让消费者更加放心,让孩子不再受伤害,让家长能更加安心!


罪犯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


睿思天下


其实,这个并不是大家想要的结局,可面对几十万无辜的儿童,面对几十万个被伤害的家庭,单凭一个简单的死刑,又怎么能够顺民意解民愤?

高某某罪大恶极,死不足惜!可几十万儿童的健康成长,我们拿什么去作担保?拿什么去作补偿?几十万名家长内心深处的创痛及心理阴影,我们又怎样去抚慰?怎样去驱逐?

长春长生问题疫苗,始于何时,何时结束?才是本案的焦点?我们没有多余的时间再去选择?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值得等待?假疫苗不仅仅只是祸国殃民,而是自掘坟墓,将中华民族引入一条深不见底的不归路?





手机用户22954642155


类似的问题已经回答过了,就这个问题再来探讨下:

目前高俊芳涉嫌的罪名: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不排除贪腐类型的罪名,但是该罪仍然需要结合警方的侦查结果之后再来看。

下面逐个来分析罪名构成的可能性:

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且本罪的犯罪主体即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所以通过上述定罪可以看得出来,如果本案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情况下,那么最重的刑罚也就是无期徒刑,没有死刑。从目前得知的信息来看,案涉疫苗的问题是药效不够,但是其持有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那么此种问题疫苗只能是劣药,而不能是假药,所以如果以该罪名定罪,那么很显然无法判处死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刑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该罪名发现判处死刑的条件是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才可能判处死刑。目前问题疫苗的影响力究竟有多大?此前的儿童播种疫苗之后突发性死亡与问题疫苗之间有无关联?仍然需要查实以后才能予以定罪量刑,但是倘若确实存在关联性,那么该罪名的主体在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的情况下,那么并不是不可能判处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过该罪名可以发行判处死刑的条件中以犯罪结果具有严重危害性作为条件,那么从目前现有的情况来看,问题疫苗是效价不足,那么此前报道的打疫苗出现儿童意外死亡之间如果有关联关系或者目前该公司仍然存在其他问题但是尚未被曝光,像三鹿奶粉事件中那样予以掩盖并被查实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以该罪名定罪量刑。

当然最后作为个人来说,对于食药品领域涉及民生根本,倘若连这种都敢造假,都应当予以严惩,所以与其我们在这边猜测,让我们静待最终的结果,相信以此为契机能够将目前存在严重问题的医药领域予以彻底整治。


麋鹿说法


虽然我也很痛恨长春长生企业,痛恨这位高俊芳,很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说,要判处高俊芳死刑立即执行,确实有法律上的障碍。

我们先来看一下当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的判决

当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确实有人被判处了死刑,但是不是三鹿公司的董事长,当时三鹿公司的董事长田文华只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两个人涉及的罪民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那为什么不同的罪名会导致判处的刑罚不同?

因为根据刑法对对于不同罪名的量刑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最高的量刑就是无期徒刑,没有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而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其最高可以判处的刑法是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当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由于不同责任人涉及的罪名不同,所以量刑也不同。

本案负责人高俊芳是否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本次的问题疫苗事件和毒奶粉事件性质都很恶劣,都是直接危及我们的人身健康甚至生命的,因此在涉嫌的罪名以及量刑上我们不妨参考一下当年三鹿的判决,在我此前的问答中,已经详细分析过了本案高俊芳最有可能涉及的只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以最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一下我,去我的问答里面查看。

但是如果想要她判处死刑,她涉及的罪名必须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要求有不特定的多数人受到损害,但是目前还没有受害者统一站出来去报案,因此如果本次问题疫苗事件受到损害的受害者统一起来联合去报案,而且人数达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那才有可能像当年的三鹿一样,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俊芳死刑!


