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月嫂」有水分 構成欺詐賠三倍

2016年6月,消費者嶽女士與成都某家政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營者)簽訂月嫂服務協議,並支付定金1000元預定了月嫂。在經營者應提供服務的當天,消費者被告知預定的月嫂不能提供服務,可另派一名級別更高的“金牌月嫂”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消費者支付“金牌月嫂”一個月服務費用6380元。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消費者發現“金牌月嫂”並不具備家政服務應有的基本技能,在催乳方法、小孩照料等方面都不專業,竟用成人指甲刀給僅出生9天的嬰兒剪指甲並造成嬰兒指甲受傷,也不能提供國家認證的相關職業證書。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於2016年6月26日向成都市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之規定,月嫂在提供服務時,造成嬰兒指甲受傷害,侵害了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經調解,消費爭議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一是經營者退還消費者繳納定金1000元;二是經營者按照“金牌月嫂”提供一個月服務的價格三倍賠償消費者19140元;三是經營者承擔小孩手指治療費用12000元。

“金牌月嫂”有水分 構成欺詐賠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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