李钦宇


长春长生董事长高俊芳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一己之私,慷国人之慨,严重触碰社会道德底线,性质十分严重,影响极其恶劣,高俊芳可能被判死刑,堪称是汹涌民意的广大呼声。

高俊芳,这位不久前刚从神坛上跌落下来的“疫苗女王”,其一人就触犯了生产销售劣药罪、行贿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个累累罪名。

然而,据现行法律规定,高俊芳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被判有期徒刑的几率会更多一些。
譬如,高静芳所在公司的确丧心病狂,一味追求利润而存在违规违法生产狂犬疫苗的严重问题。但是无论有关调查情况也好,还是中国疾控中心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也罢,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狂犬疫苗接种后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仅为十万分之二,至今未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抑或是有证据证明接种者出现意外死亡、严重伤残等事实。从目前国内法律注重“事实和结果”这一重要量刑原则来看,高俊芳虽然有罪,但罪不至于死。

然而,霍小姐以为,为了守住社会道德底线,很有必要对关乎国民健康安全的药品(尤其是疫苗类)的制售假劣违法行为,进行严管重判,并积极响应舆情民意呼声,认真解决好当前《刑法》对生产、销售劣药罪量刑过轻的现实问题,让胆敢以身试法者付出惨重的代价,更需惩前毖后,让胆敢追随、效仿高俊芳者慑于法律的威严,望而退却,甚至不敢越雷池半步。

不过,无论如何,不管怎样,因一己之私,将贪婪暴利建立在损害几十万家庭、数十万孩子健康安全之上的卑劣肮脏龌龊行为,必将被广大国人所不齿,为国法所不容。吃瓜群众不难想象,等待高俊芳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正义的宣判!
因为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


霍小姐的八卦炉


人类在地球生生息息5万余年,在这漫长历史中,经历无数次自然灾害、人类战争,特别是远古时代,生存环境恶劣疾病瘟疫随时袭来,导致成片的部落人群死亡,甚至绝迹,后来人类不断迁徙不断寻求抗拒疾病瘟疫的良药💊。能抵御瘟疫的良药是难以找到的,但回避瘟疫流行的生存环境是找到了,就是生活在温、寒带地区,所以在近古代人类在欧洲、亚洲温、寒带活跃些。我国近古代的文明史就是从北方起源,直至人类发现抗拒瘟疫的简易疫苗并能预种普通人群后,才使人类生存环境继续扩大到物产茂盛的南方。也就是说人类生存繁衍不怕自然灾害、战争,最要命的是疾病瘟疫,能使有生命的物种绝迹。在近代人类文明中,抗拒疾病瘟疫的疫苗得到飞速发展,人类出生的存活率越来越高,寿命越来越长。这都是离不开每个国家、地区全覆盖的疫苗预种基本医疗制度。生产假的或无用疫苗投放到社会中去,那么这些不知情的疫苗接种者相当于是远古的裸苗人类,随时随地可能遇到大气候、瘟疫携带者的传染直至不治身亡,如果正好这一片地区的人们都是预种的无效疫苗,就会像远古时代的部落人群成片的死亡。就在中国近代历史搜索到日本的731部队,就是使用的细菌瘟疫大战,达到不战而灭绝中国庞大的民族。

所以说,长生生物公司所犯的罪行就是反人类罪,利用巧取豪夺的资源、监管单位的漏洞去剥夺大量无辜人群本应该拥有生命保障的权利。作为从事疫苗研究行业、岗位几十年的高俊芳,可以说是精通技术业务,更精通医疗疾控体系运转流程,但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她更精通了如何规避监管体系空隙,私欲的膨胀让她丧心病狂。如果高俊芳不被处以极刑,将来还可能出现矮俊芳、长俊芳、短俊芳,人们基本的生存得不到保障,稳固的疾控医疗体系将崩溃坍塌,政府公信度将急剧下降。后果不堪设想。


风轻云淡96046241


高俊芳生产并销售伪劣药品,影响极其巨大,情节特别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2条之规定,她将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所有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俊芳不会被判死刑且立即执行,她的余生将在监狱之中度过,失去了自由的她会备受良心的折磨,虽万死不能赎其罪!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疫苗共计252600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疫苗共计400520支,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0520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0000支。医药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造假药,销售假药的行为泯灭人性,是对百姓健康权的严重践踏,生产与销售假药的人百死难赎其罪!

长生公司生产并销售假疫苗的行为突破了人类的道德底线,性质十分恶劣,案情让人触目惊心,必须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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